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鄧炳強表示,他和長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剛就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作出了簡介,而鄧炳強在社交網站發文,指國安公署依國安法履行職務時,政府必須供必要配合。
鄧炳強在文中指,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設立國安公署(公署),並在第五章中訂明其職責,包括監督和指導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而在公署依據《香港國安法》規定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並為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訂立附屬法例。特區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主要是為《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公署職責條文的相關規定,包括公署監督和指導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公署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以及公署及其人員履行職責的保障等,訂明具體執行細則。建議的附屬法例旨在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當中沒有賦予公署新權力,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會影響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鄧炳強fb圖片
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香港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因此,特區政府必須居安思危,「早一日 得一日」及早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措施,以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
警方表示,一名71歲男子將其本人協助調查一宗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內容公開,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妨礙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以及煽動意圖罪被捕。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涉案男子是一名本地71歲的男子,他涉嫌違反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8條不得妨礙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以及在第24條煽動意圖罪。案情指出,在12月2日,警方邀請該名男子,到旺角警署就一宗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協助調查,翌日警方發現在社交平台中,他肆無忌憚地將部分內容發放。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會見傳媒。香港警察FB
李指出,負責的警務人員在向他作出調查之前,已經很鄭重地提醒他,有關88條的要求。明顯地他已經有意地干犯了這條罪行。李說,雖然他不方便去透露內容,但指他的非法披露已經收到向其他和案件有關的人士作出一些通風報信的效果。
李桂華稱,今次是首次引用妨礙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作出拘捕行動,而《國安條例》第88條是禁止的行為基本上分為兩類的。第一類是意圖或者是罔顧是否會危害到調查而作出的披露,李說這正正是今次拘捕男子的情況。第二個就是如果是沒有合理的辯解,是進行一些的捏改、隱藏、銷毀,或者其他的辦法,處理一些有關調查的資料。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
李重申兩方面都是很嚴重的罪行,一經審訊可判處7年的監禁。李指出上述安排是對於一些隱密的罪行調查,是非常有作用的,稱在香港法例其他條例中也有類似的條文,並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獨有。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李續稱,在調查當中警方又發現了,被捕男子在社交平台上,尤其是在火災之後,發放了很多煽動意圖的資料,其中有一些包括煽動市民對特區政府、以及對中央政府作出仇恨。他舉例說,他形容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才是以災亂港的始作俑者,這是完全不可能的。另外他又說中央政府對香港災情的支援只是演戲,這也是很明顯的一些謊言,以及一些煽動的行為。
李認為,他的罪行是證據確鑿的,警方會和律政署再行商量,很有機會在調查之後會對他作出檢控。他又說《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8條不是只是關於通風報信,但是今次該男子的行為,是會有達至這樣的效果,間接或者直接地影響了調查,如果發覺有些人繼續去從事這些事情,警方會繼續進行執法行動。
大埔宏福苑五級火。巴士的報記者攝
另外,李桂華稱,大埔火災發生後看到很多假訊息,有說關愛隊報警,指自發救援的人非法集結,那麼當然沒有這件事情發生;又或者說消防員、警方出動了很多人和裝甲車,準備鎮壓災民和義工,又指消防員的裝備又不夠、自白等等。他也有聽過有說一些粗普通話的人去偷賑災物品。李認為言論製造仇恨,能夠製造內地與香港的矛盾,及對特區政府和中央的仇恨。
李說,覺得情況是越來越像黑暴狀態,有部分人更變本加厲,是到現場製造矛盾,以災民或者支援人士作為掩飾,他們派傳單、貼標語,內容基本上跟災情無關,只是想煽動仇恨。李說國安處當然是要去制止這些行為,以及作出調查。也作出了執法拘捕,約見調查等,是案拘捕的人士是其中之一。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會見傳媒。香港警察FB
李稱,警方很希望這種的行為要收斂,指特區政府和國安處特別關注這些的行為。他指行政長官李家超已經說了,現在政府主要是支援災民、調查火警成因,以及堵塞漏洞。警方不會容許仇恨一事阻礙這個工作的方向。李又說,警方就有關案作出執法行動,尤其是拘捕,標準是合理懷疑。例如見到某人說某些事情,見到他去派某一些傳單,見到他有一些行為是煽動的,會構成警方對該人作出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