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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普通法不普通 有誹謗案成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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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普通法不普通 有誹謗案成經典案例

2025年04月08日 17:51 最後更新:18:02

作者: 李法言

在普通法制度下,有若干範疇的法律,主要是由法院判例構成,其中一個範疇,是民事過失法(Law of tort)。當中有關誹謗(Defamation)的法律,就是民事過失法的其中一個分支。

長期以來,應對誹謗民事控告的主要免責辯護(defence)有兩個: 1.在被指控的內容中,相關的事實陳述「所言屬實」(Justification)和2. 相關的意見是「公允評論」(fair comment)。

在2009年10月,英國成立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UK),取代上議院(House of Lords)的角色,在此之前,英國的終審法院一直是上議院。

在2000年,當時擔任上議院大法官的李啓新勳爵(Lord Nicholls)同時兼任香港終法院非常任法官,他在一宗香港終院的誹謗案中發表判詞,對關於「公允評論」的法律,作出權威的推展演繹。李啓新勳爵在香港終院案件判詞所奠定的主要原則是:被指作出誹謗言論的與訟人,如果證明自己真心相信所發表的意見,則不屬有惡意(Malice),能夠援引「公允評論」這項免責辯護,即使被告人是帶有自利動機。李啟新勳爵甚至指出,「公允評論」應該改稱為「誠實評論」(Honest comment)。這篇判詞發表後,其中確立的法律原則,迅速獲得廣泛接受,成為通用的普通法新原則。權威的民事過失法教科書《Winfield and Jolowicz on Tort》指出,雖然這判詞不是在英國案件中頒布,但由於是由李啟新勳爵撰寫,鑒於其法律地位,亦迅速獲接納為對英國法律的表述(quickly accepted as stating the English law),近年出版的關於誹謗法律的法律書籍,亦多有採用「誠實評論」這個概念。

這篇里程碑判詞既然不是在英國訴訟案件中頒布,又是什麼地方的案件?原來正正就是香港終審法院的判詞。終審案中的上訴人和與訟人,是大家都熟悉的電台節目主持人鄭經翰和立法會議員謝偉俊。Cheng v. Tse Wai Chun一案,讓香港判例在普通法世界留下重要的一筆。案件源於謝偉俊在1996年指「名嘴」鄭經翰及林旭華在電台節目中誹謗他,從而向鄭及林提出控告。謝偉俊在原審及上訴時皆獲判勝訴,獲賠償8萬元及贏得堂費。但案件在2001年上訴至終審庭時,結果峰迴路轉,終審法院裁定鄭一方上訴得直,終院亦在這案中,確立公允評論的「誠實評論」(Honest comment)原則,即被告一方在發表言論時,是真誠地相信其發表的意見,即使他是懷有偏見或別有用心,亦可以用作免責辯護。

在香港特區成立之前,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是英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樞密院的法官,其實都是由上議院的大法官擔任。香港特區成立後,最終的上訴法院由英國樞密院改為香港終審法院。按《基本法》第82條規定,「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從成立至今,終審法院一直有邀請具有崇高地位的普通法地區法官(主要是英國法官,也有澳洲、紐西蘭和加拿大的法官)擔任海外非常任法官,其中包括梅師賢爵士(Sir Anthony Mason)、顧安國勳爵(Lord Cooke)、苗禮治勳爵(Lord Millet)等等,都是法律界的泰斗,他們的權威地位毋容置疑,能夠參與香港終審法院審訊,確保了香港終審法院在回歸後成立之初,也是普通法世界中最具份量的法院之一,有助加強公眾和投資者對香港回歸初期的司法獨立及司法質素的信心。

可惜近年政治事態發展,很多海外法官因參加香港審訊,在他們祖家受到無理的政治攻擊,甚至人身騷擾,令多位非常任海外法官辭去本港職務,香港聘請海外法官亦不容易。目前仍有六名非常任海外法官參與審案,包括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n)和廖柏嘉勳爵(Lord Neuberger),希望他們不會因為本國的政治壓力而被逼引退。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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