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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信託是有錢人的保護傘 娃哈哈案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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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信託是有錢人的保護傘  娃哈哈案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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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信託是有錢人的保護傘 娃哈哈案的啟示

2025年08月15日 09:08 最後更新:04月23日 16:41

富豪過身後爭產案時有發生,部份更揭出他們有多房妻室,故事甚有花生味。

內地知名品牌娃哈哈純淨水創辦人宗慶後生前手寫指令,要把21億美金(約163.8億港元)遺產存入境外指定信託戶口,他身故後隨即引起同父異母子女,就信託戶口內的資產懷疑遭人轉移,在香港打起官司來。

根據訴訟內容,原訴人宗慶後的私生子女和與訟人宗慶後的女兒宗馥莉,雙方都承認部份事實,即宗慶後於2024年2月2日立下兩份遺囑,其中一份涉及境外資產,另一份涉及中國內地境內資產,受益人包括女兒宗馥莉、元配施幼珍及母親王樹珍,注意遺囑並沒有提及其他人物。而家族資產估計高達950億元人民幣,折合約130億美元。

然而在訂立遺囑的同一天,宗慶後原來還簽立了另一份文件,內容是委託女兒宗馥莉代持建浩創投有限公司的滙豐賬戶資產,指明為他另外三名非原配所生的子女設立3個境外信託,「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但沒有標明具體金額。

這宗官司揭露了很多有錢人,都會在去世前,預先安排以信託形式,將財產分配,原意是事先分配好,避免引發糾紛。

查實有錢家族喜歡成立信託基金的原因還有很多,包括資產保護、財務管理、稅務規劃和財產分配的靈活性。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因和信託的類型及案例:

1. 資產保護:信託能有效隔離資產,保護家庭財產不受債務和法律訴訟的影響。

2. 靈活的財產分配:信託可以根據家庭成員的需求和情況,靈活調整資產的分配方式。

3. 稅務安排:個別信託結構可以幫助降低遺產稅和贈與稅。

4. 隱私保護:由於信託的內容通常不需要公開,有效保護家族財務上對各人安排的隱私。

5. 管理便利:信託可以由專業的受託人管理,例如銀行或投資公司,確保資產得到妥善管理和增值。

信託的類型

1. 復歸信託 (Resulting Trust):
當信託的目的未能達成或信託財產未被完全分配時,自動產生的信託。例如,某人將資產轉名給他人,但未明確指示受益人,法院會認為這些資產應該回歸給原本所擁有者或撥歸回遺產內。Suen Shu Tai v Tam Fung Tai(2013)一案中,原訴人將兩個物業轉讓予女兒、但契約無要求女兒付出金錢代價購買(no consideration for the assignments ),法庭亦認為母親無意圖作出饋贈(did not intend to make a gift for the properties ),故認定女兒只是作為母親的「復歸信託」的信託人(resulting trust for the mother ).

2. 推定信託 (Constructive Trust):
當一方不當獲得利益或違反信任關係時,法院會下令將資產轉交回受害人。在Liu Wai Keung v Liu Wai Man (2013)一案中,雙方是兄妹關係,購買一個物業作為家庭自用,物業以妹妹Luu Wai Man 的名義作為業權人,但物業按揭供款均由兄長Liu Wai Keung 所供,而且有銀行供樓記錄,法庭認為是他們有共同意圖造成一個「推論及知信託」(the case should be thought of as one of 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 ),判决兄長勝訴,擁有業權。

3. 秘密信託 (Secret Trust):
在遺囑中未公開受益人或信託的存在,受託人根據死者的口頭指示進行管理和分配。例如,某人告訴朋友其遺產應該分配給特定的受益人,但未在遺囑中提及,在現實情況中,不會鼓勵定立此類型信託。

4. 半秘密信託 (Half-Secret Trust):
在遺囑中提到信託的存在,但不具體說明受益人。例如,遺囑中指明遺產用於建立信託,但未說明受益人是誰。

設立信託的注意事項:

