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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真是大一些、高級一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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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真是大一些、高級一些嗎?

2025年08月10日 10:46 最後更新:10:55

作者:李法言

在一般人心目中,大律師地位崇高,截至2024年為止,香港只有1673位執業大律師,而資深大律師更只得百多名。不知是否人少的緣故,又或許得助於香港電影情節,例如「毒舌大狀」內黃子華所飾演的大律師林凉水,演出絲絲入扣,將大律師的角色活靈活現呈現在觀眾眼前,令到大律師在公眾心目中,有一種守護着公義的觀感。

香港是行普通法制度,因此,律師亦源自英國制度,分成事務律師(solicitor)與訟務律師(barrister-at-law) 兩類,香港就叫律師和大律師。兩者其實並無大小之分,從屬之別。事實上是各司其職,在訴訟中互相合作。

大律師取得PCLL(法律專業文憑)資格後,需要跟一年師父(Pupilage),才可下山執業。而事務律師就需要在律師樓內做兩年見習律師(Trainee),方可成為合資格事務律師。

大律師主要工作是上庭打官司, 大家經常在電影及電視上見到大律師頭帶假髮,身穿黑色長袍,在庭上控辯雙方的代表大律師雄辯滔滔,按法律觀點向法官陳詞,咄咄逼人地盤問證人。現實上大律師除了打官司外,亦可向客戶提供口頭及書面法律意見。

由於大律師擅長打官司,因此打官司出色的大狀,會被冠以「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SC)稱號,而97回歸前是跟英國叫「御用大律師」,行內稱為take silk,因為晉身資深大律師後,上庭所穿着的黑袍會以絲質為主,而絲質的英文是silk, 借此高貴袍服,肯定其能力及對法律專業的貢獻。

通常大律師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提出申請及通過遴選後,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為資深大律師:有不少於 10年執業經驗,具足夠能力和聲望,及對法律有深厚認識。獲頒為資深大律師後,在行內具有崇高地位,而且受到社會各界尊重。

因此,資深大律師更應背負上社會責任。正如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今年頒授典禮上發表演辭,祝賀3位新晉資深大律師通過多年刻苦努力和獻身法律事業,成為資深大律師,他們的成就值得肯定。張舉能強調,資深大律師名銜不僅是個人榮譽,更代表社會對其訟辯造詣、法學水平和誠信操守的認同。

話說回頭,大律師與律師有一個重大分別,除在庭上的衣着外,大律師在所有法院都有「發言權」 (right of audience) ,而事務律師雖然也可以代表客人上庭,但一般只能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發言,在高等法院律師只能在內庭聆訊中發言。另一分別,大律師是獨立執業 ,並自行租用辦公室(chambers)工作,確保其執業獨立性。而律師多是有一個律師樓一起運作。

但在2010 年經修訂後的《法律執業者條例》,指明具豐富訴訟經驗的事務律師,可申請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具有發言權。擁有發言權的事務律師,稱之為「訟辯律師」 (solicitors advocate)。

近年香港法律行業一度出現歪變,有些大律師組織政黨,變得極其政治化,甚至有資深大律師引孫中山革命指「暴力可解決問題」,公然鼓吹違法行為。由此可見,大律師行業要回歸專業,不能被政治汚染,忘記了所有人都要守法的基本公民責任。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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