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無罪推定」的金科玉律

博客文章

「無罪推定」的金科玉律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無罪推定」的金科玉律

2025年03月27日 10:00 最後更新:04月23日 14:59

作者: 李法言

普通法制度其中一項為人津津樂道的原則,就是任何人在刑事訴訟中,未經法庭定罪前,都被推定是無罪(Presumption of innocence),規定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在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

無罪推定原則確保個人只會根據法律受到法庭的懲罰。在一個人被判有罪之前,他被稱為「被告」而不是「罪犯」。被告在等待審判期間,可以被還押候審,但即使被拒絕保釋,要關押在羈留所內,但他在被證明有罪之前,仍被視為無罪。

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即律政司。控方必須證明犯罪行為的每一項構成要素,包括有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而非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身上,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罪。刑事審判的證明標準是「不留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若有合理疑點,利益就歸於被告,他應該被判無罪。控方舉證時必須達到「不留合理疑點」這一高標準,才能判定一個人有罪。在刑事審判中,法官或陪審團決定控方是否已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了其指控。

為什麼需要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是一項重要的人權,應適用於每個人,無論其背景、地位、宗教或國籍。此原則有相關的法律保障,例如反對自證其罪的權利、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法律代表的權利以及提出辯護的權利。

在香港,無罪推定原則先是通過普通法存在的,這意味著法院隨著時間推移,承認並保護了這個原則。英國上議院在Woolmington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1935)一案中提到,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的罪行,而被告人無需證明自己無罪,這一項判決鞏固了無罪推定原則,成為刑事案中的金科玉律(Golden thread)。

Woolmington案例中的被告人Woolmington是案中女死者的丈夫,女死者與丈夫爭吵後返回娘家,丈夫携帶一支散彈槍到外母家中尋找妻子,妻子被槍擊身亡,被告被控謀殺罪。但被告聲稱當時只是以用槍自殺作為要脅,想逼使妻子回家,但該槍意外走火才殺死妻子。

原審法官當時引導陪審團時表示,被告人是有責任證明他沒有謀殺妻子的意圖,否則應裁定他有罪。但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出錯,強調在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在於控方,被告沒有責任自證清白。

後來在《基本法》第87條明文規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應被假定無罪。這等如用成文憲法形式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有何利弊?

政府在社會中擁有最強大的權力,它可以指控人們犯罪並懲罰他們。為了防止這種權力被濫用,就要有重要的保障措施來維持公平。

想像一個人被指控犯罪,政府有權力起訴,但由於政府通常擁有更多的資源和時間,因此由警方承擔證明其指控的責任,會使這場較量更加公平。如果一個人被指控在7年前犯下了某項罪行,卻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這樣做,但證明可能需要收集證據和尋找證人,對普通人來說,這較難做到,故將舉證責任置於控方,比較合理而且公平。

這就是所謂「證明某事實並不存在」(Having to prove the negative)的難題,在某些情況下,這是不可能的任務。無罪推定是防止警方和控方濫用權力的保障措施,確保舉證責任在於政府,而非個人。

而香港所有涉及刑事案件調查及取證工作,均是由警察負責(部分國家檢察官可以自行取證如韓國,所以在韓劇經常見到檢察官主動查案)。而香港警察取證亦有嚴謹的程序,根據法律要求進行。通常前線警務人員在拘捕疑犯後,必須把有關過程紀錄在案。警方拘捕及搜集到足夠證據後,會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確認證據充足,才會同意提出檢控。而檢視證據是否充份的關鍵,在於證據一定要高於簡單的合理懷疑,要整個證據鏈條,不留合理疑點,這樣對控方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每件事情都有利有弊。無罪推定原則的好處十分明顯,就是「寧縱無枉」,情願放生壞人,都不錯怪好人,對人權保障充足,但弊處亦在其中。被告可能真是犯了罪,但在打官司時找到疑點,成功脫罪,在這情況下,正義難以伸張。甚至窮人會有此感覺,試為有錢人可以找一流的資深大狀打官司,犯了法也可以脫罪,一般人犯了法,就要受法律制裁。

無論如何,法庭要做最後的把關人,確保有公正的審訊。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往下看更多文章

「寧縱毋枉」保障人權

 

作者: 李法言

普通法在英國自1066年開始實施至今接近一千年,可以說是全世界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一直沿用到現在,因為普通法是與時並進,緣於法官除了引用法律條文審理案件外,亦可在法律空白的地方,在判案時形成案例,成為日後法庭需要遵從的案例法(Case law),所以在普通法體系下,亦有人稱法官可以立法(Judges make law)。

本港司法制度百多年來是跟從英國,亦是實施普通法制度。普通法其中一項為人樂道的精神是寧縱毋枉(Hundred escape rather than one suffer),特別在刑事案件訴訟中,凡事都講求證據,所以證據在被法庭接納前,都經由控辯雙方律師透過陳詞及盤問證人,最後,由主審法官裁定是否接納成為證據。

但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落在控方身上(lies on the prosecution), 這亦是普通法的其中一個特點,刑事案辯方無需證明自己清白,只是盡量提出疑點,而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舉證證明被告有罪。因此,辯方要懂得怎樣去質疑控方提出的證據,令法官同意有合理疑點,最終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benefit of doubt)情况下,被告人有可能會被判無罪(not guilty)。但無罪不一定等於無辜(innocent)。

例如在2019中西區爆發警民衝突,警方拘捕一對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同案還有一名女學生李宛叡,3人否認暴動罪,是反修例事件中首宗在地方法院審訊的案件。

經聆訊後,法官郭啟安頒布書面裁決,3名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在考慮案件呈堂的證據,基於普通法奉行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與及「寜縱毋枉」的原則,現場證據及3名被告的裝束,不一定能夠反映各被告當時事實有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所以判他們無罪。但無罪和無辜,就是兩碼事了。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