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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罪不一定要以使用武力作前題 35+案清楚展示以「非法手段」犯案亦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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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罪不一定要以使用武力作前題 35+案清楚展示以「非法手段」犯案亦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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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罪不一定要以使用武力作前題 35+案清楚展示以「非法手段」犯案亦可入罪

2025年05月19日 20:10 最後更新:06月03日 15:16

作者:李法言

《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之一的「顛覆國家政權罪」,類似其他實行普通法制度地區煽動叛亂或起義罪,都是指向以非法手段推翻政府的行為。

《香港國安法》第22條禁止「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第22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作出以下行為,而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犯罪,這些顛覆行為包括:1.推翻、破壞中國的根本制度;2. 推翻中國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政權機關;3.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國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4. 攻擊、破壞香港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即屬犯罪,視乎參與程度,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有期徒刑、短期拘役或管制。

法例清楚禁止4種「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並為有關罪名設定3個前題,即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去作出顛覆行為,才屬違法。換一個角度,如果市民以和平方式,參加一個合法的集會,對政府施政表達不滿,提出要在選舉中更換政府,只要不涉及非法行為,就不會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所以有了《香港國安法》並不等如不能批評政府,或不能要求合法更換政府,坊間有些評論曲解了《香港國安法》。

「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就是一個好例子,說明「顛覆國家政權罪」不但要有顛覆政府的行為,還要涉案人有「非法手段」作為入罪前題。

「35+顛覆案」牽涉香港反對派47人被控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而遭起訴,這是自《香港國安法》生效以來,單一案件中被告人數最多的一次。47人被指控組織及參與「35+初選」,意圖癱瘓政府,嚴重干擾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涉嫌觸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們當中包括多名前立法會議員、區議員、學者和社運人士。

案件源於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於2020年4月28日在《蘋果日報》發表題為「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文章,提出「攬炒十步曲」方針,計劃協調反對派參選,以求成功取得35席以上的立法會過半數議席,然後推動,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香港行政長官辭職及政府停擺,引發外國政府制裁中國政府。

「35+」計劃是集合各路反對派人士,乘着區選大勝後再下一城,在立法會選舉中取得35席以上的主導權,不過傳統泛民與新進的本土派互不信任,隨後戴耀廷發表「攬炒十步」,提出可以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令特首落台,令中國被制裁,突出拿35席以上對他們的重要性,並透過所謂「初選」機制,將不贊成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者踢出局。這個看似「瘋狂」的想法,成為操控選舉實現顛覆政府大計的指導思想,亦變成控方指控整個顛覆圖謀的重要證據。

聆訊時檢控官特別指出「顛覆手段」並不只限用於武力,他們組織一個不合法的初選,也是達成顛覆圖謀的「非法手段」之一。當時背後主腦推動提出「墨落無悔」聲明,要求參選者承諾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已證他們有協同顛覆政府的意圖。

審訊期間,部份被告人自辯時,稱他們不知道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是違法行為,法官接受少部份被告的辯解,但不包括戴耀廷及楊岳橋,因他們都是律師,並且堅定地推動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將他們的想法推銷予他人,故判刑時不會有任何減免。

案件開審前已經有31人認罪,包括主犯戴耀廷,說明他作為法律學者,也知道罪證確鑿,抗辯也無謂。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2024年5月30日裁決時指出,接納控方證人、認罪被告區諾軒的大部份證供,但認為即使他初時籌劃「35+計劃」,目的的確僅是「立會過半」,但他亦必然清楚戴耀廷的最終目標。法官亦指區諾軒作供時給予他們的印象,是一直在試圖將自身與戴耀廷的目標拉遠。

法官在裁決時指出,戴耀廷於2020年3月籌劃「35+計劃」時的用意非常清晰,利用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法官亦認為,在所有反對派人士參與的協調會議結束之時,除少數仍有所保留及沒有參與初選的人士外,運用否決權否決財政預算案已是絕大部分參選人已達成的共識。

法庭最後裁定,除李予信及劉偉聰兩人罪名不成立外,其餘不認罪的14人罪名成立,涉案絕大部份人罪成。判刑最重是戴耀廷被判10年,其他被告人則按策劃及參與的深淺程度判刑,最起碼也被判4年2個月。

這是《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大案。判決清楚顯示,透過「非法手段」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即使不涉及武力,仍是嚴重罪行,從政者莫以身試法。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香港於2019年受到「黑暴」事件影響,一片混亂,民不聊生。中央政府撥亂反正,决定為香港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這次立法是完善「一國兩制」體系的重要一步,以維護國家的统一和領土完整,及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0年6月30日表決通過,將此法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成為香港法例。立法至今,不經不覺已近5年。截至2024年3月初,共有291人涉嫌從事為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而被捕。當中有218名男子及73名女子,年齡介乎15至90歲,有112人已被定罪,或正等候判刑。借《香港國安法》實施5週年的機會,我們可以回顧有關法律,如何令香港由亂而治。

《香港國安法》首案,發生於2020年7月1號,正正是6月30日法例通過之後的翌日,涉案人唐英傑明顯是要挑戰這條新法例。唐英傑當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盧押道及菲林明道一帶游戈,並不時衝向警方防線,向在場警員挑釁,最終導致3名警員受傷而被捕。

當日唐英傑駕電單車撞向警察。

當日唐英傑駕電單車撞向警察。

唐英傑其後被控兩項罪名: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控唐英傑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2. 恐怖活動罪:指控唐英傑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實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經聆訊後、高等法院3名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於2021年7月30日,一致裁定唐英傑兩項罪名成立,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6年半,「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入獄9年,駕駛執照停牌10年。

主審法官在判詞中,對《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進行了詳細的解讀和闡述:首先關於分裂國家罪法官指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具有分裂國家的含義,被告人唐英𠎀明知該口號的含義,仍選擇在公眾場合展示,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法官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客觀上能夠煽動他人產生分裂國家的意圖,因此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至於第二項控罪關於恐怖活動罪:法官認為,被告駕駛電單車衝向警員的行為,具有嚴重的暴力性質,足以對社會造成恐慌。法官指出,被告的行為意圖脅逼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其政治主張,因此構成恐怖活動罪。

法官在判詞中強調,《香港國安法》旨在維護國家安全,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法官認為,《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是必要的,以應對香港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唐英傑最終被判處監禁9年。

正在服刑的唐英傑在2023年12月,現身電視台國安法資訊節目《有法安國》,他面對鐵窗剖白悔悟之心,說當時犯案是因為受社會氣氛影響變得思想偏激,以為只有暴力才可以解決問題,入獄後感到最難受的是失去跟婆婆相聚的時光,「可能在我出去的時候,她可能已經不在人世了,其實我真是在懲罰我身邊的人。」

唐英傑案是香港首宗引用《香港國安法》檢控的案件,判決結果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此案的判決對日後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法庭亦藉此案進一步對相關法例作出闡釋,令公眾更加明白《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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