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從內地平台網購以及北上購物已成日常,就連內地電器等產品也會購入回港使用。不過,消委會指出,即使產品附有內地的「3C」安全認證,亦不代表完全符合本港法例要求,特別是電器、氣體用具等高風險產品,若不當安裝或長期使用轉換插頭,隨時可能引發火警,後果嚴重。
消委會發表新一期《選擇》月刊,提醒芇民有關網購內地電器的安全問題。資料圖片
消委會今日(10月15日)發表新一期《選擇》月刊,提醒市民內地與香港的安全認證標準有所不同,指不少消費者誤以為,在內地購買的產品只要有「3C」認證標誌,便可安心在港使用;但「3C」(CCC)是內地的強制性產品安全認證制度,涵蓋家庭電器、電子產品、兒童用品等17大類產品,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符合中國國家標準(GB)才能在內地銷售。但香港有本地自身的產品安全法例,例如《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等,以符合本地實際情況,其規範及要求與內地標準或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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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發表新一期《選擇》月刊,提醒芇民有關網購內地電器的安全問題。資料圖片
消委會提醒,冷氣機等高功率產品,不能長期依賴轉換插頭。資料圖片
港人北上消費亦會選購電器及日常用品,消委會提醒要選擇信譽良好的商家或平台。
因此,消委會稱,一件擁有「3C」認證的產品,未必完全滿足本港的安全法例,消費者若非具備專業知識,難以自行判斷產品是否合規。
消委會就市民誇境網購作出提示。消腇會圖片
其中兩地電器插頭標準截然不同,本港規定電器必須採用符合標準的BS 1363或BS 546 三腳插頭,內置熔斷器並具絕緣套管,同時清楚標示額定電流;浴室鬚刨供電裝置專用家用電氣產品則可使用符合 BS 4573 或 EN 50075 標準的兩圓腳插頭。至於內地則常用兩腳扁型或三斜腳型插頭,跟本港標準不同。
消委會特別警告,若長期依賴轉換插頭使用內地電器,尤其用於冷氣機、電熱水器等高功率產品,會大大增加過熱甚至短路的風險,隨時可能引發火警;部分消費者或會考慮自行更換插頭,但此舉同樣危險。消委會強調,更換插頭屬電力工程,必須由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進行,市民切勿自行處理;選購電器時,應優先選擇原廠已配備符合本港規格三腳插頭的產品。
消委會提醒,冷氣機等高功率產品,不能長期依賴轉換插頭。資料圖片
消委會又提到,除了插頭問題,更要留意部份高風險產品的安裝。根據本港《氣體安全條例》,所有住宅式氣體用具(如熱水爐、煮食爐)必須獲機電工程署批准,並附有「GU」標誌,方可合法使用;更重要的是,所有氣體用具的安裝工程,必須由註冊氣體裝置技工負責,並建議每18個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事實上,本港已全面禁止新安裝無煙道式氣體熱水爐,違例者可被罰款1萬港元。
至於需要固定接線的電器如冷氣機、洗衣機及電熱水爐,其安裝工程同樣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否則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消委會提醒市民,不當安裝或使用電器可能導致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甚至死亡。如因疏忽而致第三方損害,消費者或須承擔賠償責任。即使消費者購買了家居或責任保險,家用電氣安裝或使用不當、產品缺陷或因此導致第三方損失,視乎保單條款,相關損失未必屬於受保範圍。並提醒市民,跨境購物亦涉法律問題,必須注意本港對部分物品設有嚴格的進口管制,未持有相關許可證而進口受管制物品,隨時會被檢控。
港人北上消費亦會選購電器及日常用品,消委會提醒要選擇信譽良好的商家或平台。
就誇境選購內地產品,消委會給予相關錦囊,包括:選擇信譽良好的商家與網購平台,避免光顧不知名商戶,並參考其他買家的評價與使用經驗; 選購附有規格資料(例如牌子、型號及額定電壓等)的產品,仔細閱讀標籤、額定電壓、電流及安全警示,及選擇設有符合安全規格的三腳插頭的家用電氣產品,避免長期使用轉換插頭或自行更換插頭;應確認產品是否具 3C 認證,並透過官方平台核實認證的真偽;購物時要保留交易紀錄與截圖,若日後需申訴或退貨,可作為證據,惟須視乎有關條款,有機會需要在當地進行追討。
消委會每年接獲逾百宗外傭中介服務投訴,涉及外傭未能如期到任、接連爽約,或實際語文能力與預期不符等。另一方面,部分中介公司的合約條款列明,客戶付款即表示同意所有安排,毋須另行簽署合約。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切勿急於付款,應先了解退款政策及更換外傭等細則,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委會。資料圖片
