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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普通法不普通 有誹謗案成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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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普通法不普通 有誹謗案成經典案例

2025年04月08日 17:51 最後更新:18:02

作者: 李法言

在普通法制度下,有若干範疇的法律,主要是由法院判例構成,其中一個範疇,是民事過失法(Law of tort)。當中有關誹謗(Defamation)的法律,就是民事過失法的其中一個分支。

長期以來,應對誹謗民事控告的主要免責辯護(defence)有兩個: 1.在被指控的內容中,相關的事實陳述「所言屬實」(Justification)和2. 相關的意見是「公允評論」(fair comment)。

在2009年10月,英國成立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UK),取代上議院(House of Lords)的角色,在此之前,英國的終審法院一直是上議院。

在2000年,當時擔任上議院大法官的李啓新勳爵(Lord Nicholls)同時兼任香港終法院非常任法官,他在一宗香港終院的誹謗案中發表判詞,對關於「公允評論」的法律,作出權威的推展演繹。李啓新勳爵在香港終院案件判詞所奠定的主要原則是:被指作出誹謗言論的與訟人,如果證明自己真心相信所發表的意見,則不屬有惡意(Malice),能夠援引「公允評論」這項免責辯護,即使被告人是帶有自利動機。李啟新勳爵甚至指出,「公允評論」應該改稱為「誠實評論」(Honest comment)。這篇判詞發表後,其中確立的法律原則,迅速獲得廣泛接受,成為通用的普通法新原則。權威的民事過失法教科書《Winfield and Jolowicz on Tort》指出,雖然這判詞不是在英國案件中頒布,但由於是由李啟新勳爵撰寫,鑒於其法律地位,亦迅速獲接納為對英國法律的表述(quickly accepted as stating the English law),近年出版的關於誹謗法律的法律書籍,亦多有採用「誠實評論」這個概念。

這篇里程碑判詞既然不是在英國訴訟案件中頒布,又是什麼地方的案件?原來正正就是香港終審法院的判詞。終審案中的上訴人和與訟人,是大家都熟悉的電台節目主持人鄭經翰和立法會議員謝偉俊。Cheng v. Tse Wai Chun一案,讓香港判例在普通法世界留下重要的一筆。案件源於謝偉俊在1996年指「名嘴」鄭經翰及林旭華在電台節目中誹謗他,從而向鄭及林提出控告。謝偉俊在原審及上訴時皆獲判勝訴,獲賠償8萬元及贏得堂費。但案件在2001年上訴至終審庭時,結果峰迴路轉,終審法院裁定鄭一方上訴得直,終院亦在這案中,確立公允評論的「誠實評論」(Honest comment)原則,即被告一方在發表言論時,是真誠地相信其發表的意見,即使他是懷有偏見或別有用心,亦可以用作免責辯護。

在香港特區成立之前,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是英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樞密院的法官,其實都是由上議院的大法官擔任。香港特區成立後,最終的上訴法院由英國樞密院改為香港終審法院。按《基本法》第82條規定,「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從成立至今,終審法院一直有邀請具有崇高地位的普通法地區法官(主要是英國法官,也有澳洲、紐西蘭和加拿大的法官)擔任海外非常任法官,其中包括梅師賢爵士(Sir Anthony Mason)、顧安國勳爵(Lord Cooke)、苗禮治勳爵(Lord Millet)等等,都是法律界的泰斗,他們的權威地位毋容置疑,能夠參與香港終審法院審訊,確保了香港終審法院在回歸後成立之初,也是普通法世界中最具份量的法院之一,有助加強公眾和投資者對香港回歸初期的司法獨立及司法質素的信心。

可惜近年政治事態發展,很多海外法官因參加香港審訊,在他們祖家受到無理的政治攻擊,甚至人身騷擾,令多位非常任海外法官辭去本港職務,香港聘請海外法官亦不容易。目前仍有六名非常任海外法官參與審案,包括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n)和廖柏嘉勳爵(Lord Neuberger),希望他們不會因為本國的政治壓力而被逼引退。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 李法言

香港的法律體系是普通法體系(Common law),與之相對的是大陸法體系(Continental law)。普通法源自英國,曾受英國管治的地區,多數都保留了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體系的最大特點,是除了立法機構訂立的成文法(Statute)外,法庭判案的案例亦形成判例法(Case law),構成重要的法律內容,下級法院以後判案需要跟從。而在大陸法系,案例根本沒有約束力,法庭可以不跟從。

在普通法系的一些法律範疇,例如合約法、侵權法、財產法、行政法、部份刑事法、信託法等,基本概念和原則框架,都是來自判例,而並非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例。在普通法下,每一宗判案的理據所蘊含的法理原則,都可能具有法律的效力,這些判決構成判例(Precedent)。一般而言,上級法院判例,對下級法院是有約束力的。普通法的其他特點,包括以制衡行政權力為宗旨,傾向保障個人權利,以及採用對訟式的審訊程序等。

雖然說普通法系判例法很重要,但判例始終有限。香港各級法官只有約160名,另外還有約40名由執業律師或大律師擔任的兼任法官,每年即使審理大量個案,但這些個案都未必涉及重要的法律原則論述,形成判例法。即使《基本法》第8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可以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院判例,但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仍是重要的法律來源。

以2022至2024年3年計,平均每年在憲報刊登的法例(包括條例即Ordinance及附屬法例即Subsidiary legislation),都有200多項,過去3年在憲報刊登的法例總頁數,分別是6764頁、9886頁和7928頁。由此可見,雖然說香港是一個普通法體系,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例,才是主要的法律內容。當然,立法機關制定越來越多的法律,不等於法官的角色不重要,事實上在執行法律的時候,不時會產生詮釋理解問題,都可能成為訴訟爭議內容,法官對成文法例條文的詮釋,亦構成判例的一部份,成為成文法的延伸,不斷地為普通法體系增添新元素。

普通法制度下法官的角色,經常被人誤解,指「法官大晒」,事實上在有成文法涵蓋的範疇,法官不能任意判決,只能跟成文法律判案。法官的權限,只是對法例條文作權威解釋,而不是一槌定音地決定法律內容。立法機關如果認為法院的解釋不符合立法原意,曲解了法律,完全有權修改法例,進一步釐清立法原意。換言之,法律的解釋,最後以立法機關為依歸,不會出現法庭大抑或立法機關大的問題,在普通法制度裏,以立法機關為大,立法機關至上(Supremacy of legislature)的原則是牢不可破的,在普通法制度裏,立法機關享有最高的憲政地位。所以立法機關通過立法扭轉法院對法例的解釋,不能視為輸打嬴要,反而是澄清了法庭對成文法的曲解。

而立法機關一般在釐清立法原意下立法,不會有回溯性,只對未來的判決有影響,不能夠逆轉之前判決中的勝負,對案中訴訟人沒有影響。但新立法可阻止法庭的錯誤解讀形成判例法,對未來的官司有影響。

按香港的一國兩制安排,《基本法》規定了《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制度」,這是其他普通法地區所沒有的。背後的理念,是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她制訂《基本法》,理所當然有權對它所訂立《基本法》的內容,作出最權威的解讀。人大常委會亦授權香港法院可以對《基本法》進行司法解釋。這個獨特的程序,是照顧香港的特殊的憲制安排,可以視為香港普通法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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