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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國安公署依國安法履行職務 政府必須提供必要配合

政事

鄧炳強:國安公署依國安法履行職務   政府必須提供必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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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國安公署依國安法履行職務 政府必須提供必要配合

2025年05月12日 20:02 最後更新:20:02

保安局局鄧炳強表示,他和長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剛就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作出了簡介,而鄧炳強在社交網站發文,指國安公署依國安法履行職務時,政府必須供必要配合。

鄧炳強在文中指,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設立國安公署(公署),並在第五章中訂明其職責,包括監督和指導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而在公署依據《香港國安法》規定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並為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訂立附屬法例。特區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主要是為《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公署職責條文的相關規定,包括公署監督和指導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公署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以及公署及其人員履行職責的保障等,訂明具體執行細則。建議的附屬法例旨在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當中沒有賦予公署新權力,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會影響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鄧炳強fb圖片

鄧炳強fb圖片

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香港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因此,特區政府必須居安思危,「早一日 得一日」及早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措施,以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

六旬男涉嫌於2024至2025年間,多次透過社交平台Facebook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帖文,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於星期二(4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在成為法輪功信徒後,誤信「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傳聞,因而在網上抹黑中央,散布具煽動意圖帖文,被捕後更以言論自由辯解,公然挑戰國家政權,判囚1年。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61歲被告莊偉文,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社交媒體平台「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61歲,已退休,無刑事定罪記錄。自1999年成為「法輪功」信徒,受邪教虛假信息蠱惑,產生對中共政權的仇恨情緒,萌生香港、台灣獨立等分裂理念。被告在Facebook發布反共帖文,志在發洩情緒和自我表達,回應人數寥寥可數,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有限。帖文並未鼓吹他人採取任何實際行動,文中亦不時流露出愛國愛港之情。此次犯案純屬對條例存在誤解,並非故意觸犯法例,對被告是極為沉重的教訓,日後重犯的可能性極低。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藉社交平台散播具煽動性信息,渠道具即時性、永久性及強大傳播力。被告於犯案期間發布53則煽動帖文,吸引逾4000人追蹤,在頭像上載分裂言論的字句,毫無掩飾地宣示其政治理念。

辯方曾主張被告不知道行為會觸犯法例,惟法庭指,被告的帖文中有分裂國家的照片,來自首宗國安法案件,且該案被廣泛報道,認為被告對法律的「誤解」難以成立。被告在警誡下仍以言論自由辯解,試圖合法化煽動行為,顯示政治立場在其心中根深蒂固,屬重複性、系統性的表達模式,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法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案件編號:WKCC12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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