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是立法會選舉投票日,特首李家超發信呼籲公務員在是次立法會選舉投票,特首的呼籲,可說是適當其時。
特首主要提出4點,第一,投票是公民責任,公務員應以身作則。第二,投票是公務員體現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宣誓聲明的具體方式。第三,投票是體現《公務員守則》理念的實際行動。《公務員守則》指出,公務員有責任擁護《憲法》 及《基本法》,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實施政策及行政决定。第四,投票選出最合適的議員,與每一位公務員有切身關係。
選舉投票是民主制的重要一環。在傳統的社會,公民根本沒有機會投票,只是由皇帝或貴族決定社會事務。後來逐步發展,投票權才普及到一般人的手上,變成公民的重要權利。
古希臘的城邦,是民主發源地。民主一詞來源於古希臘語dēmokratia,由dēmos(指全體公民)和 kratos(指統治)兩部分組成,字面意思是「公民的權力」。據《雅典政制》記載,執政官梭倫通過立法允許所有男性公民都有權進入雅典公民大會。在公元前 4 世紀和 5 世紀,雅典的男性公民人口從 30,000 到 60,000 不等。要注意婦女、外邦人和奴隸完全無權參與。由此可見,投票權是何等寶貴。
這是希臘城邦的直接民主模式,後來隨著國家的規模擴大,慢慢演變成為代議式民主,由民眾選出代議士,代一般民眾管理國家。
嚴格而言,投票是一種珍貴的權利,而不是強制性的義務。
第一. 憲法保障的權利。
從法律的角度,投票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通常受憲法保障,在任何民主或共和政體中,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通常由憲法保障,而香港受《基本法》的保障。公務員首先是公民,因此他們完全享有這項權利。
在法律上,投票通常被視爲一種權利而非義務。除了少數國家(如澳洲、比利時)實行強制投票制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都沒有法律規定公民必須投票。因此,從法律上講,公務員和普通市民一樣,沒有「必須投票」的責任。
第二. 投票是重要的社會責任。
投票是民主政治的基石。行使投票權,本來就是對這一珍貴政治權利的珍惜和尊重。
從道德的角度而言,公民有責任投票,每人出一分力,確保選出能力強品德高的代議士,監督政府,向政府獻言獻策,推動社會向前發展。
第三. 公務員有深一層的責任。
公務員作爲國家治理體系中的一員,對社會有示範和引領作用。積極參與投票,是履行公民責任、關心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表現。如果連公務員都不願投票,可能會向公衆傳遞消極信號。
公務員投票還有深一層的意義。由於公務員的工作往往與政策執行密切相關,他們通常對政策的可行性、影響和執行細節,有更深入的理解。他們在工作環境中,會接觸到不同的議員,知道誰人認真為香港做事。他們的投票選擇,可能更理性和專業,能夠更好地選出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發展的候選人。
香港被殖民統治的百多年中,絕大部分時間民眾並沒有機會投票,今天我們能在安穩的社會環境中投票,來之不易,更應倍加珍惜。
香港有17.3萬公務員,還有大量政府資助機構的僱員,他們如果能帶頭出來投票,並且推動他們的家人朋友也來投票,就會有更多人盡好公民責任投票,更懂得選出有能力的稱職議員。
盧永雄
新一屆立法會會期開始,在首次大會上,政府就動議討論有關宏福苑災後支援重建工作的議案,政府亦直接提出針對維修工程和防止火災危險的問題。
第一. 打擊圍標。
身兼調查及規管工作組組長的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說,為了打擊圍標問題,建議加強市區重建局的角色和功能。現在市政局旗下已經有一個「招標妥」的程序。政府建議加強相關功能,為參與的顧問和承辦商訂定嚴格的預審名單,由市建局因應維修項目範疇為業主招標和評標,名單內顧問和承辦商才可以參加競投,申請政府維修資助大樓必須參加該平台。
現時市建局的「招標妥」是扮演一個支援的角色,未來市建局會因應項目維修範疇為業主招標和評標,市建局的協助程度會提高,相信有助居民防止工程競投時被人圍標。另外,工程期間局方會抽查動態監督工程,確保維修資助按進度發放,並要求顧問和承辦商在重要工程節點,例如大幅修改工程範圍或增加工程費用時,要提交報告。簡而言之,政府會進一步介入私人大廈維修工程。
第二. 規管維修工程。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說,因應宏福苑大火,政府會擴大《建築物條例》的修例範圍,包括建議將大型樓宇的維修工程,由目前多數為二級小型工程升級為一級小型工程,除了要聘用項目承建商,亦要聘用第三方專業人士提交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及監工計劃書。另外亦賦權屋宇署就大廈維修的方法及程序訂定要求,清晰講明何為「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政府這個改動是主要針對現在大廈維修是二級小型工程,據說市場上只有十多間中型的維修公司會參與競標,但如果升級為一級小型工程,更具規模的公司就可以參與。
另外,現時對建築物料的安全標準要求比較籠統,政府會頒布具體標準,訂明法律要求,以便對違規者直接作出檢控,並提高罰則,屋宇署亦會加強抽查和執法。
第三. 加強防火。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政府在火災後已採取多項針對性措施,並部署中長期方案,包括成立專業巡查隊,全面排查正進行大維修樓宇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至今已完成排查250幢高風險的目標樓宇。政府亦擬引入一些新的法定要求,如要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必須事先申請,又加強主要消防裝置停止操作期間對居民的警示,要求在當眼位置和所有停用的裝置上要張貼通告。
政府亦希望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一些容易核實的違規行為,例如阻塞走火通道;如果消防裝置的註冊承辦商簽發佈虛假設備證書,罰則會由現時最高罰款5萬元大幅提升,並希望可判處監禁。
第四. 改革大廈管理。
民政及青年局局長麥美娟表示,要改革大廈管理工作,民青局已著手檢視《建管條例》,將進一步要求法團在裁決工程和開支金額時,按合約金額設定不同級別的業主表決要求,包括提高大型維修工程和大額採購的親身出席和投票門檻,提高委任代表文書的透明度,進一步完善大型維修工程採購的利益申報,清晰業主大會的安排,賦予主管當局更多權力適時介入並提供協助。
第五. 加強工人防火意識
勞福局局長孫玉菡表示,政府會實施地盤全面禁煙,並會立法規定在所有地盤內禁止吸煙。勞工處已啟動修例,對總承建商、分判商及地盤內所有人士,施加明確法律責任,以減低建築地盤因吸煙而引致發生火警的風險。
政府全方位檢視各方面問題,包括打擊圍標、加強懲罰使用不合標準的建築物料及停用消防裝置、大力加強地盤或消防裝置物料的巡查、全面地盤禁煙、改革大廈管理。治亂世,用重典,政府修例提高刑罰,加強巡查,應該可以起到一定的阻嚇作用。
當然,沒有任何法例可以防止所有違規行為,政府都要邊做邊看,要注意修例後的實際效果,亦要留意不要過份要求,以免拖延維修時間及大幅推高維修開支。政府面對的是一個兩難題,既要避免災難再次發生,又要兼顧維修工程的效率及市民的可負擔能力,政府任重道遠。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