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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創業 首先要諗用什麼形式成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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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創業 首先要諗用什麼形式成立公司

2025年07月04日 07:21 最後更新:10:18

潮流興搞初創企業,特別是年青一代,畢業後幾年憑著少許工作經驗及人際脈絡,大膽勇闖商業世界。亦有找志同道合朋友,夾份做生意。但萬變不離其宗,都必須成立一間公司,才可以大展拳腳,而公司性質可分為獨資、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常見的形式,即是我們看電視廣告說一兩千元可以開的公司。

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顧名思義是一個人管理的企業,而獨資經營人的身份亦是老闆,獨資人可以自由聘用員工,所有決策均由獨資人决定並保留所有利潤,同樣地任何債務責任全部均由獨資人自己𠄘擔。例如,一位在家獨立工作的自由平面設計師,獨自管理業務各範嚋,並承擔全部財務責任。

獨資企業有多種優勢。首先,它是最簡單、最靈活的商業結構,需要的文書工作和法律程序最少。作為獨資經營者,擁有對企業的完全控制權和決策權,能夠對市場變化和機會做出快速、直接的反應。此外,易於結束企業是一個顯著的優勢,特別是在情況改變或企業沒有盈利的情況下,可以快速收工。例如做一點外判生意,用獨資企業的方式就簡單方便。

但獨資企業有一些缺點。一個主要風險是獨資經營者的個人資產沒有與企業分開,如果企業產生無法償還的債務,可能會導致經營者上身,搞到個人破產。例如,債權人可以合法地追索獨資人的個人資產(如房屋或儲蓄)來償還獨資企業的債務。此外,獨資企業高度依賴獨資人身上,因此,獨資人的死亡或長期疾病可能導致企業突然終止。最後,從外部來源籌集額外資本的能力有限,因為貸款人和投資者可能不願意投資僅依賴一個人的企業,投資者無法直接佔有股份。這種限制可能會阻礙業務的成長和擴張。

合夥人企業

合夥關係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之間為共同經營業務以獲取利潤而建立的一種法律關係,最典型的合夥人企業是會計師行或律師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被視為企業的共同所有人,根據《合夥企業條例》第 3(1) 條的規定,共同承擔企業產生的利潤和損失。 《合夥條例》第26條規定了合夥人的利益和義務的預設規則,這些規則可以透過單獨的協議進行更改。這些規則涵蓋管理、利潤分享、信託責任和會計責任等內容。

一般來說,與獨資企業相比,合夥企業更容易籌集資金,因為每個合夥人的借貸能力可以合併。但合夥企業不承擔有限責任,即合夥人要承擔企業欠債的無限責任,可以直接被債主起訴。在大多數正式交易中,通常需要所有合夥人同意,這可能會導致難以調解的分歧。

A類:普通合夥企業

在普通合夥企業中,每個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所有債務和義務承擔個人責任。每個合夥人都擁有約束合夥關係的權力,並對其他合夥人在正常業務過程中的行為負責。例如,如果 A 和 B 建立了行銷代理合作關係,如果一個合夥人簽署了一份大客戶合同,那麼所有合夥人都要共同承擔履行該合約條款的責任。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所有合夥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分享合夥企業的利潤。普通合夥企業不具有獨立於合夥人的獨立法律身份,不能獨立取得權利、承擔義務、持有資產。

B類:有限合夥企業

根據《有限合夥條例》第 3(2) 條規定,有限合夥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所有債務和義務承擔個人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在加入時投入資金或財產,並僅在投入的金額內承擔責任。例如,在科技新創公司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財務承諾和營運決策負起個人責任。同時,有限合夥人,例如為研發提供資金的投資者,僅對合夥企業初始投資範圍內的損失承擔責任,從而避免無限的財務風險。

有限合夥人在合夥期間不得抽逃出資;這樣做會讓他們背負高達提領金額的債務。有限合夥人缺乏約束合夥企業或參與管理的權力;根據《有限合夥條例》第5(1)條,有限合夥人參與管理可使其對在此期間產生的合夥債務負責。根據《有限合夥企業條例》,成立有限合夥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

最常用的商業運作是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必須根據《公司條例》成立並註冊。中小型企業通常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運作。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個顯著特徵是,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以獨立簽訂合約、擁有財產、起訴或被起訴、借款等權力。這種類型的公司對自己的債務和責任負責,股東如果沒有為公司的債務作私人擔保,無需承擔公司的債務。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有限公司必須具備特定的強制性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條例》第454條,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也須設有至少一名董事,而《公司條例》第11條則對委任自然人為董事有具體要求。公司董事有義務向董事會揭露有關公司的任何現有或潛在的利益衝突。董事應盡力避免參與可能導致與公司利益衝突的交易。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些優勢。主要好處在於股東的有限責任,即股東不用對公司債務負責。其次,個人可以擔任唯一股東和唯一董事,完全掌控公司的政策和利潤。最後,公司的延續性不會因任何股東的死亡、破產、退休或精神喪失行為能力而受到影響。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缺點之一是,它需要按照公司稅率繳納利得稅,現在是16.5%,高於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所繳納的個人稅率15%。股東不能自由地從公司撤回資本,想套現只能出售其股份。私人公司的股份轉讓可能受到股東協議中規定的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從而賦予現有股東優先購買股份的機會。公司、股東和董事之間可能出現潛在的利益衝突,而少數股東可能無法有效參與決策過程或管理。

創業不容易,從成立公司開始,已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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