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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安督察涉偷食品樣本 被告同事作供否認主動索要雪糕樣品 為免妻子誤會婚外情刪部分WhatsApp對話

法庭事

5食安督察涉偷食品樣本 被告同事作供否認主動索要雪糕樣品 為免妻子誤會婚外情刪部分WhatsApp對話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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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安督察涉偷食品樣本 被告同事作供否認主動索要雪糕樣品 為免妻子誤會婚外情刪部分WhatsApp對話

2025年04月28日 18:54 最後更新:04月30日 22:06

5名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衞生督察涉嫌濫用職權,挪用逾 80 件檢測後未經使用的食品樣本,遭廉署控告串謀盜竊罪。其中一人承認交替控罪「盜竊罪」,轉為控方證人,其餘 4 名被告不認罪。案件星期一(4月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被告同事、案件舉報人蔡洪階作供,在辯方盤問下同意自己刪除了與次被告林曉君之間部分WhatsApp對話,但強調僅為免妻子誤會有婚外情。辯方質疑蔡曾意圖向第二被告及其他同事索要食品樣本,蔡否認。

辯方質疑證供有誤、添油加醋

控方證人蔡洪階,是食環署食安中心衛生督察,案發時是被告們同組的同事,也是案件的舉報人。代表第二被告林曉君、第三被告余鳳珍的資深大律師梁卓然盤問時指,2023年1月5日下午,第二被告林曉君下午看牙醫,有文件證明,早前蔡洪階證供說第二被告1月5日在辦公室,以及有關第二被告參與citysuper採購討論的記憶不準確。蔡不同意。梁又質疑,蔡的其他證供也有記錯地方,很多時候不準確,或是添油加醋,蔡否認。

代表次被告林曉君及第三被告余鳳珍的資深大律師梁卓然(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次被告林曉君及第三被告余鳳珍的資深大律師梁卓然(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否認主動索要「Häagen-Dazs Crispy」食物樣品

2025年4月1日,蔡洪階在廉政公署錄的最後一份口供,是關於和第二被告有關「Häagen-Dazs Crispy」(雪糕)的對話。根據此份口供,蔡向次被告發訊息,「Häagen-Dazs Crispy勁好食,有貨可以留給我,感謝!」梁卓然指,其中「貨」的意思是食品樣本,蔡試圖向第二被告索要「貨版」。蔡在法官免於自我入罪提醒下,選擇正面回答,指不同意辯方説法。法官關注,貨是什麽意思?蔡稱,自己大部分時間帶飯,而第二被告會出去買東西回來。他不明白辯方爲何會聯想到是貨品。

梁表示,如果蔡想讓第二被告買Häagen-Dazs請自己吃,可以說,「買多兩條請我食」。蔡同意。梁指,蔡選擇說「有貨可以留給我」,其實是希望第二被告如果有接觸貨品,可以留一些貨品給蔡。蔡回答,「梗係唔同意啦」。法官關注,當時事實上有無Häagen-Dazs的食物貨品樣本?蔡答不知道。

梁再引述蔡和另一小隊同事Winson對話,Winson告訴蔡,他檢驗的Häagen-Dazs貨品不會超標。而之後有刪除的信息,梁指,被刪除的信息是蔡回覆Winson,「大把人等緊你排緊隊啫」。梁指,蔡想問Winson拿雪糕樣品,但他不給。蔡否認有向任何人拿食品樣本。

擔心妻子誤會婚外情 刪除部分WhatsApp對話

蔡供稱,自己在事後的周末刪除和第二被告有關雪糕的WhatsApp對話記錄,原因是怕太太誤會婚外情。梁則舉出其他WhatsApp記錄,顯示蔡也有在周末向第二被告發訊息,蔡解釋,記得就刪除,不記得就沒有刪除。

梁續指,證人曾在辦公時間之外,發送和工作無關訊息給第三被告,並跟蹤過她。2022年3月22 晚上10點,蔡發訊息給第三被告,「剝牙五分鐘,出唔出到來?」翌日,蔡發訊息給第三被告,「我嬲,又無覆人,我咩都唔識,唔再打擾你。」梁另指,2022年9月29日,蔡特地早放工,跟著第三被告到地鐵車廂内,在旁邊乘客起身後,上前和她聊天。蔡承認有此事。

梁再指,蔡多次轉崗位,2024年8月末,曾經因爲壓力大而嘗試自殺,接受醫生精神健康治療至今。蔡確認。梁問,壓力大的情況下,有機會令他精神情緒不穩定?蔡同意。梁再問,是否同意精神壓力會影響記憶,蔡同意。

