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講到公司和其股東的分別,有限公司的股東不用負上公司債務的責任,就不能不講公司有獨立法人地位(separate legal personality),公司原則上被視為與其成員分離的獨特實體,因此,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擁有獨立於其成員和董事的一系列權利和責任。
這種分離賦予公司可以用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簽訂合約、承擔債務、提出法律訴訟,或接受法律訴訟制裁,此項原則確立了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實體(separate legal entity)的地位。換句話說,公司有自己的法人地位,有別於公司各個成員的法律能力和義務。
講到公司有着自己的法人地位,就不能不提一單老案例Salomon v Salomon & Co Ltd(1897年)。這宗劃時代的案件,講到英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案中主角阿爾弗雷德・所羅門(Alfred Salomon)是一位皮革商人,他將業務轉為有限公司叫「所羅門公司」,並將大部分股份轉讓給自己及其家人。但公司成立後,因生意失敗,債主權人向公司索償,但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債權人試圖要求所羅門個人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英國上訴法院最終裁定,所羅門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所羅門公司與其股東(即所羅門先生本人)是兩個分開的法律主體。因此,所羅門先生對公司的債務毋須承擔個人責任。這一判決確立了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原則,該案引伸出公司被視為與其成員不同的實體,公司擁有獨立於其成員和董事的權利和責任。儘管所羅門公司實際上只是由所羅門先生一人控制,但上訴法院裁定該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而判决強調了這樣一個原則:一旦公司符合成立的法律要求,它就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合法存在,擁有自然人同樣的能力、權利、權力和特權。這種分離使得公司可以與自己的股東成員簽訂合約並進行互動。「獨立實體原則」使公司能夠與其董事和股東作為不同的法律實體簽訂合約。
就如另一宗英國樞密院案例 Lee v Lee’s Air Farming (1860)表明,一家公司可以與其董事和股東簽訂合同,即使他們其實是同一個人,也承認他們是獨立的法人實體。
在另一宗英國案件Macaura v Northern Assurance Ltd (1925年),主要涉及保險和財產權的問題。馬嘉華(Macaura)擁有一家公司,該公司購買了大量木材,並為這些木材投保。馬嘉華個人擁有的公司股票但並不包括這些木材的所有權,因為木材屬公司所有,而不是屬於馬嘉華本人。木材在運輸過程中遭遇火災燒毀,馬嘉華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拒絕支付,理由是馬嘉華不是木材的合法所有者。法院裁定馬嘉華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他本人並不是木材的擁有者。根據公司法,只有公司本身才能對其財產進行索賠,而馬嘉華作為股東並不擁有直接的索賠權利。此案件確立了商業保險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即保險索賠的權利僅限於財產的合法所有者。
Salomon v Salomon & Co Ltd案不僅是公司法的一個里程碑,還在商業運作中引入了重要的法律原則。確立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為企業所有者創造了一個相對安全的環境,鼓勵了創新和投資。然而,這一制度可能導致一些不良濫用,例如借公司有限責任來逃避擁有人應負的責任。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也需要不斷修改更新,以防濫用,確保商業活動公平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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