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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Voir D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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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Voir Dire)

2025年04月15日 18:11 最後更新:18:22

作者:李法言

「做嘢講興趣, 上庭就要講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執法人員向被告人士所錄取的口供,往往是重要的證據,因此,呈堂時能夠獲得法庭接納,會成為入罪的關鍵因素。而被告人證供是否在自願情况之下錄取,亦成為控辯雙方的爭論點。

控方須要證明被告人在「警誡」下是自願作供,而其供詞並非在「威逼及利誘」情況下所錄取,但辯方一定會力指被告人是在以下的情況下被迫作供,因此要求法庭裁定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呈堂作為證供。

1.恐嚇被告人令他感到恐懼及不安
例:威脅指如果不招認,便會禍及家人,令他們一同被檢控。

2.讓被告人以為自己作供後會得到好處
例:聲稱如果招認,只須守行為或以緩刑代替監禁。

3.令被告受到精神及肉體壓迫、即任何會削弱被告意志的行為。例如:使用非法武力、不准飲食及睡眠

4.對文件作出具欺詐成分的失實陳述,誘使被告人簽署該文件。例如:訛稱被告的供詞是為了調查另一宗案件而錄取。

由於涉及證供是否可呈堂,法庭須以「特別事項」(special issue)處理,而此項程序就猶如審理一宗小型案件,「案中案」(拉丁原文 Voir Dire) 之名亦因此而來,沿用至今。

「案中案」適用於所有各級的刑事法庭(高院原訟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審訊中,主審法官或裁判官會同時負責「案中案」;而在高院有陪審團的審訊中,特別事項由法官自行處理。陪審團須避席,以免他們聽取最後被裁定不可呈堂的證供,而媒體亦不能作出任何相關報道,避免日後造成不公平審訊。

「案中案」其中一個著名的案例HKSAR v. Cheng Kam Fai (2005)案中,案件的爭議被告在警方逮捕過程中的權利和程序是否合法。被告程金輝(Cheng Kam Fai)被控販毒罪。辯方質疑警方在逮捕和搜查過程中所取得的證據,認為這些證據是基於不當的逮捕行為。辯方指警方未有按照法律要求通知被告其權利,並且在未獲得適當授權的情況下進行搜查。

法庭因而須要展開了案中案 (Voir Dire)聆訊,以判斷呈堂證據可否獲得接納。聆訊中,法官聽取了警方的證詞和辯方的陳述,並考量了警方行為的合法性。

最後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在逮捕被告程金輝時的行為不符合程序要求。法庭認為,警方在未經適當授權的情況下進行的搜查和拘留,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利,所獲取的證據應被排除,不可在主審中使用。

這一判決對案件產生了直接影響,導致控方在缺乏可接受證供的情況下,無法繼續起訴被告。最終控方撤回起訴。

判决突顯了在執法過程中維護被告權利的重要性,並確認了香港法庭的獨立性,在確保證據合法性和程序正義方面有重要角色。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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