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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網紅無牌提供付費投資意見 被判監6星期本港同類案件首例

法庭事

金融網紅無牌提供付費投資意見 被判監6星期本港同類案件首例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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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網紅無牌提供付費投資意見 被判監6星期本港同類案件首例

2025年11月07日 18:07 最後更新:19:34

金融網紅周柏賢(前名周建希)涉嫌未有領取相關牌照,在社交媒體建立並管理一個接受訂閱的聊天群組,並提供投資意見,被證監會提控干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相關罪行。他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監6星期並需支付證監會調查費用。

東區法院

東區法院

今次是證監會首次獲法院對這類案件作出扣押刑罰。周柏賢申請保釋被拒,他需要還押等候對定罪及對刑期提出上訴。

案情指,在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4日期間,周柏賢以「Futu大股東」名義在Telegram建立並管理名為「Futu真。財自Private Group」的聊天群組,向公眾提供付費訂閱。他向訂戶收取200美元或1560港元的月費,期間共獲取約4.37萬元,並在群組內發表證券評論、推介個股及目標價,亦回應訂戶就納斯達克上市證券表現提出的查詢。

圖片來源:證監會官網影片截圖

圖片來源:證監會官網影片截圖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戴霖表示,當金融網紅在社交媒體及網上平台提供投資相關內容及意見,構成本應持牌才能進行的監管活動時,證監會將毫不猶疑追究責任,指出未獲證監會發牌的金融網紅可能不符合證監會要求的操守和問責標準,或會令投資者面臨重大風險及損害。

他提醒投資者應核實金融網紅的監管狀況,在考慮意見時保持警覺,並確保作出任何財務投入前,充分了解在社交媒體或網上兜售的投資機會所涉及風險及主要特點。

年興行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下稱「年興行」)涉及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虛假資料及欺詐維持牌照,2被告包括前主席洪榮鋒及前首席財務官兼公司秘書陳錦華,早前承認控罪。案件星期四(3月19日)於區域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判處洪榮鋒監禁28個月,陳錦華則囚16個月。

年興行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下稱「年興行」)涉及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虛假資料及欺詐維持牌照,2被告包括前主席洪榮鋒及前首席財務官兼公司秘書陳錦華,早前承認控罪。資料圖片

年興行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下稱「年興行」)涉及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虛假資料及欺詐維持牌照,2被告包括前主席洪榮鋒及前首席財務官兼公司秘書陳錦華,早前承認控罪。資料圖片

案情指,年興行於2014年申請證監會牌照時,採用「粉飾門面」手法虛構速動資金,使用欺詐手段取得牌照。其後為符合持續合規要求,提交虛假會計文件及膨脹資本數據。2015年公司成立後,憑藉欺詐取得的牌照開展業務,並涉及一宗價值1,780萬港元的收購交易,導致收購方蒙受逾1,000萬港元稅款損失。

首被告洪榮鋒,53歲,承認全部4項控罪,包括2項串謀詐騙、1項欺詐、1項偽造賬目。

鄭官判刑時指,洪榮鋒擁有澳洲及香港註冊會計師資格、行政工商管理碩士等專業背景,過去無犯罪紀錄。法庭認定其為主腦及主要策劃者,自知資金不足卻刻意設計欺詐方案以維持業務,而非單純「維持生意」,終判處28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判處洪榮鋒監禁28個月,陳錦華則囚16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判處洪榮鋒監禁28個月,陳錦華則囚16個月。

次被告陳錦華,50歲,承認1項串謀詐騙及1項欺詐罪。鄭官指,陳錦華於2014年加入年興行,法庭認定其角色較次要及從屬,僅於2016年12月提供有限協助,無從收購交易中獲取個人利益。並早於事件曝光後辭職、全面披露文件、主動向香港會計師公會等專業團體報告,並提出合作。法庭考慮其悔意、合作態度及較輕角色,終判處次被告16個月。

案件編號:DCCC 117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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