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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眞的可以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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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眞的可以達義?

2025年03月17日 14:01 最後更新:04月02日 18:08

作者: 李法言

春秋戰國時代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他在其學說《五蠹》中開宗明義直指「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

以文亂法,有法不依,是造成社會混亂的藉口。韓非子非常不齒文人,以為文筆了得,精通六藝,就可以議論朝政擾亂朝綱,江湖俠客以為擁有一身武藝,就肆無忌憚用武力觸犯法律, 他對不守法的人,深惡痛絕。

自2013年開始,香港就有一羣學者以戴耀廷為首,鼓吹年青人行使公民抗命權(civil disobedience ),甚至可以「違法達義」,以身試法。結果令不少年青人堕入法網,因而被判刑入獄。「違法達義」,根本就是一條假的命題,美化了暴亂行為。

其實公民抗命並非什麼新理念,最初由美國哲學家梭羅所提出。他認為,政府制訂出來的法律與行政命令,有時並不一定符合公義。人民有權憑自己的良知,去判斷這些法律與命令是否應該遵守,必要時可以選擇「公民抗命」,不惜「違法」,也要「達義」。例如梭羅拒絕交人頭稅,因為政府增加徵稅的目的是籌集軍費對墨西哥開戰。印度領導人甘地認為,英國殖民地政府制訂的《食鹽專營法》剝削人民,帶領人民去海邊煮海水造鹽。這些都是公民抗命的例子,抗命者深明自己要付出觸犯法例的代價。

戴耀延一方面倡議「違法達義」,但另一方面卻否認他是始作俑者,表示自己在此前所有文章中,只2014年11月12日發表的《反思公民抗命與法治》一文中提過一次「違法達義」四字。他引述該文原文:「『以法限權』也止於確保政府真的做到依法管治,但法律仍未必能實現到公義的。因此,即使法治已達『以法限權』的層次,在法律仍有範疇未達公義的要求,那麼公民仍會以公民抗命的方法去促使法治能再向前邁進,達到「以法達義』的層次。因此,才有『違法達義』的說法。」以說明自己並非「違法達義」的創始者。但他認為「違法達義」是「公民抗命」與「以法達義」的結合,形容該說法極具創意、對不公義制度「極具破壞力及威脅」 。其實,戴耀廷相當狡猾,把「違法達義」修飾成「以法限權」,明明是違法行為,卻變得合理化及理所當然。

在本港法庭的多次裁決,早已向社會清晰表明,「違法達義」就是違法,不能凌駕法治。在2016年旺角暴亂中參與掘磚的畢慧芬被判暴動罪成,法官判詞指出:「每個人都有權追求民主、自由和公義,但手法不能凌駕其他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更加不是減免刑責的藉口。」2018年6月,立法會大樓附近垃圾桶爆炸案的判決,法官王詩麗指出:「無論被告的政治理想有多崇高,對任何施政和議題有什麽意見,都不能用危險和非法手段表達不滿,否則只有一個後果,就是受法律制裁。」

這些判例清晰劃出法律界線,「公民抗命」、「違法達義」並不能獲得法庭開恩、從輕發落。違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絕不值得鼓勵。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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