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2歲任職連鎖快餐店男子在4月28日被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國安處)於九龍區採取執法行動時拘捕,他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案件於星期四(6月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指警方完成調查後發現更多證據,申請押後至7月9日,以待索取律政司意見及確定控罪。被告再次申請保釋被拒,被告續還押。
22歲男子涉發布煽動帖文,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控方指警方已完成調查,除網上帖文外,發現有更多額外證據。基於現時證據較多,或會有新增控罪,申請押後至7月9日,以待向律政司索取意見及確定最後控罪。另外就控罪書表格19上英文版的出生年份進行修訂,由2008年更改至2002年,辯方沒有反對。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再次申請保釋,可提供15000元現金保釋金,每天到黃大仙警署報到,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承諾不離開香港,在報住的地址居住,期間不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畢後表示,法庭看不到在環境上有重大改變,令法庭有理由相信日後不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拒絕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7月9日再訊,被告續還押。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被告保釋申請。資料圖片
被告陳浩騫(22 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被控於2024年6月27日至2025年4月28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X和Instagram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1859/2025
六旬男涉嫌於2024至2025年間,多次透過社交平台Facebook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帖文,被控《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於星期二(4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在成為法輪功信徒後,誤信「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傳聞,因而在網上抹黑中央,散布具煽動意圖帖文,被捕後更以言論自由辯解,公然挑戰國家政權,判囚1年。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61歲被告莊偉文,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3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社交媒體平台「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61歲,已退休,無刑事定罪記錄。自1999年成為「法輪功」信徒,受邪教虛假信息蠱惑,產生對中共政權的仇恨情緒,萌生香港、台灣獨立等分裂理念。被告在Facebook發布反共帖文,志在發洩情緒和自我表達,回應人數寥寥可數,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有限。帖文並未鼓吹他人採取任何實際行動,文中亦不時流露出愛國愛港之情。此次犯案純屬對條例存在誤解,並非故意觸犯法例,對被告是極為沉重的教訓,日後重犯的可能性極低。
六旬男承認發布煽動刊物罪囚1年,官斥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蘇官判刑時指,被告藉社交平台散播具煽動性信息,渠道具即時性、永久性及強大傳播力。被告於犯案期間發布53則煽動帖文,吸引逾4000人追蹤,在頭像上載分裂言論的字句,毫無掩飾地宣示其政治理念。
辯方曾主張被告不知道行為會觸犯法例,惟法庭指,被告的帖文中有分裂國家的照片,來自首宗國安法案件,且該案被廣泛報道,認為被告對法律的「誤解」難以成立。被告在警誡下仍以言論自由辯解,試圖合法化煽動行為,顯示政治立場在其心中根深蒂固,屬重複性、系統性的表達模式,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法庭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案件編號:WKCC12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