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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拳頭交會被控「傷人19」 護理員整斷老人骨頭也會入罪

博客文章

打拳頭交會被控「傷人19」 護理員整斷老人骨頭也會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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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拳頭交會被控「傷人19」 護理員整斷老人骨頭也會入罪

2025年10月06日 09:05 最後更新:09:10

作者:李法言

根據《侵害人身條例》以「傷人17」最為嚴重,其次是「傷人19」,兩者分別在於不同程度上的傷人行為,因此,從法律角度上亦有不同的要求及罰則,而程度上的分別在维護社會治安方面起著關鍵的作用。

「傷人19」是指《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該條文規管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對他人身體的罪行。主要涉及非法傷人但傷害程度較輕,例如一般毆打致輕傷,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

兩者的主要分別在於意圖和傷害程度,「傷人17」需證明被告有明確傷人意圖且後果嚴重,而「傷人19」則毋須證明嚴重傷害意圖,門檻較低。根據案例,2023年一名男子因持刀傷人被控「傷人17」,判囚5年;而另一宗以頭拳打致受害人瘀傷案件,則按「傷人19」判處罰款及緩刑。

「傷人19」在法律上主要針對的是無意中對他人造成傷害,而行為本身並非有意圖造成。從法律角度考慮、「傷人19」的法例是用來涵蓋那些因為疏忽或輕率行為而導致他人受傷的情況。

換而言之、「傷人19」也適用於一些不涉及蓄意傷害的事件,例如因為駕駛不當而導致他人受傷。在這類案件中,檢控方只需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過失性,即被告人未有履行其應有的義務,從而導致他人受到傷害。

「傷人19」在香港法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刑罰標準和法律程序相對明確,法庭會判處監禁、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視乎案件的嚴重性和被告的背景。

在實際案例中,我們可以參考一些襲擊案件,大埔一家護老中心的護理員,於 2022 年為 87 歲女院友換尿片時過度用力,事主腿部骨折,並因傷口惡化需截肢。被告否認「傷人 17」控罪,經審訊後獲判罪名不成立,但官引《刑事訴訟條例》權力,裁定「傷人 19」罪成。

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根據醫生報告,裁定事主所受傷勢屬嚴重身體傷害,指根據該案證供,案發時僅被告接觸事主,被告又承認事發時用力過度,及聽到「啪」聲,肯定當時已致事主至少一處骨折。

不過,法官指控方未能證被告有意圖致事主受傷,未達「傷人 17」控罪元素;而被告任多年護理員,必知長者骨頭脆弱,換片時用力涉罔顧情況,故「傷人 19」罪成。

這些判決反映了法院在適用「傷人19」條時所考量的多重因素,強調了法律的靈活性和對個案背景的重視。

在比較傷人17條和19條時,可以看到二者在法律定義和刑罰上的明顯差異。傷人17條通常涉及更嚴重的暴力行為,可能造成重大身體傷害,因此其刑罰相對嚴厲,可能包括長期監禁。而傷人19條則主要針對較輕微的普通襲擊,刑罰相對較輕。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罪成,法庭資料顯示,黎智英及其助手Mark Simon曾透過個人戶口及多間公司帳戶,向反對派政黨、組織及不同人士轉賬,涉及金額逾一億元。

黎智英多年來一直被指為本地反對派的主要「金主」,在本案判詞中,就特別提到其助手 Mark Simon 在擔當著一個重要角色。判詞指,在2013年至2023年7月期間,黎智英一共轉賬86筆、共1.18億元給Mark Simon。黎智英曾解釋轉賬如此巨額是因為 Mark Simon 協助他管理投資及私人業務,但其後承諾過去有透過 Mark Simon 為他向不同政治組織捐錢。

據法庭引述警方書面供詞等資料顯示,2013年至2020年間,從Mark Simon 戶口先後匯出9300萬元予不同政治組織,亦在2019年匯出50萬元予支聯合。判詞中提到,黎智英稱自己從未加入任何本港或海外政黨,但多年來一直來捐款給民主黨及公民黨等本地反對派政黨。

另一方面,根據呈堂資料,黎智英的個人銀行帳戶在2013年至2019年期間,向多名不同人士及海外組統匯款約 573 萬元,其中350萬元予天主教香港敎區榮休主教陳日君、175萬元予美國前副國防部長伍夫維茲、20萬予英國反華組織「香港監察」、逾11萬予美國智庫企業研究院,及逾14萬予案中從犯證人陳梓華。

除個人帳戶外,黎智英名下多間公司亦涉及多筆相關轉帳活動。根據法庭披露的紀錄:
• Lais Hotel:黎智英旗下酒店公司,曾向具政治背景的組織或人士匯款 2000 萬元,包括近800萬予公民黨、500萬予民主黨、100萬予工黨、93萬予社民連等。該公司同時在「全球登報」行動中負責代付部分國際媒體費用,包括代付日經新聞報147萬元。
• 公明紡織(Comitex):2016 年 3 月曾接收黎智英 500 萬元匯款,其後該公司帳戶有再向外匯出款項,包括300萬予民主黨。

• 力高顧問公司(Dragonone / Ricco Consultants):亦為黎智英旗下實體,涉有多宗匯款記錄,包括向陳梓華匯出逾8萬元。

另外,「重光團隊」(Stand With Hong Kong Team)成員李宇軒被指負責海外宣傳與資金管理。根據銀行紀錄,他名下六個戶口共收款 1,453 萬元,並向約二十間海外媒體匯出 980 萬元,包括在英、美、澳等地刊登政治廣告及倡議文章。

此外,另一被告陳梓華的銀行帳戶曾接收黎智英、Mark Simon 及力高公司合共 25.4 萬元匯款。他被授權成為黎智英離岸公司 「Lacock Holdings」 的唯一簽署人,得以操作該公司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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