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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過去常被濫用 「爆眼女」濫用覆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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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過去常被濫用  「爆眼女」濫用覆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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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過去常被濫用 「爆眼女」濫用覆核敗訴

2025年05月07日 22:28 最後更新:22:39

「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這程序源自普通法,目的是讓法庭監察政府官員及其他公職人員,是否有妥善履行其公共職能,裁定該決定是否合法和有效。

在大部分司法覆核案件中,提起訴訟的基礎理由是公職人員行事超越其法律權力,即是所謂「越權無效」(Ultra vires)。申請司法覆核的另一常用的理據是有關決定違反「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原則,包括沒有遵從程序規則。

回歸後「司法覆核」逐漸被別有用心者利用,變成阻礙政府施政的工具,最明顯例子是一位居住於長洲的香港居民郭卓堅,利用這一手段經常挑戰政府的政策,因而有「長洲覆核王」的稱號。

郭卓堅申請法律援助打司法覆核官司,自己不用出錢,他提出的絕大部份司法覆核都敗訴,例如在2015 年提出覆核挑戰新界「丁屋政策」的合法性。終審法院於 2021 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請興建丁屋合憲,而在私人土地建屋,則屬於《基本法》下保障的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整個丁屋政策均屬合憲,丁屋政策維持不變。

「司法覆核」主要用於涉及公共事務。對於私人性質的事務,法庭通常不會受理。因此,任何「司法覆核」的申請必須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並且申請人必須顯示自己在事件中有充分利益(sufficient interest),法律上稱為站立點(locus standi)。

申請人需要填寫表格86,詳細列明所尋求的救濟及其理由,並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leave to apply for judicial review)。這一過程通常會出現單方面的聆訊進行,申請人須對所提供的資料負上完全責任,並坦白披露有關事宜。這樣的篩選程序,目的是保證只有具合理勝算的案件,才能繼續進入實質聆訊階段,避免濫用司法程序及浪費法庭時間。

申請司法覆核的理據通常包括以下幾點:

1. 不合法(Illegality)
2. 越權(Ultra Vires)
3. 基於錯誤事實而作出决定(Error of Fact)
4. 犯上法律錯誤(Error of Law)
5. 不適當或僵化行使酌情權(Fettering of Discretion)
6. 忽視相關因素或未有考慮不相關因素(Relevant / Irrelevant Consideration)
7. 韋恩斯伯里式不合理(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即任何合理的人都不會作出如此荒謬的決定。
8. 程序不當(Procedural Impropriety),這亦是很常見的理由,
- 未有給予申請人充分聆訊權利
- 未有給予申請人陳述權利
- 決策人士有所偏頗
- 決策人士沒有給予充足理由
9. 違反基本權利(Viola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 根據《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等保障的基本權利。

值得留意「司法覆核」被視為最後手段(Last resort)。在提出申請司法覆核之前,法庭會考慮申請人是否已用盡其他上訴程序或補救方案,例如:在2019年「爆眼女K」挑戰警方在未向她展示手令的情況下索取其醫療報告,認為此舉侵犯了她的私隱。法官在判詞中指,根據現有機制,申請人可在利用法庭程序質疑手令的效力,並在提出合適的理據後,申請警方向她出示有關的搜令,惟申請人未有利用上述的機制行事。

法官又指亦有其他潛在的法律渠道讓申請人質疑手令是否有效,但申請人至今未有利用這些渠道,法庭因此判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並要她支付訟費。

總結來說「司法覆核」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其適用範圍及程序要求非常嚴謹,是一項複雜且具有挑戰性的法律程序。過去常被濫用,現在逐步撥亂反正。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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