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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地位出現 所羅門先生對所羅門公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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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地位出現  所羅門先生對所羅門公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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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地位出現 所羅門先生對所羅門公司的案例

2025年07月10日 16:12 最後更新:17:21

作者:李法言

講到公司和其股東的分別,有限公司的股東不用負上公司債務的責任,就不能不講公司有獨立法人地位(separate legal personality),公司原則上被視為與其成員分離的獨特實體,因此,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擁有獨立於其成員和董事的一系列權利和責任。

這種分離賦予公司可以用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簽訂合約、承擔債務、提出法律訴訟,或接受法律訴訟制裁,此項原則確立了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實體(separate legal entity)的地位。換句話說,公司有自己的法人地位,有別於公司各個成員的法律能力和義務。

講到公司有着自己的法人地位,就不能不提一單老案例Salomon v Salomon & Co Ltd(1897年)。這宗劃時代的案件,講到英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案中主角阿爾弗雷德・所羅門(Alfred Salomon)是一位皮革商人,他將業務轉為有限公司叫「所羅門公司」,並將大部分股份轉讓給自己及其家人。但公司成立後,因生意失敗,債主權人向公司索償,但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債權人試圖要求所羅門個人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英國上訴法院最終裁定,所羅門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所羅門公司與其股東(即所羅門先生本人)是兩個分開的法律主體。因此,所羅門先生對公司的債務毋須承擔個人責任。這一判決確立了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原則,該案引伸出公司被視為與其成員不同的實體,公司擁有獨立於其成員和董事的權利和責任。儘管所羅門公司實際上只是由所羅門先生一人控制,但上訴法院裁定該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而判决強調了這樣一個原則:一旦公司符合成立的法律要求,它就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合法存在,擁有自然人同樣的能力、權利、權力和特權。這種分離使得公司可以與自己的股東成員簽訂合約並進行互動。「獨立實體原則」使公司能夠與其董事和股東作為不同的法律實體簽訂合約。

就如另一宗英國樞密院案例 Lee v Lee’s Air Farming (1860)表明,一家公司可以與其董事和股東簽訂合同,即使他們其實是同一個人,也承認他們是獨立的法人實體。

在另一宗英國案件Macaura v Northern Assurance Ltd (1925年),主要涉及保險和財產權的問題。馬嘉華(Macaura)擁有一家公司,該公司購買了大量木材,並為這些木材投保。馬嘉華個人擁有的公司股票但並不包括這些木材的所有權,因為木材屬公司所有,而不是屬於馬嘉華本人。木材在運輸過程中遭遇火災燒毀,馬嘉華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拒絕支付,理由是馬嘉華不是木材的合法所有者。法院裁定馬嘉華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他本人並不是木材的擁有者。根據公司法,只有公司本身才能對其財產進行索賠,而馬嘉華作為股東並不擁有直接的索賠權利。此案件確立了商業保險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即保險索賠的權利僅限於財產的合法所有者。

Salomon v Salomon & Co Ltd案不僅是公司法的一個里程碑,還在商業運作中引入了重要的法律原則。確立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為企業所有者創造了一個相對安全的環境,鼓勵了創新和投資。然而,這一制度可能導致一些不良濫用,例如借公司有限責任來逃避擁有人應負的責任。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也需要不斷修改更新,以防濫用,確保商業活動公平進行。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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