個案一:外傭爽約替補人選要求更高薪
投訴人透過A公司,於2月初與一名在港外傭進行視像面試,翌日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確認聘用並繳付約16500元服務費。然而到了2月中,A公司表示未能聯絡該外傭,導致雙方未能簽訂僱傭合約。投訴人隨即要求退款,但A公司不置可否。4日後投訴人再次要求退款,A公司則引用合約條款,指已列明外傭有可能悔約,因此不會退款,但可提供替補人選,投訴人須於60日內選定。
然而,3名替補人選中,1人不符要求,另外2人則要求比原先悔約外傭更高的薪酬。投訴人認為並不公平,因為由接觸A公司開始直至確認聘請,全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進行,從未簽署任何合約 。直至被拒退款後,查閱A公司在她確認聘請前傳送的交易文件,才發現外傭爽約公司毋須退款的條款。投訴人認為替補條款限制了消費者自由度和議價能力,遂向消委會求助,要求全數退回服務費。
A公司回覆指,在投訴人確認聘用前,已向她發送服務合約及列明退款和更換條款的文件。由於投訴人同意交易並轉帳付款,合約即告生效,而其情況並不符合退款條件。消委會調停時關注有關退款條款對消費者是否公平,及銷售過程中A公司有否讓投訴人充分理解並同意相關條款,促請A公司再次考慮。經多次商議後,A公司最終同意全數退款,個案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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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二:準僱主等候5個月仍未有外傭上任 要求退款卻遭拒
投訴人於7月透過B公司選定外傭後,便繳交14800元服務費。該外傭原定10月中到港就職,惟及至10月初,B公司表示外傭失聯,建議投訴人更換另一名外傭,並指由於新外傭來自另一國家,需要額外收取2000元手續費。投訴人同意並付費。第二次聘用過程中,雙方主要透過即時通訊軟件溝通,B公司沒提供另一份合約予投訴人簽署確認。
及至12月中,新外傭原定來港上任,惟同樣爽約。投訴人表示家庭急需外傭協助,惟等候5個月仍未成功聘用,生活受到嚴重影響亦承受巨大壓力,遂向B公司提出退款要求卻遭拒,於是向消委會求助。B公司指合約條款列明如外傭爽約可安排免費更換,但不設退款。然而,投訴人表示B公司安排的外傭已兩度爽約,對其服務失去信心。消委會遂再次與B公司調停,促請其考慮投訴人的體驗,重新審視個案。最終B公司同意向投訴人退回一半服務費,投訴人亦接受此安排,個案得以順利解決。
巴士的報記者攝
個案三:中介確認外傭懂英語 惟履職後難以溝通
投訴人於C公司安排下,透過即時通訊軟件與一名身在外地的外傭進行英語面試。過程中,投訴人留意到外傭那邊不時有另一把聲音協助其回應,令投訴人對其英語能力感到擔憂。C公司職員解釋指外傭因怯場才需要他人陪同,投訴人再特意查詢外傭的英語水平,獲職員確認其英語能力沒有問題,足夠應付日常溝通。投訴人遂同意聘用該外傭,並支付約14000元費用。
然而外傭履職後,投訴人發現雙方溝通困難,外傭未能理解簡單英語,難以明白工作指示。投訴人更擔心外傭無法處理特殊工作,例如在小孩生病時餵藥等。其後,投訴人多次嘗試聯絡C公司反映問題及要求跟進均未獲回覆,遂向消委會求助,希望C公司可以無條件更換一名能夠以英語溝通的外傭。
C公司回覆指,在招聘過程中已安排面試,讓投訴人了解外傭的語文能力,但理解其英語能力與投訴人期望有落差,因此可安排免費更換一次外傭。投訴人其後通知消委會,指已在C公司的安排下與另一名外傭進行面試並會聘用,毋須繳交額外費用,個案得以成功解決。
消委會建議消費者聘請外傭時,應選擇持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並留意該公司有否依循《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的要求,可以瀏覽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 www .eaa.labour.gov.hk ),並要向外傭中介公司清楚說明對外傭的期望,如有任何特殊需要宜盡早提出。面試時如對外傭資料有所關注,宜即場向其多了解;如懷疑有人協助外傭,應立即向中介公司提出以消除疑慮。
此外,部分外傭中介公司的合約或會列明客戶付費即表示同意條款和安排,毋須再簽署合約,因此交易前要仔細閱讀合約或服務協議,交易後應索取及保留合約及收據等交易文件,並保留與中介公司的溝通紀錄。聘請外傭時,應向中介公司再三確認甚麼情況下可以退款或更換外傭,並查問有否訂立服務保障期及額外收費等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