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中,兩名便衣警表示受示威者襲擊受傷。一警員先後向兩名承認暴動罪的示威者及警務處長索償。其中一名示威者早前與警員達成庭外和解,願意賠償。案件於星期五(5月23日)在高院進行核對表評檢聆訊,警務處代表向法官尋求指示。
2019年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梁俊文指,此案涉及不同級別法院和不同律師團隊,需要原告自行作出解釋或被盤問,對原告來説,是一個重新考慮整個案件的機會,將押後至今年11月21日。
原告警員張歷恆於 2022 年 5 月入稟區域法院,向涉嫌襲擊他的兩名示威者索償,分別為梁柏添(事發時 25 歲)、李文謙(事發時 17 歲,學生)。梁、李承認暴動罪,於 2020 年 9 月分別被判囚4年及3 年4個月;同年7月,張歷恆再入稟區院,向警務處長索償,指警方未有適當評估形勢,導致他受傷。
原告一直沒披露他就沙田新城巿廣場的衝突另向2名示威者索償,直至雙方在2024年6月去信法庭,申請擱置審訊,法庭才獲告知。
涉警務處的案件原定於2024年7月2日在高院開審時,雙方申請擱置審訊獲批。法官梁俊文於2024年7月19 日的判詞指,原告警員一直沒披露有另一宗索償訴訟同時進行,難以理解為何會聘用不同的律師各自處理,形容情況「特殊和令人遺憾」。
判詞又提及,張歷恆於2023年3月與次被告李文謙達成庭外和解,李願意賠償15萬元。
張歷恆入稟向警務處索償,入稟狀指,張於 2019 年 7 月 14 日晚 9 時 56 分,根據指示連同一小隊警員往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3樓掃蕩。但到達後被在場大量示威者圍堵。申索人指,警務處委派他們到場前,沒有作適當的形勢評估,令他們寡不敵眾,使張的臉部、身體及眼睛受傷,故向警務處處長索取人身傷害賠償。
HCPI 20 / 2023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