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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審議的法治意義與社會啓示

博客文章

《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審議的法治意義與社會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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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審議的法治意義與社會啓示

2025年09月10日 19:38 最後更新:19:40

作者:陳曉鋒,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就是敢言名譽主席、法學博士

9月10日,香港特區立法會以大比數否決了特區政府提出的《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這一結果看似聚焦於單一議題,實則折射出香港社會在複雜議題中堅守法治、尊重民意、平衡多元的治理智慧。從法案的提出、審議到表決,整個過程彰顯了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法各司其職的制度優勢,體現了社會主流價值觀的凝聚力,更揭示了“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和諧穩定的堅定意志。

一、法案審議在法治軌道上的理性博弈
此次《條例》的審議過程,是香港特區治理體制有序運行的生動注腳。根據《基本法》,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政策並提出法案,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司法機關獨立審判,三者既分工明確又相互制衡。在《條例》的推進中,這一制度設計得到了完整呈現:

其一,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為落實終審法院相關判決而推動立法,既體現了對司法機關的尊重,也證明了行政權在法治框架內的有限性——政府可提出法案,但最終是否通過需由立法會決定。這種“行政提案不越權”的實踐,恰恰是香港法治精神的核心體現。

其二,立法機關獨立審議,彰顯民意主權。法案審議需充分聽取公眾意見。數據顯示,立法會收到的逾萬份意見書中,反對意見超八成。立法會最終以14票支持、73票反對否決法案,這一結果與主流民意高度契合,證明立法會並非“橡皮圖章”,而是真正代表民意的決策機構。

其三,司法獨立不受干擾,法治底線牢不可破。終審法院此前作出相關判決,特區政府據此推動立法,而立法會的表決結果並未動搖司法權威。這一過程中,行政、立法、司法三機關始終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行動,既無越權干預,也無消極推諉,展現了“一國兩制”下高度自治的成熟與穩健。

二、婚姻制度的文化根基與民意共識

同性伴侶權利保障議題之所以複雜,因其涉及婚姻理念、性少數群體權益、文化傳統、宗教信仰等多重維度。香港此次處理該議題的經驗表明:任何社會政策的制定,都必須以尊重主流價值觀為前提。

香港社會的主流婚姻觀仍根植於中華文化傳統,即“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制度。這種價值觀不僅是法律的基礎,更是社會倫理的基石。立法會審議期間,社會反對聲音佔據壓倒性優勢,正是主流價值觀的直接反映。值得注意的是,反對並非源於對性少數群體的歧視,而是對婚姻制度文化內涵的堅守——正如許多民意所指,婚姻不僅是個人權利,更承載著家庭延續、社會穩定的功能。

這一過程也揭示了民主決策的邊界:民主並非簡單“少數服從多數”,但涉及根本性社會制度時,必須尊重歷史傳承與文化共識。香港的經驗證明,在多元社會中,通過法治程序凝聚主流價值,既能保障多數人權益,也能為少數群體留出理性討論空間。

三、權益保障與社會和諧的共生之道

香港向來以多元包容著稱,不同國籍、種族、宗教的群體均能在此安居樂業。此次議題中,特區政府與社會各界的處理方式,進一步體現了這種包容性:一方面,政府始終以開放態度聽取各方意見。從公開徵求意見到立法會辯論,特區政府未因主流民意而忽視性少數群體的訴求,而是通過政策咨詢、社會對話等方式,努力平衡不同利益。這種“和而不同”的治理哲學,正是香港社會活力的源泉。

另一方面,社會討論保持理性,拒絕政治操弄。儘管議題敏感,但香港社會各界始終以法治和民生為討論底線,未出現部分地區因同類議題引發的社會撕裂。反觀一些別有用心者試圖將議題政治化、煽動對立,其圖謀在法治與民意的雙重制約下未能得逞。這再次證明,香港的和諧穩定源於對法治的堅守與對極端思維的抵制。

此次《條例》的審議結果,並非香港社會對性少數群體權益的否定,而是對“如何保障權益”的理性選擇。特區政府已明確表示,將繼續通過其他政策措施(如反歧視條例、公共服務優化等)保障相關群體權益,這體現了“問題導向、循序漸進”的治理智慧。

