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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禍港舊勢力」借美政客捲土重來: 陳方安生與伊珠麗交往背後的干預隱憂

博客文章

警惕「禍港舊勢力」借美政客捲土重來: 陳方安生與伊珠麗交往背後的干預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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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禍港舊勢力」借美政客捲土重來: 陳方安生與伊珠麗交往背後的干預隱憂

2025年09月25日 12:52 最後更新:13:05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許鴻鵠

「百足之蟲,至死不僵」,聲稱已經退出政壇,曾被中共中央政法委旗下新媒體「長安劍」指為「禍港四人幫」 之一的特區政府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近日又有動作。有報道稱,新任美國駐港澳總領事伊珠麗(Julie Eadeh)近日先後舉行兩個新上任招待會,邀請了部分反對派政客,包括陳方安生及前立法會議員劉慧卿等出席,令人不禁猜想,到底美國政客們又想搞什麼小動作呢?

美國干預別國內政劣跡太多

美國作為干預別國內政、顛覆他國政權的「老手」,在別國國土上的一舉一動不單惹人注目,背後更肯定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部分人士或許會稱,陳方安生早已退休離開特區政府,作為一介平民,難道她連交友的自由都沒有嗎?

不是沒有交友的自由,而是陳方安生本身劣跡斑斑,喪德敗行「好似電話簿咁厚」,如今又公然和美國政客交往,外界對其行為有所質疑,其實也正常不過吧?陳方安生本人曾經身為特區政府的「第二把交椅」,位居要津、領受高額俸祿,身份本來已是非常敏感,一言一行都必須恰如其分,不可逾矩;社會更不會忘記的是,陳方安生退休後,長期跟反中亂港分子廝混,與香港頭號國安疑犯黎智英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更是「深交」,如此髒亂不堪的背景,如今又跟美國政客有所交集,社會不關注才是真正的奇怪!

陳方安生有大量「勾連」紀錄

說到和美國政客勾連(注意:勾連,筆者沒有說是勾結),陳方安生其實已駕輕就熟。2019年3月,陳方安生曾聯同前立法會議員、現遭特區政府通緝的郭榮鏗等反中亂港分子訪美,陳方安生本人除獲安排與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Mike Pence)短暫會面外,一行人在華盛頓期間更曾與惡名昭彰的「反華政客」、美國眾議院前議長佩洛西(Nancy Pelosi),以及美國國務卿辦公室官員開會。

更離譜的是,據黎智英本人在法庭上所轉述,陳方安生在會見彭斯前,原來亦曾和美國前駐港總領事郭明瀚(James Cunningham)會面。黎智英在庭上引述郭明瀚的「報告」,指陳方安生關注特區政府當時提出的《逃犯條例》修訂,認為需要「擊敗」它,而陳方安生在美國跟其他美國政客見面時,亦是集中討論此事。

作為曾經的特區政府高官,主動跟別國政府要員談及全屬香港特區事務的問題,更主動提出要「擊敗」某項特區政府提出的法例修訂,說她是邀請外國政客干預本港內部事務,其實亦不為過。如今,這種一度已經隱退的人,竟然又蠢蠢欲動,應美國新任駐港澳總領事伊珠麗之邀參加美國官方活動,外界擔心此人又再有任何干擾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舉措,老實說,一點都不過分吧?

各界關心伊珠麗有否其他圖謀

說到美國政客,筆者認為大眾亦有必要認識一下今次事件的主角——伊珠麗。伊珠麗曾任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政治部主管,當時的職責主要是負責與本地政界聯絡,傳媒以往便曾拍到,伊珠麗與極端反華分子、國安犯人黃之鋒,以及國安通緝犯羅冠聰等人會面。

到底今次伊珠麗主動邀請陳方安生及劉慧卿出席活動,所為何事?這兩人已是不折不扣的「舊電池」,早已被香港人唾棄,她們對特區政府、社會和民生都已沒有任何影響力可言,加上脫離政壇已久,對當今政局更不可能有任何真知灼見,那麼作為美國駐港代表,伊珠麗邀請兩人參加活動,背後到底有什麼目的?別說是什麼普通的社交聯誼了,美國政客從來都是「無寶不落」,一言一行都必定有其政治目的,這點早已是路人皆知,絕非什麼秘密。

奉勸陳方安生等人,不要再妄圖在香港掀起什麼波瀾,她本人至今仍每月領取由公帑支付的巨額退休金,香港亂了、衰了、敗了,對她本人絕無好處。況且在《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香港已經沒有賣國賣港者的立錐之地,陳方安生等人若是想在香港頤養天年,過過退休生活,香港還是很適合她們這種人的;然而,若有人仍然痴心妄想,以為還可以憑藉外國勢力顛覆香港,那麼便大可死心,因為他們的詭計早被識破了,任何不軌的企圖都絕對不會成功!香港永遠是中國的香港,永遠不會有外國介入或干涉的餘地。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青平

在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被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依法定罪後,部分美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拋出「政治犯」「政治檢控」等虛假論調。這一說法既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也與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完全不符。事實上,黎智英的行為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其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而絕非「政治異見」;對其審判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行為,完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司法公正標準。

由於各國的意識形態、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國際法上對於「政治犯」的概念至今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標準。但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與學界共識,已形成基本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範疇。對「政治犯」的界定始終圍繞「和平表達」與「不危害國家安全」兩大核心,其適用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一是行為基於政治信念表達,未採取暴力手段;二是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利他性」與「和平性」特徵。而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早已被國際社會排除在「政治犯」範疇之外。

黎智英的所作所為與「政治犯」的核心內涵完全背離

從行為性質來看,黎智英的行為並非「和平政治表達」,而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政治犯」的核心特徵是和平表達政治信念,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而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於「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的嚴重犯罪,直接侵犯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與「政治犯」的「和平性」「利他性」特徵完全背離。這種行為在任何國家都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絕非所謂「政治異見」。

從國際法排除規則來看,黎智英的罪行屬於非「政治犯」範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顯然不屬於「政治犯」;外國勢力扶植黎智英為反中亂港代理人,資助亂港活動,亦違反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叛國、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是各國刑法普遍嚴厲打擊的對象,絕非所謂「政治檢控」。

從司法程序來看,黎智英案審判過程完全公平公正公開,無任何政治動機介入。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了公正審判、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黎智英案的審理過程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庭審過程全部公開,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52天,享有完整的辯護權,各方均有法律代表,且無任何一方提出受到不公平待遇;法庭最終頒下855頁公開裁決理由,詳細說明法律適用與證據分析,完全符合香港普通法的司法程式。所謂「政治檢控」的說法,既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刻意抹黑,也是對國際法司法公正原則的無視。

利用「政治犯」概念肆意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無恥且卑劣

國際法中設置「政治犯」的本意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正當政治目的的人士予以人道保護,使其不受迫害,並保護各國的主權利益。同時,任何國家都有權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一正當權利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與抹黑。然而少數國家、群體或個人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利用模糊的「政治犯」概念,為其政治代理人張目脫罪,並打著「人權」「民主」「自由」的幌子肆意干涉他國內政,妨礙他國獨立行使司法權。這種卑劣行徑早已被世界各國人民看穿,註定只會遭到堅決反對和徹底失敗,最終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任何企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政治犯」、將依法審判歪曲為「政治檢控」的論調,都是對事實的刻意歪曲和對國際規則的公然無視。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與相關案件的公正審判,既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香港市民合法權益、實現香港長治久安的重要基石,不容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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