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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是《香港國安法》首例 舉「光時」旗 煽動他人產生分裂國家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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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是《香港國安法》首例 舉「光時」旗 煽動他人產生分裂國家意圖

2025年05月14日 22:50 最後更新:06月03日 14:58

作者:李法言

香港於2019年受到「黑暴」事件影響,一片混亂,民不聊生。中央政府撥亂反正,决定為香港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這次立法是完善「一國兩制」體系的重要一步,以維護國家的统一和領土完整,及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0年6月30日表決通過,將此法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成為香港法例。立法至今,不經不覺已近5年。截至2024年3月初,共有291人涉嫌從事為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而被捕。當中有218名男子及73名女子,年齡介乎15至90歲,有112人已被定罪,或正等候判刑。借《香港國安法》實施5週年的機會,我們可以回顧有關法律,如何令香港由亂而治。

《香港國安法》首案,發生於2020年7月1號,正正是6月30日法例通過之後的翌日,涉案人唐英傑明顯是要挑戰這條新法例。唐英傑當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盧押道及菲林明道一帶游戈,並不時衝向警方防線,向在場警員挑釁,最終導致3名警員受傷而被捕。

當日唐英傑駕電單車撞向警察。

當日唐英傑駕電單車撞向警察。

唐英傑其後被控兩項罪名: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控唐英傑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2. 恐怖活動罪:指控唐英傑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實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經聆訊後、高等法院3名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於2021年7月30日,一致裁定唐英傑兩項罪名成立,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6年半,「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入獄9年,駕駛執照停牌10年。

主審法官在判詞中,對《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進行了詳細的解讀和闡述:首先關於分裂國家罪法官指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具有分裂國家的含義,被告人唐英𠎀明知該口號的含義,仍選擇在公眾場合展示,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法官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客觀上能夠煽動他人產生分裂國家的意圖,因此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至於第二項控罪關於恐怖活動罪:法官認為,被告駕駛電單車衝向警員的行為,具有嚴重的暴力性質,足以對社會造成恐慌。法官指出,被告的行為意圖脅逼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其政治主張,因此構成恐怖活動罪。

法官在判詞中強調,《香港國安法》旨在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法官認為,《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是必要的,以應對香港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唐英傑最終被判處監禁9年。

正在服刑的唐英傑在2023年12月,現身電視台國安法資訊節目《有法安國》,他面對鐵窗剖白悔悟之心,說當時犯案是因為受社會氣氛影響變得思想偏激,以為只有暴力才可以解決問題,入獄後感到最難受的是失去跟婆婆相聚的時光,「可能在我出去的時候,她可能已經不在人世了,其實我真是在懲罰我身邊的人。」

唐英傑案是香港首宗引用《香港國安法》檢控的案件,判決結果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此案的判決對日後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法庭亦藉此案進一步對相關法例作出闡釋,令公眾更加明白《香港國安法》。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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