香港此次處理同性伴侶權利保障議題的過程,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與民主實踐課。它告訴我們:在多元社會中,尊重主流價值與保障少數權益並非對立,關鍵在於以法治為紐帶、以民意為根基、以包容為底色。一切熱愛香港的人,都應珍惜這來之不易的和諧局面,警惕任何試圖破壞法治、煽動對立的言行。唯有如此,香港方能在“由治及興”的道路上穩步前行,讓東方之珠的光芒更加璀璨。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麥俊豪(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黎智英案結案陳詞階段,控方羅列大量事實證據指證黎智英的控罪。反觀黎智英一方,陳詞自相矛盾、錯誤頻出,多次被法官質疑準備不足。眼看大勢將去,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又試圖把矛頭對準法官,質疑庭審公正性。這種向香港法治「潑髒水」的低劣伎倆蒙蔽不了世人,更干擾不了香港法院的獨立審判。

庭審程式公開透明、嚴謹公正

黎智英案從2023年12月開庭,已歷經150餘天。法官嚴格遵守刑事訴訟程式。庭審過程全部公開,每日都有大量公眾、記者及外國領事人員旁聽。控辯雙方傳召多名證人作證、出示大量證據。雙方各抒己見、自由辯論,僅黎智英自辯就用時52天,辯護權利沒有受到任何限制。法官公正主持、不偏不倚。法官強調,只會基於事實和法律判決,不會因政治立場、信仰裁定任何人有罪。對於控辯雙方發言中存在的偏差,法官一視同仁地指出。比如,針對辯方過分強調煽動刊物數量占比而忽視刊物是否有煽動內容,法官指出占比數字對審訊沒有説明。而當控方引用馬克·西蒙所發資訊證明黎知道受外部勢力關注時,法官指出所用證據為傳聞。當控方主張為節省時間選擇性播放涉案節目片段時,法官為避免不公,堅持用數天時間播放全部片段。在黎智英健康問題上,法官實事求是公正處斷。一方面,辯方指黎身體抱恙,法官表示如有身體不適可隨時給予小憩,體現出人性關懷。另一方面,對辯方操弄健康話題要求缺席聆訊,法官沒有輕易採信,並根據醫生檔確認黎適合出庭。

對庭審的抹黑荒誕可笑

只要略加分析,不難發現這些論調的荒謬之處。

如所謂「法官過度介入、進行有罪推定」:主持庭審、把握節奏本就是法官職責,法官提問十分正常。表面看,法官似對辯方發問更多,這主要是辯方邏輯錯誤、前後矛盾、準備不足等原因所致。細看下來,法官的每處發問都切中要害、合理公正。如辯方稱,制裁個別官員和制裁中國或香港主體不同,把執行公務的官員和他服務的主體相切割,因此法官詢問「假如是針對前特首林鄭月娥的制裁,是否為針對香港的行動」,一語道破其邏輯的荒謬性。辯方提到黎很少與馬克·西蒙談及政治,法官提醒這與此前庭審中的證據相矛盾。辯方還存在書面陳詞明顯缺少證據支持等低級問題,錯漏百出,能怪法官一針見血地指出嗎?黎智英重金聘請的頂級律師團隊表現如此不堪,莫非在鐵證面前打算「躺平」了嗎?

再如所謂「黎智英因從事新聞工作而入獄」:辯方提出,應給予新聞媒體更大言論自由,而不顧黎智英被捕不是因為從事新聞工作、而是因為行為觸犯香港國安法的事實。這不禁讓人懷疑,新聞媒體是特權階層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可以通過法律限制言論自由。辯方似乎在主張超越新聞自由底線、肆意危害國家安全的特權,敢問世上哪個國家會縱容這種特權?何況黎智英很多犯罪事實和新聞自由都扯不上關係,比如勾結「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政客與新聞自由相關?黎智英與美國政客會面並揚言「為美國而戰」也是新聞工作?把黎智英危害國家安全的種種行徑誇讚成新聞自由,何嘗不是對新聞自由的一種褻瀆!

黎智英案三位主審法官專業、公正,這是不爭的事實。至於有些人把矛頭對準法官,恰恰說明面對鐵證黎智英一方黔驢技窮,只能狗急跳牆攻擊法官、造謠受到不公正審判,乞求外國主子「營救」。然而,香港的法官是嚇不倒的。26日,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直言,威脅制裁處理案件的法官本身就是對法治的「逆向腐化」,擲地有聲地表示「我們不受人威脅,純粹依據法律審理案件」。律政司也在近日發佈的《香港刑事檢控2024》中重申,依法獨立檢控、不受任何干涉。這一切都是對香港司法公正的有力宣示,也是對外部勢力抹黑的堅定回擊。相信法官定能秉持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依據事實法律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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