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過身後爭產案時有發生,部份更揭出他們有多房妻室,故事甚有花生味。
內地知名品牌娃哈哈純淨水創辦人宗慶後生前手寫指令,要把21億美金(約163.8億港元)遺產存入境外指定信託戶口,他身故後隨即引起同父異母子女,就信託戶口內的資產懷疑遭人轉移,在香港打起官司來。
根據訴訟內容,原訴人宗慶後的私生子女和與訟人宗慶後的女兒宗馥莉,雙方都承認部份事實,即宗慶後於2024年2月2日立下兩份遺囑,其中一份涉及境外資產,另一份涉及中國內地境內資產,受益人包括女兒宗馥莉、元配施幼珍及母親王樹珍,注意遺囑並沒有提及其他人物。而家族資產估計高達950億元人民幣,折合約130億美元。
然而在訂立遺囑的同一天,宗慶後原來還簽立了另一份文件,內容是委託女兒宗馥莉代持建浩創投有限公司的滙豐賬戶資產,指明為他另外三名非原配所生的子女設立3個境外信託,「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但沒有標明具體金額。
這宗官司揭露了很多有錢人,都會在去世前,預先安排以信託形式,將財產分配,原意是事先分配好,避免引發糾紛。
查實有錢家族喜歡成立信託基金的原因還有很多,包括資產保護、財務管理、稅務規劃和財產分配的靈活性。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因和信託的類型及案例:
1. 資產保護:信託能有效隔離資產,保護家庭財產不受債務和法律訴訟的影響。
2. 靈活的財產分配:信託可以根據家庭成員的需求和情況,靈活調整資產的分配方式。
3. 稅務安排:個別信託結構可以幫助降低遺產稅和贈與稅。
4. 隱私保護:由於信託的內容通常不需要公開,有效保護家族財務上對各人安排的隱私。
5. 管理便利:信託可以由專業的受託人管理,例如銀行或投資公司,確保資產得到妥善管理和增值。
信託的類型
1. 復歸信託 (Resulting Trust):
當信託的目的未能達成或信託財產未被完全分配時,自動產生的信託。例如,某人將資產轉名給他人,但未明確指示受益人,法院會認為這些資產應該回歸給原本所擁有者或撥歸回遺產內。Suen Shu Tai v Tam Fung Tai(2013)一案中,原訴人將兩個物業轉讓予女兒、但契約無要求女兒付出金錢代價購買(no consideration for the assignments ),法庭亦認為母親無意圖作出饋贈(did not intend to make a gift for the properties ),故認定女兒只是作為母親的「復歸信託」的信託人(resulting trust for the mother ).
2. 推定信託 (Constructive Trust):
當一方不當獲得利益或違反信任關係時,法院會下令將資產轉交回受害人。在Liu Wai Keung v Liu Wai Man (2013)一案中,雙方是兄妹關係,購買一個物業作為家庭自用,物業以妹妹Luu Wai Man 的名義作為業權人,但物業按揭供款均由兄長Liu Wai Keung 所供,而且有銀行供樓記錄,法庭認為是他們有共同意圖造成一個「推論及知信託」(the case should be thought of as one of 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 ),判决兄長勝訴,擁有業權。
3. 秘密信託 (Secret Trust):
在遺囑中未公開受益人或信託的存在,受託人根據死者的口頭指示進行管理和分配。例如,某人告訴朋友其遺產應該分配給特定的受益人,但未在遺囑中提及,在現實情況中,不會鼓勵定立此類型信託。
4. 半秘密信託 (Half-Secret Trust):
在遺囑中提到信託的存在,但不具體說明受益人。例如,遺囑中指明遺產用於建立信託,但未說明受益人是誰。
設立信託的注意事項:
1. 明確性的重要:信託的條款應清晰明確,以避免日後的爭議或誤解。
2. 選擇受託人:選擇值得信賴且有經驗的受託人,確保其能妥善管理資產,並分配予受益人。
3. 法律合規性:確保信託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定,以避免法律糾紛。
4. 及時更新:隨著家庭狀況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及時更新信託內容。
5. 透明度:在合適的情況下,與家族成員保持透明,避免因信任問題產生的矛盾。
透過信託,有錢家族能更有效地管理和傳承其資產,確保其財產按照家庭的意願進行分配。但以宗馥莉案為例,即使有信託存在,但不一定能避免訴訟。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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