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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事必要你講……」 論「警誡」與「緘默權」

博客文章

「唔係事必要你講……」  論「警誡」與「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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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事必要你講……」 論「警誡」與「緘默權」

2025年04月10日 10:00

「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係你所講嘅所有嘢,我都會用筆記低,將來可能用嚟做呈堂證供。」上面這一段說話,大家都可能經常在警匪片警察拉人時聽到,耳熟能詳。

這段說話稱之為「警誡」或「Caution」。當執法人員正式拘捕一名嫌疑人的時候,就會向被捕人講出這一段說話,目的是提醒被拘捕人士,他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之後錄取的口供就叫做「警誡供詞」(Caution statement)。

終審法院曾於HKSAR vs Chan Chu-leung 一案中在判詞內強調,「緘默權」(Right to remain silent )與「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兩者息息相關,同樣重要。而《香港人權法案》第 11(2)(g) 條訂明,就刑事審訊程序而言,任何人不得被強逼認罪或作出招認。

當一個人被捕時候,執法人員會提醒他們可以行使緘默權。在這種情況下,被捕人可以選擇不回答任何問題(除了基本個人資料外),直到律師到場,而律師也可以代表被捕人繼續不回答問題。如果被捕人選擇行使這項權利,執法人員無權因為被捕人的緘默而加以懲罰。

「緘默權」的行使非常簡單,被捕人只需要明確告知執法人員自己會保持緘默,並且不會回答任何問題。而這項權利的行使不能被視為犯罪行為,當然執法人員仍可以在合理懷疑下繼續進行調查。

雖然「緘默權」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在某些情況下,執法人員仍然可以強制進行某些調查行為。例如,執法人員有權根據法庭手令,要求被捕人提供指紋或DNA樣本。此外,「緘默權」不能阻止執法人員進行必要的搜查或檢查,這些行為不需要被捕人的配合。

「緘默權」的來源是由於被拘捕人士有可能在錄取口供時候,在未有律師陪同下,無意中提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而這些口供有可能會被控方日後檢控時呈堂,造成被捕人士得不到公平審訊。另一方面,執法人員為了避免受到辯方在法庭聆訊時候提出質疑,會向法庭展示,在替被告人錄取口供前,已經向被捕人作出「警誡」。

由於想確定被捕人在「警誡」下所錄取的口供,能被法庭接納,1992年保安司刊憲發布《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在以下3個情况下,執法人員(警隊、廉政公署、入境處、海關)應先向被捕人士作出「警誡」,然後才可以繼續查問。

1.當有證據及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干犯罪行(《規則及指示》規則 II)
2.當落案起訴任何人或告知該人他可能被控(《規則及指示》規則 III(a))
3.當向被檢控的人發問問題之前(《規則及指示》規則 III(b))。

簡而言之,「警誡」是一種提醒,嫌疑人不要因為被拘捕荒亂之下,胡亂作出不利自己的證供。特別是在200、300年前的英國,大多數小市民其實未受教育,完全不了解自己的權利,所以特別有這些措施保護他們。現代社會民智已開,睇警匪片睇得多,對警察向疑犯發出的「警誡」朗朗上口,有關規定的現實作用已經減少。

另外,必須注意在某些情況下,被捕人見律師的權利會受限制,例如,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列明涉及國安案件,被捕人羈留期間可被限制會見律師。但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已表明,被捕人仍有緘默權,不會在該段時間被逼認罪。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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