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近日有疑似內地司機透過網約車平台在港接單載客取酬,更親口向乘客承認無香港身份證,只有商務簽證,借用老闆的私家車從事網約車服務。該名乘客其後將與司機聊天的影片上傳至社交平台,指「絕對係香港路上計時炸彈。」
事件迅速發酵,引起公眾關注,而警方亦一直有對網約車黑工司機採取相應行動,由於案件可能涉及非法在港工作,因為該名司機是沒有香港人身份證,可能會被檢控被控「違反逗留條件」、「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違反逗留條件」是指在香港,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從事任何有薪或無薪的工作,或從事任何業務,都屬於違反逗留條件,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另外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私家車必需領取相關許可證才可以取酬載客,違例者首次定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再干犯則可處罰2.5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其實於今年7月,警方「放蛇」揭發一名男子持雙程證駕駛私家車載客非法取酬,被控3項控罪,在8月6日被法庭判決入獄兩個月,停牌1年。目前網約車合法化雖然已成定局,但詳細規管制度仍未敲定,其中一個關注焦點是網約車平台與司機之間,並未構成的僱傭關係,如何規管值得關注。
今次有黑工司機被捕後,在追究責任問題上,除了相關司機外,車輛登記車主在「非法載客取酬」事件中又有否法律任呢?這亦是一個引起法律爭議的議題。
目前若車輛涉及刑事罪行,警方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3(1)條求登記車主提供涉及「被指控罪行」司機的資料及登記車主。車主如果不依從法定要求而被控,於法庭程序中選擇第 63(5) 條「免責抗辯」,直接承認 「不提供資料」罪名的話,法庭僅判處登記車主罰款 3000 元,不會判處監禁。儘管第 63(7)條規定,法庭在判刑時,須顧及該 「被指控罪行」,但除非極嚴重罪行,一般不會重罰。在「非法載客取酬」的情况下,即使乘客記下車牌舉報,警方也不易搜集證據,若登記車主拒交資料,涉事司機就可以逍遙法外,車主也只會因拒交資料而被輕罰。由於整件「非法載客取酬」案件證據不足,運輪署署長亦無從行使依據《道路交通條例》所賦予署長暫時吊銷所涉及「非法載客取酬」汽車牌照的權力。現實上如果不是警方放蛇掌握充足證據,只有第三方舉報,很難告得入「非法載客取酬」,更遑論沒收車主的車輛了。
可以看看《道路交通條例》有關「非法載客取酬」的第 52(3)條的具體規定:
(a) 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私家車,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違反第(3)款規定的,即屬犯罪。
法例部份內容或有爭議。當中第52 條第(3)(b)款所指向的「任何人」,是否包括登記車主? 而「容受」或「允許」是香港法例的慣常用語,「允許」(permit)是主動准許:「容受」(suffer)則是消極容忍事情發生不予阻止,例如在事情上不作表態,《道路交通條例》雖無明文規定登記車主須妥善管理其名下汽車合法使用的責任,按常理,登記車主當有妥善管理汽車確保其合法使用的責任(包括防止汽車被使用作「非法載客取酬」用途)。
黑工駕駛網約車的案件,不僅考驗法律的適用性,也凸顯了在新興行業中,如何平衡規範和市場需求的挑戰。隨著網約車的合法化推進,雖明確相關的法律和責任,厘清定義,以保障乘客和業界的權益。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富豪過身後爭產案時有發生,部份更揭出他們有多房妻室,故事甚有花生味。
內地知名品牌娃哈哈純淨水創辦人宗慶後生前手寫指令,要把21億美金(約163.8億港元)遺產存入境外指定信託戶口,他身故後隨即引起同父異母子女,就信託戶口內的資產懷疑遭人轉移,在香港打起官司來。
根據訴訟內容,原訴人宗慶後的私生子女和與訟人宗慶後的女兒宗馥莉,雙方都承認部份事實,即宗慶後於2024年2月2日立下兩份遺囑,其中一份涉及境外資產,另一份涉及中國內地境內資產,受益人包括女兒宗馥莉、元配施幼珍及母親王樹珍,注意遺囑並沒有提及其他人物。而家族資產估計高達950億元人民幣,折合約130億美元。
然而在訂立遺囑的同一天,宗慶後原來還簽立了另一份文件,內容是委託女兒宗馥莉代持建浩創投有限公司的滙豐賬戶資產,指明為他另外三名非原配所生的子女設立3個境外信託,「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但沒有標明具體金額。
這宗官司揭露了很多有錢人,都會在去世前,預先安排以信託形式,將財產分配,原意是事先分配好,避免引發糾紛。
查實有錢家族喜歡成立信託基金的原因還有很多,包括資產保護、財務管理、稅務規劃和財產分配的靈活性。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因和信託的類型及案例:
1. 資產保護:信託能有效隔離資產,保護家庭財產不受債務和法律訴訟的影響。
2. 靈活的財產分配:信託可以根據家庭成員的需求和情況,靈活調整資產的分配方式。
3. 稅務安排:個別信託結構可以幫助降低遺產稅和贈與稅。
4. 隱私保護:由於信託的內容通常不需要公開,有效保護家族財務上對各人安排的隱私。
5. 管理便利:信託可以由專業的受託人管理,例如銀行或投資公司,確保資產得到妥善管理和增值。
信託的類型
1. 復歸信託 (Resulting Trust):
當信託的目的未能達成或信託財產未被完全分配時,自動產生的信託。例如,某人將資產轉名給他人,但未明確指示受益人,法院會認為這些資產應該回歸給原本所擁有者或撥歸回遺產內。Suen Shu Tai v Tam Fung Tai(2013)一案中,原訴人將兩個物業轉讓予女兒、但契約無要求女兒付出金錢代價購買(no consideration for the assignments ),法庭亦認為母親無意圖作出饋贈(did not intend to make a gift for the properties ),故認定女兒只是作為母親的「復歸信託」的信託人(resulting trust for the mother ).
2. 推定信託 (Constructive Trust):
當一方不當獲得利益或違反信任關係時,法院會下令將資產轉交回受害人。在Liu Wai Keung v Liu Wai Man (2013)一案中,雙方是兄妹關係,購買一個物業作為家庭自用,物業以妹妹Luu Wai Man 的名義作為業權人,但物業按揭供款均由兄長Liu Wai Keung 所供,而且有銀行供樓記錄,法庭認為是他們有共同意圖造成一個「推論及知信託」(the case should be thought of as one of 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 ),判决兄長勝訴,擁有業權。
3. 秘密信託 (Secret Trust):
在遺囑中未公開受益人或信託的存在,受託人根據死者的口頭指示進行管理和分配。例如,某人告訴朋友其遺產應該分配給特定的受益人,但未在遺囑中提及,在現實情況中,不會鼓勵定立此類型信託。
4. 半秘密信託 (Half-Secret Trust):
在遺囑中提到信託的存在,但不具體說明受益人。例如,遺囑中指明遺產用於建立信託,但未說明受益人是誰。
設立信託的注意事項:
1. 明確性的重要:信託的條款應清晰明確,以避免日後的爭議或誤解。
2. 選擇受託人:選擇值得信賴且有經驗的受託人,確保其能妥善管理資產,並分配予受益人。
3. 法律合規性:確保信託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定,以避免法律糾紛。
4. 及時更新:隨著家庭狀況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及時更新信託內容。
5. 透明度:在合適的情況下,與家族成員保持透明,避免因信任問題產生的矛盾。
透過信託,有錢家族能更有效地管理和傳承其資產,確保其財產按照家庭的意願進行分配。但以宗馥莉案為例,即使有信託存在,但不一定能避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