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香港由亂到治,主要靠一部《香港國安法》。
自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香港國安法》刊憲生效以來,這部法律已經實施了5年。《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自行立法制止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在反對派大力阻撓下,香港國安立法在2020年前缺位,終至2019年香港發生嚴重暴亂,充份顯示未就國安立法,會帶來如何嚴重的問題。
當時,反對勢力以反修例為借口,快速演變成港獨運動,暴力急促升溫,街頭集結、堵塞馬路事件無日無之,演變成街頭縱火和毆打反對暴動者的嚴重違法行為,市民恐懼加劇,社會明顯失序。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央政府果斷出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藉以恢復香港的社會穩定。
《香港國安法》實施,定出4大罪名即「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分裂國家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大大強化了對國家安全的保護。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特首董建華在2003年曾試圖按《基本法》第23條,自行立法保障國家安全,但由於反對派發動大遊行反對,最後未能取得自由黨在立法會內8票的支持,最後被逼收回法案。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便一直被擱置,形成特區政府在维護國家安全的機制上,有著明顯的法律缺陷。其後、《基本法》第23條更被嚴重地妖魔化。特區要完成23法工作,實際上已經非常困難,導致了2019年危害國家安全的暴動,全面爆發。
前副總理錢其琛話,心中有鬼的人,才會去反對23條立法。
中央對香港特區有全面管治權,包括在有需要時為香港制定法律法律,按《基本法》附件3在香港頒佈實施。2019年香港出現難以控制的亂局,中央就有需要出手了。
2019年的10月,中共第19屆4中全會在决定中指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區,维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别行政區强化執法力量,以兩個絕不為中心點,絕不容忍任何挑戰一國兩制底綫的行為,绝不容忍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
中央政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的决策部署,根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為香港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解釋法律,並將相關的全國性的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3在港實施。最後中央在對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最終採取,以決定加立法的方式,分兩步推行,先作出立法決定,然後由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實施《香港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填補了香港的法律漏洞,在港建起一條國安護城河,震懾了反動力量,震懾了插手香港的外國和境外勢力,成為香港近年快速重拾政治秩序的關鍵。境外勢力一直反對香港就23條立法,因為立法會阻斷了他們干預香港政治的機會,阻斷了他們操控香港政治團體的渠道。就如前副總理錢其琛所講,心中有鬼的人,才會去反對23條立法,23條立法對一般市民根本無影響。
有了《香港國安法》,我們才突然發現,香港回復政治秩序,特區政府施政重回正常軌道,可以集中精神關注社會民生和經濟問題,對香港發展是何等重要。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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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法言
在香港眾多法例當中、相信《盗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的涵蓋面最為廣濶,由最簡單的「店內盜竊」(shoplifting), 「拾遺不報」(theft by finding),以至打刼(robbery). 入屋爆竊(burglary),應當付款而不付款罪(making off without payment),到近年盛行的網絡電騙案(fraud)等,都由《盗竊罪條例》規管。
《盗竊罪條例》清楚列明,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的財產,即觸犯盜竊罪。簡單地講,盜竊罪是指不誠實地拿走他人財物,並無意歸還,最高刑罰可判處10年監禁。
而構成盜竊罪,必需要滿足以下5大元素:
1. 不誠實:被告人明知自己沒有權限去拿取他人的財物。
2. 挪用:實際控制或移動他人的財物。
3. 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有形資產。
4. 屬於他人:財物必須有合法的擁有者。
5. 以圖永久剝奪:被告人無意歸還該財物。
而盜竊罪最經典的評定準則莫過於「Ghosh測試」,該準則源自1982年英國上訴法院的一宗案例《R v Ghosh》。根據這個測試,若社會上一般人認為被告人在取走他人財物時是不誠實的,而被告人也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在一般人心目中會被認定為不誠實,那麽被告人即被視為擁有不誠實意圖。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起訴趙名宇及莊慧敏》 [2024] HKCFI 2622 一案,上訴庭清楚展示何謂「不誠實」。案中被告是一對醫生夫婦,他們在紅磡永旺百貨的超市偷竊食物。兩名被告在裁判法院被判盜竊罪成立,並於 2024 年 7 月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以多個理由駁回了上訴。
有趣的是上訴案的判決說明了裁判法院如何確定盜竊罪中的不誠實元素。高院在判詞指,在裁判法院的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表示:「觀乎當時被告1和被告2的整個付款過程,表面看來似乎毫無默契,混亂非常,但本席認為那只不過是他們二人夥同製造出來的假象,藉着掃描較多數量但價值較低的貨品,掩飾從中選取價錢昂貴的海膽、西瓜、蜜瓜等貨品不經掃描便放入購物袋,掩人耳目,趁亂下手。」因此,裁判官認為兩名上訴人(即被告人)「在整個付款過程中,故意製造混亂的假象,是有默契地把本案中未有付款的貨品,在不經掃描的情況下放入購物袋和膠袋,因此裁定二人共同干犯了盜竊罪。」
判詞指,本案實際上屬於被告人明顯以他們知道「普通人會認為不誠實的方式行事」,即使他們聲稱他們當時因考慮他們女兒的事情而分散了注意力。
在盜竊罪的辯護中,可能的辯護理由包括:
1. 無意圖永遠剝奪:被告可以解釋自己並無意圖(intent)永遠剝奪財物,例如是借用或誤拿。就等如拾取遺失物品未歸還,正在打算尋找失主。
2. 合法權益:被告人可展示自己對該財物擁有合法權益,或者誤以為擁有該權益。
3. 精神狀態:如果被告人在犯罪時的精神狀況不佳,例如曾經服用藥物,可能會作為辯護理由。
4.錯誤 (mistake) :這種抗辯若果成立,則可以推翻有犯罪意圖 (mens rea),盜竊罪便不能成立,例如,如果被告人相信自己的行為符合誠實、理性的人的標準,即使自己這種相信事實上是誤判,也不會干犯盜竊罪。因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有不誠實的意圖,無法滿足 Ghosh 測試的第二部分(即主觀因素)。
但須要知道在法律層面上,錯誤 (mistake) 這一個抗辯理由,只能用於對事實的誤判,而不能用於對法律上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