1. 明確性的重要:信託的條款應清晰明確,以避免日後的爭議或誤解。

2. 選擇受託人:選擇值得信賴且有經驗的受託人,確保其能妥善管理資產,並分配予受益人。

3. 法律合規性:確保信託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定,以避免法律糾紛。

4. 及時更新:隨著家庭狀況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及時更新信託內容。

5. 透明度:在合適的情況下,與家族成員保持透明,避免因信任問題產生的矛盾。

透過信託,有錢家族能更有效地管理和傳承其資產,確保其財產按照家庭的意願進行分配。但以宗馥莉案為例,即使有信託存在,但不一定能避免訴訟。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在一般人心目中,大律師地位崇高,截至2024年為止,香港只有1673位執業大律師,當中資深大律師更只得百多名。不知是否人少的緣故,又或許得助於香港電影情節,例如「毒舌大狀」內黃子華所飾演的大律師林凉水,演出絲絲入扣,將大律師的角色活靈活現呈現在觀眾眼前,令到大律師在公眾心目中,有一種守護公義的感覺。

香港是行普通法制度,因此,律師亦源自英國制度,分成事務律師(Solicitor)與訟務律師(Barrister-at-law) 兩類,香港就叫事務律師為律師,訟務律師叫大律師,俗稱大狀。兩者其實並無大小之分、從屬之別,只是各司其職,在訴訟中互相合作。

香港法律學院學生修畢法律專業文憑(PCLL)後,若要做大律師,需要跟一年師父學習(Pupilage),才可下山執業。而律師就需要在律師樓內做兩年見習律師(Trainee),方可成為合資格律師。

大律師主要工作是上庭打官司, 大家經常在電影及電視上見到大律師頭帶假髮,身穿黑色長袍,在庭上控辯雙方的代表大律師,雄辯滔滔按法律觀點向法官陳詞,咄咄逼人地盤問證人。現實上大律師除了打官司外,亦可向客戶提供法律意見。

大律師是獨資執業,與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不同,大律師不能與其他大律師合伙經營,以保持獨立性。市民聘用大律師也不能直接找他們,要由律師轉介。大律師亦有「不可拒聘原則」(Cab-rank rule),如時間許可兼無利益衝突,大律師不能拒絕受聘,以防市民有找不到律師代表自己打官司的風險。

打官司出色的大狀,會被委任為「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SC)稱號,而97回歸前是跟英國叫「御用大律師」,97後改稱「資深大律師」,行內稱為take silk,因為晉身資深大律師後,上庭所穿着的黑袍會以絲質為主,而絲的英文是silk, 借此高貴袍服,肯定其能力及對法律專業的貢獻。

通常大律師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提出申請及通過遴選後,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至少有 10年執業經驗,能力超卓,在行內有崇高聲望,對法律有深厚認識。大律師獲委為資深大律師後,地位進一步提升,亦受到社會各界尊重。因此,資深大律師更應背負上社會責任。正如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2025年頒授典禮上發表演辭,祝賀3位新晉資深大律師通過多年刻苦努力和獻身法律事業,成為資深大律師,指他們的成就值得肯定。張舉能強調,資深大律師名銜不僅是個人榮譽,更代表社會對其訟辯造詣、法學水平和誠信操守的認同。

話說回頭,大律師與律師有一個重大分別,除在庭上的衣着外,大律師在所有法院都有「發言權」 (Right of audience) ,即可以代表客戶上庭,而律師只能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代表客人上庭發言,在高等法院,律師只能在內庭聆訊中發言,不能在高院或更高級法院代表客戶出庭打官司。總的來說,律師在高級法院主要做幕後支援工作。但在2010 年修訂了《法律執業者條例》,指明具豐富訴訟經驗的律師,可申請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具有發言權。擁有發言權的律師,稱之為「訟辯律師」 (Solicitors advocate)。

律師和大律師不同,他們承接大量非上庭的法律工作,如商業、金融、房產、家事糾紛等等。出色的律師,同樣地位崇高,深受社會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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