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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怎樣可以追究? 薑啤腐爛蝸牛案成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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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怎樣可以追究? 薑啤腐爛蝸牛案成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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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怎樣可以追究? 薑啤腐爛蝸牛案成經典案例

2025年07月29日 19:08 最後更新:22:42

作者:李法言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有機會遇到一種情景,有人疏忽而導致其他人受傷或受損而需要索償,但究竟法律責任誰屬,疏忽是民事侵權法(Tort)中的一重要內容。

而有關疏忽的最經典案例就是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案中大法官Atkin 就以此案定立疏忽要負責的「鄰居原則」(neighbour principle),釐清誰人對受損者須要背負「照顧責任」(duty of care)。

Donoghue夫人的朋友從一家咖啡店為她買了一樽薑啤給她,當她飲了一半後,赫然發現樽內有一隻已腐爛的蝸牛,她感到不適。如果Donoghue 夫人自己買薑啤,她是締結合約的一方,就可按合約法索償。但薑啤不是她購買的,她不是合約一方,不能追究薑啤製造商違反合約,就只能以侵權法的疏忽來追討了。

構成疏忽的元素是1. 有照顧責任,2.違反了照顧責任,3. 申索人和與訟人有足夠密切(proximity)的關係。

Donoghue 夫人認為,由於薑啤製造商Stevenson有疏忽(negligence),薑啤製造商對她這個飲用者負有照顧責任,因此提出索償。上議院作出了判決,指製造商對Donoghue夫人負有不可或缺的照顧責任,因為製造商是可以合理預見飲用者會直接受它的行為影響(persons who are so closely and directly affected by my act that I ought reasonably to have them in contemplation as being so affected when I am directing my mind to the acts or omissions ),如果未能確保產品安全,就會對消費者造成傷害。並且消費者與產品之間也存在足夠密切的關係,因此薑啤製造商違反了照顧義務。此案確立了疏忽法律責任領域的重要原則,包括 「照顧責任」及「鄰居原則」。

案中的問題是「誰是我的鄰居?」(who is my neighbour),即是問我對誰負有照顧的責任?雖然大法官 Atkin 已經作出精闢見解,但仍有不足之處,直至在Anns v. Merton LBC(1978)一案中,法庭在「誰是我的鄰居」提出了兩個層面測試(two-fold test) ,第一,原告與被告人雙方必須要有足夠的接近關係( proximity),例如駕駛車輛的司機和途人有足夠接近關係,司機必須向途人負有照顧責任。他絕不可以因自己的不小心,而令途人受到損害。第二,便是從政策層面上考慮(policy considerations),不能令索償人無限擴大,原因是法庭不希望見到一旦水閘打開(floodgate argument)後,出現訴訟一發不可收拾的現象,若單純以接近關係(proximity)作為追討損失的出發點,會令無數人被捲入訴訟官司之中,就要加以一定限制。最明顯的例子便是代表當事人出庭抗辯的大律師和律師,縱使大律師是與訴訟人有着密切的關係,一旦犯上疏忽,也不會因為當事人是他的鄰居而須要負上責任,因為受到律師的訟辯豁免原則(Advocate’s Immunity)這項策所保護。

在Anns v. Merton LBC(1978)一案中,原訴人Anns 買入由 Merton 市政府所負責興建的房屋,由於地基不良,出現結構問題導致樓宇嚴重損毀,原訴人Anns 認為地方政府作為負責樓宇建造的一方,對於建築安全性負有責任,因此提出起訴,法院認為地方政府在建造過程中對購買一方有照顧責任,因為他們的行為直接影響到居民的安全。

此宗案件擴闊了對「照顧責任」的解釋,特別是在公共機構的行為上,強調了公共機構執行職責時的責任,亦促進了對「照顧責任」的討論,對侵權法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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