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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縱毋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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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縱毋枉

2025年03月24日 10:03 最後更新:04月02日 18:08

作者: 李法言

普通法在英國自1066年開始實施至今接近一千年,可以說是全世界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一直沿用到現在,因為普通法是與時並進,緣於法官除了引用法律條文審理案件外,亦可在法律空白的地方,在判案時形成案例,成為日後法庭需要遵從的案例法(Case law),所以在普通法體系下,亦有人稱法官可以立法(Judges make law)。

本港司法制度百多年來是跟從英國,亦是實施普通法制度。普通法其中一項為人樂道的精神是寧縱毋枉(Hundred escape rather than one suffer),特別在刑事案件訴訟中,凡事都講求證據,所以證據在被法庭接納前,都經由控辯雙方律師透過陳詞及盤問證人,最後,由主審法官裁定是否接納成為證據。

但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落在控方身上(lies on the prosecution), 這亦是普通法的其中一個特點,刑事案辯方無需證明自己清白,只是盡量提出疑點,而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舉證證明被告有罪。因此,辯方要懂得怎樣去質疑控方提出的證據,令法官同意有合理疑點,最終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benefit of doubt)情况下,被告人有可能會被判無罪(not guilty)。但無罪不一定等於無辜(innocent)。

例如在2019中西區爆發警民衝突,警方拘捕一對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同案還有一名女學生李宛叡,3人否認暴動罪,是反修例事件中首宗在地方法院審訊的案件。

經聆訊後,法官郭啟安頒布書面裁決,3名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在考慮案件呈堂的證據,基於普通法奉行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與及「寜縱毋枉」的原則,現場證據及3名被告的裝束,不一定能夠反映各被告當時事實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所以判他們無罪。但無罪和無辜,就是兩碼事了。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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