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先前講述過「危險駕駛」的定義和刑罰,這篇則會介紹「不小心駕駛」的定義。從廣義角度來看,「不小心駕駛」相對於「危險駕駛」所要求的標準為低,覆蓋面較濶,較易入罪。
根據《香港道路交通條例》,「不小心駕駛」指的是因駕駛者的疏忽或不小心,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行為。這種駕駛行為通常包括但不限於:
- 未能遵守交通信號或標誌
- 駕駛時分心(如使用手機)
- 未能保持安全車距
- 駕駛速度過快
而根據條例,不小心駕駛的刑罰包括:最高可達10,000元罰款,可判處最高6個月的監禁、扣分甚至停牌。
有法庭案例判處司機在駕駛時使用手機,導致未能注意到紅燈,結果與其他車輛相撞。事件中,駕駛者被判定為不小心駕駛,被判罰款8000元和扣分。
而另一宗案例司機在市區中超速行駛而引發碰撞,但並無行人受傷,司機被判處10,000元罰款及6個月監禁,並且吊銷駕駛執照1年。揸車一不小心撞傷人要做監半年,都可以話非法大鑊。
在處理及調查交通意外事件,均由警察交通意外調查組負責處理。每當發生嚴重交通意外時,總區交通部人員會迅速到場處理,協助拯救傷者,確保現場安全並展開全面調查。
調查初期,警方會封鎖現場,保護證據不被破壞,並記錄車輛位置、剎車痕跡、碰撞角度及散落物分布等。有需要時,警方還會使用先進的測量工具,如激光掃描儀等,精確還原事故現場。 此外,行車記錄儀、閉路電視錄像及目擊者證詞也是關鍵證據來源。然而,搜證過程常面臨困難,例如目擊者記憶模糊、未能完全地將整個造成交通意外情況陳述出來,錄影機拍攝角度不佳或天氣因素影響現場痕跡未能妥善保存等等。
在調查過程中,警方會嚴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證據,確保其合法性和可信度。根據「普通法」原則、控方需在「不留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人有罪。這一舉證標準嚴苛,確保只有確鑿的證據才能支持檢控。在一般情況下,如控方找到獨立證人,從第三方的角度作證,會增加成功檢控的機會。
警方還會詳細分析車速、司機行為、車輛狀況及道路環境等因素,以確定事故責任及肇事司機有否涉及危險駕駛行為,如超速、酒駕或使用手機等,因為這些都是構成能否成功檢控的重要因素。
在整個調查及化驗報告完成後,案件會提交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整個過程透明嚴謹,既保障了受害者的權益,也維護了司法公正。雖然交通意外案件可能是微不足道、但往往是市民日常生活中最容易接觸得到,因此,亦是一個彰顯法治精神,確保公義在社會中得到申張的機會。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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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