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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怎樣可以追究? 薑啤腐爛蝸牛案成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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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怎樣可以追究? 薑啤腐爛蝸牛案成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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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怎樣可以追究? 薑啤腐爛蝸牛案成經典案例

2025年07月29日 19:08 最後更新:22:42

作者:李法言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有機會遇到一種情景,有人疏忽而導致其他人受傷或受損而需要索償,但究竟法律責任誰屬,疏忽是民事侵權法(Tort)中的一重要內容。

而有關疏忽的最經典案例就是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案中大法官Atkin 就以此案定立疏忽要負責的「鄰居原則」(neighbour principle),釐清誰人對受損者須要背負「照顧責任」(duty of care)。

Donoghue夫人的朋友從一家咖啡店為她買了一樽薑啤給她,當她飲了一半後,赫然發現樽內有一隻已腐爛的蝸牛,她感到不適。如果Donoghue 夫人自己買薑啤,她是締結合約的一方,就可按合約法索償。但薑啤不是她購買的,她不是合約一方,不能追究薑啤製造商違反合約,就只能以侵權法的疏忽來追討了。

構成疏忽的元素是1. 有照顧責任,2.違反了照顧責任,3. 申索人和與訟人有足夠密切(proximity)的關係。

Donoghue 夫人認為,由於薑啤製造商Stevenson有疏忽(negligence),薑啤製造商對她這個飲用者負有照顧責任,因此提出索償。上議院作出了判決,指製造商對Donoghue夫人負有不可或缺的照顧責任,因為製造商是可以合理預見飲用者會直接受它的行為影響(persons who are so closely and directly affected by my act that I ought reasonably to have them in contemplation as being so affected when I am directing my mind to the acts or omissions ),如果未能確保產品安全,就會對消費者造成傷害。並且消費者與產品之間也存在足夠密切的關係,因此薑啤製造商違反了照顧義務。此案確立了疏忽法律責任領域的重要原則,包括 「照顧責任」及「鄰居原則」。

案中的問題是「誰是我的鄰居?」(who is my neighbour),即是問我對誰負有照顧的責任?雖然大法官 Atkin 已經作出精闢見解,但仍有不足之處,直至在Anns v. Merton LBC(1978)一案中,法庭在「誰是我的鄰居」提出了兩個層面測試(two-fold test) ,第一,原告與被告人雙方必須要有足夠的接近關係( proximity),例如駕駛車輛的司機和途人有足夠接近關係,司機必須向途人負有照顧責任。他絕不可以因自己的不小心,而令途人受到損害。第二,便是從政策層面上考慮(policy considerations),不能令索償人無限擴大,原因是法庭不希望見到一旦水閘打開(floodgate argument)後,出現訴訟一發不可收拾的現象,若單純以接近關係(proximity)作為追討損失的出發點,會令無數人被捲入訴訟官司之中,就要加以一定限制。最明顯的例子便是代表當事人出庭抗辯的大律師和律師,縱使大律師是與訴訟人有着密切的關係,一旦犯上疏忽,也不會因為當事人是他的鄰居而須要負上責任,因為受到律師的訟辯豁免原則(Advocate’s Immunity)這項策所保護。

在Anns v. Merton LBC(1978)一案中,原訴人Anns 買入由 Merton 市政府所負責興建的房屋,由於地基不良,出現結構問題導致樓宇嚴重損毀,原訴人Anns 認為地方政府作為負責樓宇建造的一方,對於建築安全性負有責任,因此提出起訴,法院認為地方政府在建造過程中對購買一方有照顧責任,因為他們的行為直接影響到居民的安全。

此宗案件擴闊了對「照顧責任」的解釋,特別是在公共機構的行為上,強調了公共機構執行職責時的責任,亦促進了對「照顧責任」的討論,對侵權法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謀殺」罪是香港法律下最嚴重的罪行,根據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被裁定干犯謀殺罪,即須被判處終身監禁。但干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18歲,則法庭對該名被告人士應判處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的監禁,具有酌情決定權。

「謀殺」罪是最嚴重罪行,但被告人即使殺了人,但有3種情況可以脫罪,1.案發時精神失常(insanity) ; 2. 受到挑釁(provocation)造成情緒失控; 3.自衛(self-defence)作為辯護理由,如獲陪審團接納,被告人可能被改判誤殺等罪名。

「謀殺」罪的定義是有意圖「非法殺死另一個人」,或有「意圖對其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刑事罪行控方必須要證明被告人有犯罪行為(actus reus)及犯罪意圖(mens rea),兩個元素同時出現才可入罪。

