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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適堡創辦人陸毅強涉明知將結業仍出售服務 被控17項不當收款罪 續准保釋 12.15再訊

法庭事

舒適堡創辦人陸毅強涉明知將結業仍出售服務 被控17項不當收款罪 續准保釋 12.15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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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適堡創辦人陸毅強涉明知將結業仍出售服務 被控17項不當收款罪 續准保釋 12.15再訊

2025年10月13日 12:01 最後更新:12:13

大型連鎖健身中心舒適堡(Physical)創辦人陸毅強,涉在知道公司即將結業下,向顧客出售不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的服務,被控 17 項「就消費者作出構成不當地就服務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罪。案件星期一(10月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本案與舒適堡另9張傳票一併處理。辯方指需時檢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案件至12月15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陸毅強今身穿藍色恤衫、米色背心外套到庭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陸毅強今身穿藍色恤衫、米色背心外套到庭應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申請本案與9張傳票控罪一併處理,該9張傳票分別控告Physical Beauty Centre(Yuen Long) Limited、舒適堡(屯門)美容健美有限公司、舒適堡(荃灣)美容健美有限公司、舒適堡(沙田)美容健美有限公司及舒適堡(伊利沙伯大廈)健美有限公司,均票告「作出構成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罪。

控方今申請本案與9張傳票控罪一併處理。資料圖片

控方今申請本案與9張傳票控罪一併處理。資料圖片

辯方表示沒異議,但需時檢視文件以便提供法律意見,希望和控方商討,申請將案押後2個月再提訊。

張官將案押後至12月15日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即17 萬元保釋,每月須到警署報到、更改住址前須通知警署。

被告陸毅強(68 歲,報稱董事),被控 17 項《商品說明條例》下「就消費者作出構成不當地就服務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罪。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案件至12月15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案件至12月15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舒適堡(屯門、尖沙咀、荃灣、沙田)美容健美有限公司、舒適堡(伊利沙伯大廈)健美有限公司,及Physical Beauty Centre(Yuen Long)Limited,作為商户,就多項有關產品,即私人健身教練服務、普拉提服務、按摩療程服務、美容套票療程服務、面部美容療程服務等,接受消費者付款。

而在接受所述付款時,沒合理理由相信上述公司將能在合理時間內,供應上述產品。而該罪行是在被告,在案發時作為上述公司的董事,同意或縱容下,或是可歸因於他的疏忽下犯的。

案件編號:ESCC2193/2025、ESS27906-27914/2025

68歲男子被指於2024年9月至2025年11月期間,於Facebook發布煽動帖文,他被控「23條」下的新煽動罪,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被告庭上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他罪名成立,聽罷求情後,判囚8個月。

68歲被告林宗明,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戴眼鏡,頭髮灰白的被告今身穿卡其色上衣到庭應訊,聞判後表現平靜。

被告庭上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他罪名成立,聽罷求情後,判囚8個月。

被告庭上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他罪名成立,聽罷求情後,判囚8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期間,在Facebook發布130篇具煽動意圖的帖文,公開讓公眾瀏覽,帖文批評警察、法官等,又點名指要「打倒」特區政府官員、以及煽動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等,具煽動意圖。被告被捕後,在警方警誡下表示:「我寫嘅嘢,係為國家寫嘅」。

被告今庭上同意案情並認罪,蘇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由文浩正大律師代表求情指,被告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文學哲學系,退休前從事翻譯工作,曾為政府部門翻譯法律文件、參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翻譯,熱心義務社會服務,無案底、無政治背景。涉案僅單一FB帳戶、涉及數十人的朋友圈,接觸範圍有限;帖文多為轉載及謾罵,無證據顯示有成功煽惑他人行動。

辯方形容被告為「固執長者非理性發洩」,呈上多封親友的求情信,指其性格溫和、熱於助人、重視家庭,是「好好先生」。被告68歲,需長期照顧95歲母親。

辯方同意案情嚴重,量刑需具阻嚇及懲罰性,冀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家庭狀況等,從輕發落。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Facebook具即時傳播及擴散的特性,被告發布帖文平均每月約9至11篇,行為具持續性及系統性,而非偶發。雖然互動有限,但帖文公開,任何公眾均可瀏覽,具潛在廣泛影響。被告言論意在挑起對執法及司法機構的仇恨,削弱公信力與權威,破壞社會穩定,對國家安全構成潛在風險。

此外,被告對行政長官、保安局局長等政府官員作惡意中傷與失實陳述,不僅激化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情緒對立,更重提2019年社會動亂,甚至鼓勵選民投白票、挑撥市民與商界的矛盾,進一步加劇社會分化。

蘇官判刑時指,煽惑罪核心旨在於阻止極端思想不受約制地擴散,避免言論逐步轉化為實際行動,從而演變為對公眾秩序及國家安全的具體威脅。

蘇官判刑時指,煽惑罪核心旨在於阻止極端思想不受約制地擴散,避免言論逐步轉化為實際行動,從而演變為對公眾秩序及國家安全的具體威脅。

蘇官續指,煽惑罪核心旨在於阻止極端思想不受約制地擴散,避免言論逐步轉化為實際行動,從而演變為對公眾秩序及國家安全的具體威脅,量刑起點為15個月,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一,減至10個月;但被告家庭困境一般不構成減刑理由,惟裁判官細閱16封求情信,認為被告過往品格正面、重視孝道,其犯罪行為與一貫表現不符,加上需照顧年邁母親,酌情再減2個月,終判被告8個月監禁。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9⽉26⽇⾄2025年11⽉18⽇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發布該等刊物,即在Facebook發布陳述、相⽚及/或圖⽚,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529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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