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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時窮節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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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時窮節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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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秋北:時窮節乃見

2025年03月19日 17:24 最後更新:17:31

近日翻報,見某國碼頭易主新聞,跨國巨鱷以資本長臂攫取戰略要津,本地商人拱手相迎,美其名曰「市場規則」,實則將國之命脈輕賤為賬簿數字。筆鋒未落,耳畔忽聞老友茶敘感慨:「若當年何公在世,斷不容此!」

銅臭與氣節之間
何公何人?上世紀烽火歲月,港島有商賈寧散盡家財、閉門謝客,亦不向侵略者遞半片瓦。敵酋以利誘之,他冷笑:「商人無國,豈能稱商?」倉廩空時,反哺游擊志士;刀斧加身日,猶藏孤本典籍於夾牆。戰後瘡痍滿目,此人竟變賣祖宅辦學,校訓大書「明德格物」——這等風骨,今人恐已當神話來聽。

兩代商道,雲泥之判
昔年商人閉戶抗敵,今時商人開門揖資。同是碼頭,一為死守民族血脈之戰場,一作跨國套利籌碼池。前者在鋼筋水泥間埋下救亡圖存的暗線,後者於股權協議中寫滿離岸公司的密碼。更諷刺者,當年何公創校授業,專教「寧為玉碎」;今日某些學府課程,卻灌輸「資本無界」。

忽憶數年前,黑暴禍港時,某李姓巨賈竟縱容犯罪分子「暴朝警察施,惡向良民行」
乃精明的計算。商賈若只識算盤珠,何以撥得動社稷秤!今觀其操弄碼頭交易,方悟非是不懂政治,實乃深諳「趁亂漁利」之道!

昨日活動上遇何公之子,談及社團青年多赴大灣區學技,他撫掌笑道:「家父若見今日青年習國產機械、研新能源,必欣慰『耀山』精神未絕。」語畢忽悵然:「只怕某些人眼裡,山河社稷亦不過併購標的。」

暗夜提燈與殖民荼毒
資本本無善惡,然用者存心可誅。昔日何公以建築公司運藥米,今時某企借港口協議輸利益;彼時私塾傳《論語》拒日文,此刻國際學校競相掛「全球公民」招牌。更堪憂者,當跨國資本以「自由市場」包裝新殖民主義,某些掮客竟將「開放」曲解為「無條件讓渡」,渾然忘了百年前列強艦船正是循此邏輯叩開國門。

某議員曾質問:「若抗戰時商界皆如今日,東江縱隊的糧餉該向華爾街募否?」滿座寂然。

重鑄商魂正當時
幸而,暗流中仍有砥柱。見社團青年組「大國工匠」交流團,以何公舊照為旗,赴內地學高鐵維修、風電技術;有企業家拒簽「對賭協議」,寧慢三年也要等國產芯片。這些身影,恰似當年九龍城寨的施粥棚——未必驚天動地,卻在資本狂潮中築起一道無形堤壩。

文天祥獄中寫「時窮節乃見」,今時未必窮,節操更不可墮。當「全球化」成某些人兜售私利的遮羞布時,何妨重溫何公那杯戰時涼茶——苦澀入喉,回甘的卻是五千年未曾斷絕的根脈。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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