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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玉律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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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玉律無罪推定

2025年03月27日 10:00 最後更新:16:41

作者: 李法言

普通法其中一項為人樂道的精神,就是任何人在刑事訴訟中,未經法庭定罪前,都被推定是無罪(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這一項原則,目的在於保障被告人在法律上的權益,防止控方對被告指控造成公眾輿論,而對被告人造成不公平,間接變成未審先判。因此,在這原則下,於刑事案件審判時,代表政府專責提出檢控的律政司,就要負起舉證責任,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舉證,證明被告有罪。

英國上議院在Woolmington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1935)一案中強調,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的罪行,而被告人無需證明自己無罪,這一項判決進一步鞏固了無罪推定原則,亦成為刑事案中的金科玉律(golden thread)。

Woolmington案例中的被告人Woolmington是案中死者的丈夫,根據警方調查所得,妻子(即受害人)與被告爭吵後返回娘家,被告携帶一支散彈槍到外毋家中尋找妻子,其後妻子被該槍擊中身亡。被告被控以一項謀殺罪,但被告聲稱當時自己用槍自殺作為要脅,想逼使妻子回家,但該槍「走火」才意外殺死妻子。

原審法官當時引導陪審團稱,被告人是有責任證明他沒有謀殺妻子的意圖,否則應裁定他罪成。但上訴庭法官指原審出錯,強調在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在於控方(lies on the prosecutions) ,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並形容這是項原則為英國刑事法律的一條「金科玉律」。

而根據《基本法》第87條明文規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應被假定無罪。

為了令被告人得到公平審訊,刑事案件有異於民事案,刑事案舉證標準(standard of proof)的門檻非常高,控方在庭上所提出的證據必須是不留合理疑點(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律政司將警察搜集所得的證據,用作證明被告事實上的確有罪,並在法庭呈堂,而香港所有涉及刑事案件調查及取證工作,均是由警察負責(部分國家檢察官可以自行取證如韓國)。而香港警察取證亦有嚴謹的程序,根據法律的要求。通常前線警務人員在拘捕疑犯之後,必須把有關過程紀錄在案。拘捕的門檻是要有合理的懷疑及有事實證據。

拘捕及有足夠搜證之後,便會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在有足夠證據下,律政司才會提出檢控。而所有證據的關鍵之處,在於取證的要求一定高於簡單的合理懷疑。

律政司在考慮警方提交的案件時候,必須全面檢視手上所有證據,才決定是否進行檢控。這方面的門檻要求是非常高,因為證供是否完整及統一,往往會左右律政司檢控的決定。若證據不足就提起控訴,一旦辯方在庭上提出合理疑點,律政司不但輸了官司,亦有可能要支付被告的堂費(即律師費),等於浪費納稅人的金錢。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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