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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是有錢人的保護傘 娃哈哈宗馥莉案 揭有錢人借信託俾錢私生子女

博客文章

信託是有錢人的保護傘  娃哈哈宗馥莉案  揭有錢人借信託俾錢私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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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是有錢人的保護傘 娃哈哈宗馥莉案 揭有錢人借信託俾錢私生子女

2025年08月15日 09:08 最後更新:09:15

富豪過身後爭產案時有發生,部份更揭出他們有多房妻室,故事甚有花生味。

內地知名品牌娃哈哈純淨水創辦人宗慶後生前手寫指令,要把21億美金(約163.8億港元)遺產存入境外指定信託戶口,他身故後隨即引起同父異母子女,就信託戶口內的資產懷疑遭人轉移,在香港打起官司來。

根據訴訟內容,原訴人宗慶後的私生子女和與訟人宗慶後的女兒宗馥莉,雙方都承認部份事實,即宗慶後於2024年2月2日立下兩份遺囑,其中一份涉及境外資產,另一份涉及中國內地境內資產,受益人包括女兒宗馥莉、元配施幼珍及母親王樹珍,注意遺囑並沒有提及其他人物。而家族資產估計高達950億元人民幣,折合約130億美元。

然而在訂立遺囑的同一天,宗慶後原來還簽立了另一份文件,內容是委託女兒宗馥莉代持建浩創投有限公司的滙豐賬戶資產,指明為他另外三名非原配所生的子女設立3個境外信託,「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但沒有標明具體金額。

這宗官司揭露了很多有錢人,都會在去世前,預先安排以信託形式,將財產分配,原意是事先分配好,避免引發糾紛。

查實有錢家族喜歡成立信託基金的原因還有很多,包括資產保護、財務管理、稅務規劃和財產分配的靈活性。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因和信託的類型及案例:

1. 資產保護:信託能有效隔離資產,保護家庭財產不受債務和法律訴訟的影響。

2. 靈活的財產分配:信託可以根據家庭成員的需求和情況,靈活調整資產的分配方式。

3. 稅務安排:個別信託結構可以幫助降低遺產稅和贈與稅。

4. 隱私保護:由於信託的內容通常不需要公開,有效保護家族財務上對各人安排的隱私。

5. 管理便利:信託可以由專業的受託人管理,例如銀行或投資公司,確保資產得到妥善管理和增值。

信託的類型

1. 復歸信託 (Resulting Trust):
當信託的目的未能達成或信託財產未被完全分配時,自動產生的信託。例如,某人將資產轉名給他人,但未明確指示受益人,法院會認為這些資產應該回歸給原本所擁有者或撥歸回遺產內。Suen Shu Tai v Tam Fung Tai(2013)一案中,原訴人將兩個物業轉讓予女兒、但契約無要求女兒付出金錢代價購買(no consideration for the assignments ),法庭亦認為母親無意圖作出饋贈(did not intend to make a gift for the properties ),故認定女兒只是作為母親的「復歸信託」的信託人(resulting trust for the mother ).

2. 推定信託 (Constructive Trust):
當一方不當獲得利益或違反信任關係時,法院會下令將資產轉交回受害人。在Liu Wai Keung v Liu Wai Man (2013)一案中,雙方是兄妹關係,購買一個物業作為家庭自用,物業以妹妹Luu Wai Man 的名義作為業權人,但物業按揭供款均由兄長Liu Wai Keung 所供,而且有銀行供樓記錄,法庭認為是他們有共同意圖造成一個「推論及知信託」(the case should be thought of as one of 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 ),判决兄長勝訴,擁有業權。

3. 秘密信託 (Secret Trust):
在遺囑中未公開受益人或信託的存在,受託人根據死者的口頭指示進行管理和分配。例如,某人告訴朋友其遺產應該分配給特定的受益人,但未在遺囑中提及,在現實情況中,不會鼓勵定立此類型信託。

4. 半秘密信託 (Half-Secret Trust):
在遺囑中提到信託的存在,但不具體說明受益人。例如,遺囑中指明遺產用於建立信託,但未說明受益人是誰。

設立信託的注意事項:

1. 明確性的重要:信託的條款應清晰明確,以避免日後的爭議或誤解。

2. 選擇受託人:選擇值得信賴且有經驗的受託人,確保其能妥善管理資產,並分配予受益人。

3. 法律合規性:確保信託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定,以避免法律糾紛。

4. 及時更新:隨著家庭狀況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及時更新信託內容。

5. 透明度:在合適的情況下,與家族成員保持透明,避免因信任問題產生的矛盾。

透過信託,有錢家族能更有效地管理和傳承其資產,確保其財產按照家庭的意願進行分配。但以宗馥莉案為例,即使有信託存在,但不一定能避免訴訟。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警方終於就兩年前爆煲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JPEX涉嫌詐騙案,正式向16名被捕人士落案起訴,是香港首次起訴如此大型的虛擬資產騙案。

此案其中一個特點,是涉及被騙款項多達16億港元,目前警方凍結相關款項約2億多元。另一特點是涉案人數眾多,按警方所公布的數字,已拘捕80人(當中有16人已被正式起訴),凸顯案件的嚴重以及複雜性,因為追查虚擬資產及相關犯罪資金的流向相當困難,令搜證及檢控時間變得非常漫長。

案中其中一個被告是名人林作,他是16位被警方商罪科落案起訴的被告人之一,但16人的控罪其實不盡相同,其中林作被控在2023年4月1日才生效的「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罪,此罪行是2022年才在立法會通過的新法例訂立的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不過林作同時被控欺詐罪、洗黑錢等多宗罪行,那些罪名如入罪最高刑罰高達14年,遠高於「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一罪,因此、案件須由由區域法院移送至高等法院審理。雖然欺詐罪或串謀詐騙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但法官一般會按不同情況考慮量刑,例如涉及的金額、受害人損失程度、受害人數量以及對整體社會的影響等因素。過往干犯欺詐或串謀詐騙罪的案例,被判超過7年的情況極為罕見。

這宗以投資虛擬貨幣詐騙案,可追溯至JPEX在2020年初成立,利用大量廣告,網紅KOL等宣傳,標榜低風險高回報,誘使市民投資虛擬貨幣。證監會在 2022年接獲投訴發警告聲明後,JPEX將提取加密貨幣的手續費提高,有用戶無法提款,JPEX涉嫌將客戶的資產轉走,並透過大量加密貨幣錢包進行清洗。由於JPEX一直沒有公司或個人承認是它的真正主事人,警方向大量受害投資者錄取口供,分析大量文件,對大量電子設備進行檢測分析,查找幕後主腦,並確定各涉案人士角色。警方也首次引用首次引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作出檢控。

立法會於2022年12月通過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並就虛擬資產活動制訂整全而平衡的監管框架以保障投資者,從而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該條例在2023年第二季分階段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B部份「關於規管涉及虛擬資產的活動」,當中第53ZRG條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罪行規定,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虛擬資產的協議,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本案的關是涉案人有無作出「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誘使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有關條例涉及的欺詐(Fraud)罪行,在香港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罪行,欺詐的定義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以非法獲取利益或使他人蒙受損失。

而欺詐包括下列原素:
1.欺詐性的犯罪行為:例如虛假陳述、隱瞞事實或偽造文件。
2.犯罪意圖:行為人故意使他人受損或自己獲利。
3.實際後果:導致受害人蒙受損失或行為人獲得利益。

JPEX涉嫌欺詐案涉及的金額龐大,受害人眾多,更涉及全新的虛擬資產詐騙活動,令案件審訊倍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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