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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列禁地 相關附屬法例星期二刊憲即時生效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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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列禁地 相關附屬法例星期二刊憲即時生效

2025年05月13日 12:16 最後更新:15:41

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星期二(5月12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兩項附屬法例,就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責條文訂明具體細節,同時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兩項附例星期二刊憲,即時生效。

政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支持和保障公署有效依法履行職責,同時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中新網圖

政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支持和保障公署有效依法履行職責,同時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中新網圖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的背景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特區政府必須履行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就《香港國安法》關乎公署的職責的條文制訂附屬法例,以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

發言人又指,兩項附屬法例,對保障國安公署依據《香港國安法》規定有效履行職責而言是必不可少。附屬法例將會在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特區政府會推動盡快完成審議。

政府總部。資料圖片

政府總部。資料圖片

發言人重申,附屬法例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會影響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劃為禁地的地方均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良影響。

根據憲報,相關禁地涉及6個處所,包括位於銅鑼灣道148號、香港城市花園道9號、香港干諾道西152號、九龍暢通道1號、九龍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九龍海帆道。除了地址,政府亦有坐標標示禁地各點所包圍的地方。

政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支持和保障公署有效依法履行職責,同時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資料圖片 國安公署

政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支持和保障公署有效依法履行職責,同時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列為禁地。資料圖片 國安公署

六旬男涉嫌於2024至2025年間,多次透過社交平台Facebook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帖文,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於星期二(4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在成為法輪功信徒後,誤信「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傳聞,因而在網上抹黑中央,散布具煽動意圖帖文,被捕後更以言論自由辯解,公然挑戰國家政權,判囚1年。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61歲被告莊偉文,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社交媒體平台「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61歲,已退休,無刑事定罪記錄。自1999年成為「法輪功」信徒,受邪教虛假信息蠱惑,產生對中共政權的仇恨情緒,萌生香港、台灣獨立等分裂理念。被告在Facebook發布反共帖文,志在發洩情緒和自我表達,回應人數寥寥可數,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有限。帖文並未鼓吹他人採取任何實際行動,文中亦不時流露出愛國愛港之情。此次犯案純屬對條例存在誤解,並非故意觸犯法例,對被告是極為沉重的教訓,日後重犯的可能性極低。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藉社交平台散播具煽動性信息,渠道具即時性、永久性及強大傳播力。被告於犯案期間發布53則煽動帖文,吸引逾4000人追蹤,在頭像上載分裂言論的字句,毫無掩飾地宣示其政治理念。

辯方曾主張被告不知道行為會觸犯法例,惟法庭指,被告的帖文中有分裂國家的照片,來自首宗國安法案件,且該案被廣泛報道,認為被告對法律的「誤解」難以成立。被告在警誡下仍以言論自由辯解,試圖合法化煽動行為,顯示政治立場在其心中根深蒂固,屬重複性、系統性的表達模式,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法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案件編號:WKCC12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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