被告依次為陳映姍(34 歲)、林曉君(29 歲)、余鳳珍(28 歲)、劉承軒(35歲)及李俊禧(37歲),均報稱食環署一級衞生督察,被控一項串謀盜竊罪。控罪指他們於 2022年至2023年期間,在香港串謀偷竊部分替食環署食安中心購買,作食物檢驗用途的食品樣本,而有關樣本是特區政府的財產。

控方由外聘大律師江祖胤代表;陳映姍由大律師李澍桓代表,林曉君、余鳳珍由資深大律師梁卓然代表,李俊禧由大律師姚大華代表,案件由裁判官王證瑜審理。案件星期二(4月29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2693/2024

中年漢於2024年趁他人醉倒街頭,乘機竊取其銀包,另偷車無牌駕駛,期間連續衝紅燈,先後撞到巴士和小巴,警方隨後將他拘捕。被告早前承認危駕等15罪,星期五(3月2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被告石竣銘(現年41歲),承認15項控罪。分別是4項盜竊罪、3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各1項入屋犯法罪、企圖入屋犯法罪、企圖盜竊罪、危險駕駛罪、於取消資格期間駕駛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發生意外以致其他車輛受損後沒有停車罪,沒有報告涉及損害的意外罪。

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認危駕等15罪。

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認危駕等15罪。

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現年41歲,在港受教育至中三後,1998年赴紐西蘭完成中學課程,曾任地盤散工;被捕前與父母、兩兄長同住大埔元嶺村,並向警方報稱患高血壓,需長期復診。被告有12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盜竊、刑事毀壞等罪行。本案發生時距離其出獄僅約6個月,屬短期內再犯。

鄭官另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期間心理與情緒均處於極度低谷,本次犯案並無預謀、無計劃,亦非因存在特別經濟壓力而盜竊財物、偷車等;辯方認為從本案整體情況看,被告的犯罪模式屬趁機行事或發洩式犯案,並非蓄意謀劃。

精神科報告提及被告自少年時已吸煙、飲酒,因高血壓曾於瑪麗醫院接受治療,其家族並無精神科病史。同時指被告在2009至2013年期間受朋輩影響,濫用含有安非他命的毒品,但其否認因毒癮導致精神紊亂,亦否認自身持續抑鬱、情緒負面。精神科醫生懷疑被告有反社會人格障礙傾向,經臨床診斷,認為在此階段無需為被告處方精神科藥物。

鄭官判刑時指,本案的盜竊罪均屬不誠實地趁受害人醉倒或不警覺情況下,趁機摸奪他人財物。被告過往有多次不誠實、涉及暴力的刑事紀錄,且刑滿出獄後僅6個月內接連干犯本案。無論其屬趁機行事或辯方所指的發洩式犯案,均屬加刑因素。

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鄭官續指,被告的犯案手法相對簡單,受害人財物損失價值亦不算高。但被告偷取他人車輛後還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先後碰撞小巴與巴士,再衝紅燈、違反交通標誌,所幸未造成人命傷亡,惟其危險駕駛的態度完全罔顧道路使用者的安危。考慮到被告認罪,年老的父母代被告向法庭懇求寬恕輕判,故此法庭特別開恩。經刑期扣減後,總刑期為64個月,並從即日起取消被告的駕駛資格3年半,同時被告須自費參與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指,被告石竣銘於2024年5月12日凌晨,趁受害人胡沛匡醉倒街頭,竊取其銀包,內有現金、手機及信用卡,其後丟棄手機,並使用盜得的信用卡在OK便利店消費2次;同日因醉酒擲磚破壞「兄弟幫物業有限公司」玻璃門,涉案行為被門外的閉路電視拍下。

5月17日,被告竊走未拔車匙的輕型貨車HZ3881,在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車,期間連續衝紅燈、違反交通標誌,並先後碰撞小巴及巴士後逃逸,未按規定向警方報案;當晚又企圖搶劫受害人馮金源未遂,隨後潛入富·盈門員工休息室,竊取腰包、背包、現金及鎖匙等財物。

5月18日凌晨,被告趁受害人鄧錦煒在廣場休息,竊取其IKEA布袋及內含的銀包、八達通、信用卡、證件等物品,其後再使用盜得的八達通及信用卡在便利店消費。最終被告於5月20日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大部分涉案事實。

案件編號:DCCC 10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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