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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雖然可以形成「判例法」 但也不是大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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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雖然可以形成「判例法」 但也不是大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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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雖然可以形成「判例法」 但也不是大晒

2025年04月03日 12:00

作者: 李法言

香港的法律體系是普通法體系(Common law),與之相對的是大陸法體系(Continental law)。普通法源自英國,曾受英國管治的地區,多數都保留了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體系的最大特點,是除了立法機構訂立的成文法(Statute)外,法庭判案的案例亦形成判例法(Case law),構成重要的法律內容,下級法院以後判案需要跟從。而在大陸法系,案例根本沒有約束力,法庭可以不跟從。

在普通法系的一些法律範疇,例如合約法、侵權法、財產法、行政法、部份刑事法、信託法等,基本概念和原則框架,都是來自判例,而並非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例。在普通法下,每一宗判案的理據所蘊含的法理原則,都可能具有法律的效力,這些判決構成判例(Precedent)。一般而言,上級法院判例,對下級法院是有約束力的。普通法的其他特點,包括以制衡行政權力為宗旨,傾向保障個人權利,以及採用對訟式的審訊程序等。

雖然說普通法系判例法很重要,但判例始終有限。香港各級法官只有約160名,另外還有約40名由執業律師或大律師擔任的兼任法官,每年即使審理大量個案,但這些個案都未必涉及重要的法律原則論述,形成判例法。即使《基本法》第8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可以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院判例,但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仍是重要的法律來源。

以2022至2024年3年計,平均每年在憲報刊登的法例(包括條例即Ordinance及附屬法例即Subsidiary legislation),都有200多項,過去3年在憲報刊登的法例總頁數,分別是6764頁、9886頁和7928頁。由此可見,雖然說香港是一個普通法體系,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例,才是主要的法律內容。當然,立法機關制定越來越多的法律,不等於法官的角色不重要,事實上在執行法律的時候,不時會產生詮釋理解問題,都可能成為訴訟爭議內容,法官對成文法例條文的詮釋,亦構成判例的一部份,成為成文法的延伸,不斷地為普通法體系增添新元素。

普通法制度下法官的角色,經常被人誤解,指「法官大晒」,事實上在有成文法涵蓋的範疇,法官不能任意判決,只能跟成文法律判案。法官的權限,只是對法例條文作權威解釋,而不是一槌定音地決定法律內容。立法機關如果認為法院的解釋不符合立法原意,曲解了法律,完全有權修改法例,進一步釐清立法原意。換言之,法律的解釋,最後以立法機關為依歸,不會出現法庭大抑或立法機關大的問題,在普通法制度裏,以立法機關為大,立法機關至上(Supremacy of legislature)的原則是牢不可破的,在普通法制度裏,立法機關享有最高的憲政地位。所以立法機關通過立法扭轉法院對法例的解釋,不能視為輸打嬴要,反而是澄清了法庭對成文法的曲解。

而立法機關一般在釐清立法原意下立法,不會有回溯性,只對未來的判決有影響,不能夠逆轉之前判決中的勝負,對案中訴訟人沒有影響。但新立法可阻止法庭的錯誤解讀形成判例法,對未來的官司有影響。

按香港的一國兩制安排,《基本法》規定了《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制度」,這是其他普通法地區所沒有的。背後的理念,是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她制訂《基本法》,理所當然有權對它所訂立《基本法》的內容,作出最權威的解讀。人大常委會亦授權香港法院可以對《基本法》進行司法解釋。這個獨特的程序,是照顧香港的特殊的憲制安排,可以視為香港普通法的一大特色。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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