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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子涉發布煽動帖文 控方或新增控罪 還押7.9再訊

其他國安案件

22歲男子涉發布煽動帖文 控方或新增控罪 還押7.9再訊
其他國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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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子涉發布煽動帖文 控方或新增控罪 還押7.9再訊

2025年06月12日 16:34 最後更新:16:34

一名22歲任職連鎖快餐店男子在4月28日被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國安處)於九龍區採取執法行動時拘捕,他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於星期四(6月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指警方完成調查後發現更多證據,申請押後至7月9日,以待索取律政司意見及確定控罪。被告再次申請保釋被拒,被告續還押。

22歲男子涉發布煽動帖文,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22歲男子涉發布煽動帖文,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控方指警方已完成調查,除網上帖文外,發現有更多額外證據。基於現時證據較多,或會有新增控罪,申請押後至7月9日,以待向律政司索取意見及確定最後控罪。另外就控罪書表格19上英文版的出生年份進行修訂,由2008年更改至2002年,辯方沒有反對。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再次申請保釋,可提供15000元現金保釋金,每天到黃大仙警署報到,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承諾不離開香港,在報住的地址居住,期間不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畢後表示,法庭看不到在環境上有重大改變,令法庭有理由相信日後不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拒絕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7月9日再訊,被告續還押。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被告保釋申請。資料圖片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被告保釋申請。資料圖片

被告陳浩騫(22 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被控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X和Instagram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1859/2025

22 歲男子被指於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間,於社交平台X和Instagram發布煽動帖文,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星期四(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法官王詩麗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15日,期間待辯方索取法律意見及準備文件。

22歲男被指於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帖文,待索法律意見,押後2026年1.15再訊。

22歲男被指於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帖文,待索法律意見,押後2026年1.15再訊。

控方今甫開庭指,辯方尚需時索取法律意見,申請押後至2026年1月15日。辯方表示由於文件較多,背景報告亦需時進一步搜集。控辯雙方均對押後沒反對,被告沒申請保釋續還柙。

被告陳浩騫(22 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他原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7月9日改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陳浩騫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告陳浩騫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翻查法例,被告原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現改控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採用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可判處5至10年監禁,情節較輕則可判監5年以下。而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區院法官可判處的最高刑期為7年。

案件編號:DCCC 11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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