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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沙田新城市衝突 受傷警員向示威者及警務處長索償 法官押後至11.21

其他國安案件

7.14沙田新城市衝突 受傷警員向示威者及警務處長索償 法官押後至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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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沙田新城市衝突 受傷警員向示威者及警務處長索償 法官押後至11.21

2025年05月23日 15:38 最後更新:15:38

在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中,兩名便衣警表示受示威者襲擊受傷。一警員先後向兩名承認暴動罪的示威者及警務處長索償。其中一名示威者早前與警員達成庭外和解,願意賠償。案件於星期五(5月23日)在高院進行核對表評檢聆訊,警務處代表向法官尋求指示。

2019年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梁俊文指,此案涉及不同級別法院和不同律師團隊,需要原告自行作出解釋或被盤問,對原告來説,是一個重新考慮整個案件的機會,將押後至今年11月21日。

原告警員張歷恆於 2022 年 5 月入稟區域法院,向涉嫌襲擊他的兩名示威者索償,分別為梁柏添(事發時 25 歲)、李文謙(事發時 17 歲,學生)。梁、李承認暴動罪,於 2020 年 9 月分別被判囚4年及3 年4個月;同年7月,張歷恆再入稟區院,向警務處長索償,指警方未有適當評估形勢,導致他受傷。

原告一直沒披露他就沙田新城巿廣場的衝突另向2名示威者索償,直至雙方在2024年6月去信法庭,申請擱置審訊,法庭才獲告知。

涉警務處的案件原定於2024年7月2日在高院開審時,雙方申請擱置審訊獲批。法官梁俊文於2024年7月19 日的判詞指,原告警員一直沒披露有另一宗索償訴訟同時進行,難以理解為何會聘用不同的律師各自處理,形容情況「特殊和令人遺憾」。

判詞又提及,張歷恆於2023年3月與次被告李文謙達成庭外和解,李願意賠償15萬元。

張歷恆入稟向警務處索償,入稟狀指,張於 2019 年 7 月 14 日晚 9 時 56 分,根據指示連同一小隊警員往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3樓掃蕩。但到達後被在場大量示威者圍堵。申索人指,警務處委派他們到場前,沒有作適當的形勢評估,令他們寡不敵眾,使張的臉部、身體及眼睛受傷,故向警務處處長索取人身傷害賠償。

HCPI 20 / 2023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早前於醫院口岸爆炸案中脫罪的吳子樂與另一名男子,涉嫌在2019年為多區暴動的前線示威者製造及提供弓箭,並拍攝片段宣傳。案件星期四(5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加控吳子樂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吳子樂沒有法律代表,自行表示明白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安排6月2日答辯;兩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還柙候訊。

被告吳子樂。資料圖片

被告吳子樂。資料圖片

被告吳子樂(32歲,報稱無業)及陳維亮(34歲,攝影師)同被控於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吳子樂另被控煽惑他人煽惑參與暴動罪,修訂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1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士及李芷盈參與暴動。

案件星期四(5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加控吳子樂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

案件星期四(5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加控吳子樂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

控方今再加控吳子樂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暴動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8日期間,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WKCC486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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