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警察擔保和法庭擔保

博客文章

警察擔保和法庭擔保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警察擔保和法庭擔保

2025年04月30日 11:46 最後更新:12:06

作者:李法言

當警察拘捕疑犯後,疑犯或被告人有權在被捕後要求保釋,一般人分不清保釋可分為警察擔保及法庭擔保兩大類別,只知道嫌疑人保釋外出了。

警察擔保是疑犯被捕後,在調查期間,根據《警察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疑犯在監管下得到擔保機會。換一個角度,任何人被拘捕後, 警方會在48 小時內,決定在法庭起訴嫌疑人,或容許嫌疑人擔保外出。

疑犯要獲得警察擔保,通常要滿足以下條件:

1.案件的性質,該案件通常不涉及嚴重罪行,例如謀殺、強姦。
2.疑犯的背景,疑犯是否以往有犯罪記錄或潛逃風險。
3.疑犯是否有固定居所、工作及家庭。
4.能否繳付保釋金。

若警方決定起訴疑犯,就會將疑犯押解法庭提堂,再由法庭決定是否容許疑犯擔保外出。警方決定將疑犯提堂,通常因為疑犯涉及夠嚴重的案件,而表面證據亦都比較充分。

法庭擔保是指在法庭程序中,法官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當被告被控以某項罪名時,法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批准擔保。法庭擔保的條件可能包括:

1. 遵守出庭命令,被告需確保在指定的日期出庭應訊。
2. 不可以干擾證人,被告不得接觸或干擾任何潛在證人。
3. 其他特定條件,可能包括定期報到、限制行動範圍,須交出旅遊證件。
4. ⁠繳付保釋金,或有需要時附加人事擔保。

擔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於:
1.保障被告的權利,在未經法庭判決的情況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得到維護。
2.避免不必要的羈押,減少因羈押而對被告生活及生計造成的影響。。

警察擔保與法庭擔保的主要分別在於,警察擔保條件較為寬鬆,而法庭擔保條件較為嚴謹。

另外,即使法庭拒絕讓被告保釋,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9條的相關條文,允許被告人在羈留期間定期向法庭申請保釋,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相關證據作出裁決。所以被告人在每8天便被帶上法庭的時候,可要求法庭准予保釋,這項安排旨在給予被告人有機會根據新情況或證據,重新提出保釋要求,在以往這種情況容許被告人獲法庭擔保外出的例子,屢見不鮮。

總括來說,警察擔保和法庭擔保都是香港法律制度中保障被告權益的重要機制,兩者在申請時間和條件上有所不同,但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司法公義及保障人身自由。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