當中謀殺罪所指的「非法」殺人,即沒有合法理由或辯解(例如為了自衛、防止罪案等)去傷人。而有「意圖 」(mens rea )不一定要有意圖將一個人「殺死」,有意圖對一個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已經足夠。

最明顯案例莫如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副教授許金山被控兩項謀殺罪,經兩次審訊後,最終被陪審團裁定兩項謀殺罪罪名成立,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許金山(右)和太太黃秀芬(左)。

許金山(右)和太太黃秀芬(左)。

這宗謀殺案件是許金山經過長時間部署及有意圖殺害其妻子,案發於2015年5月22日,許金山的太太黃秀芬駕駛由丈夫送給她的黃色Mini Cooper房車與次女許儷玲外出,然而車內卻充滿一氧化碳,她與女兒在路途上昏迷,其後證實中毒身亡。警方調查後,懷疑氣體由車尾箱一個已扁塌的瑜伽球䆁放出一氧化碳所引致,巧合的是許金山亦正進行一個與一氧化碳相關的研究。

許金山的太太黃秀芬駕駛黃色Mini Cooper房車與次女許儷玲外出,然而車內卻充滿一氧化碳,她與女兒在路途上昏迷中毒身亡。

許金山的太太黃秀芬駕駛黃色Mini Cooper房車與次女許儷玲外出,然而車內卻充滿一氧化碳,她與女兒在路途上昏迷中毒身亡。

警方調查後,發覺許金山是透過大學訂購氣體,並在案發前兩天,把兩個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帶回家。調查更發現許金山多年來一直與其研究助理有婚外情,許與妻子的感情並不如外間所見那麽好,雙方在案發前一年曾討論過離婚,但最終因為有其他考慮,並無遞交離婚申請書。

警方由起初以為是意外,但經毒理化驗及從現場環境的蛛絲馬迹,逐步重組案件的每件細節,發現裝滿氣的瑜伽球是無法整個放入車尾箱,故需先把氣體放掉四分一,才可以放入車內。政府化驗師亦設模擬實驗作測試,發現把瑜伽球的活塞拔走後,15至17分鐘內,便可令車內有濃度達7000ppm讀數的一氧化碳。一般人在一個密封空間,其一氧化碳濃度若達6400ppm,該空間內的人,可在1至2分鐘內覺頭痛及暈眩,並會在10至15分鐘內死亡。可見許金山是有「意圖」(mens rea)以瑜伽注滿一氧化碳殺害其妻子,結果令妻子和女兒死亡。

在很多謀殺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以不同理由提出抗辯,藉口變成「誤殺」,不過誤殺罪成的刑期最高仍可判處(而非必須)終身監禁。至於以精神失常為辯解判定誤殺,法庭通常會頒發醫院令,將被告送入精神病院無限期治療,至於被告最後會否痊癒出院已是後話。

辯方代表大律師有可能以被告人殺人時精神失常,或因心智發育未成熟、遲緩,或有與生俱來的疾病,來減低被告人的責任(diminishing responsibility),當然法庭會傳召專家證人上庭,以證實被告人的失常程度是否滿足法例的要求。2020 年有一宗案「謀殺」案,一名從事電工的男子在睡房燒炭,目的是要幫助患末期肺癌的妻子減輕痛楚,原被控謀殺。控方其後基於被告因照顧病妻患重度抑鬱,接納被告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改控誤殺。

另一項最常見的辯護理由是被告人受到死者挑釁(provocation),法官會引導陪審員考慮被告人當時的精神狀况:

1.主觀上被告人有否受到死者的行為或語言所激怒,使被告人喪失自制能力?

2.客觀上,被告人所受到的挑釁,跟令一個與被告人相類似背景、經歷及特質相近的人,會否作出相同的行為。

例如2005年發生在上水石湖新村的水泥埋屍案,涉案的34歲男子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誤殺女友及承認非法埋葬罪判囚13年。原任職點心師傅的姓傅被告,被控2005年5月在上水住所謀殺當時34歲姓錢女友,但他否認謀罪,7人陪審團昨退庭商議逾3小時後,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陪審團接納被告人在被激怒情況下誤殺死者。辯方律師求情時表示,案發時被告看到女事主前往男鄰居的家,又身穿透視裙,質問事主是否與鄰居有染,女事主叫被告不要理她,又嘲笑他因腰傷不能工作很「冇用」,被告被激怒下犯案。

結論是「謀殺」罪不是殺了人就一定入罪,這只是犯罪行為,還要看被告有無犯罪意圖,有無抗辯理由。要不留合理疑點確立犯罪元素,並沒有合理抗辯理由,才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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