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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時任副總監鄧映霞遭加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法庭事

證監會時任副總監鄧映霞遭加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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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時任副總監鄧映霞遭加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2025年11月07日 18:10 最後更新:18:38

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證監會時任副總監鄧映霞,加控被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

鄧映霞涉嫌在證監會調查涉及一間上市公司的懷疑「造市」活動時,向受調查人士提供意見,建議他們如何應對證監會的調查,包括銷毀可能涉案的證據,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廉署經進一步調查及按律政司法律意見,加控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裁判官高偉雄批准控方申請修訂控罪書,加控被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違反普通法。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再提訊,屆時控方會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49歲的被告是時任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市場失當行為組副總監,早前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經調查後於去年4月與證監會採取聯合行動並拘捕被告。

案發時,證監會正就涉及上市公司China Gas Industry Investment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的虛假交易及市場操控活動進行調查。雖然被告不需參與調查工作,她可藉其職權查閱該「造市」調查的機密資料,但不得向未經授權人士洩露該等機密資料。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新增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2年7月15日至28日期間,在擔任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被告涉嫌沒有向證監會申報利益衝突,或沒有向證監會披露她與上述「造市」調查的4名受查人士有社交接觸,並建議他們如何應對該項「造市」調查,以阻礙證監會可能採取的調查行動。

年興行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下稱「年興行」)涉及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虛假資料及欺詐維持牌照,2被告包括前主席洪榮鋒及前首席財務官兼公司秘書陳錦華,早前承認控罪。案件星期四(3月19日)於區域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判處洪榮鋒監禁28個月,陳錦華則囚16個月。

年興行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下稱「年興行」)涉及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虛假資料及欺詐維持牌照,2被告包括前主席洪榮鋒及前首席財務官兼公司秘書陳錦華,早前承認控罪。資料圖片

年興行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下稱「年興行」)涉及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供虛假資料及欺詐維持牌照,2被告包括前主席洪榮鋒及前首席財務官兼公司秘書陳錦華,早前承認控罪。資料圖片

案情指,年興行於2014年申請證監會牌照時,採用「粉飾門面」手法虛構速動資金,使用欺詐手段取得牌照。其後為符合持續合規要求,提交虛假會計文件及膨脹資本數據。2015年公司成立後,憑藉欺詐取得的牌照開展業務,並涉及一宗價值1,780萬港元的收購交易,導致收購方蒙受逾1,000萬港元稅款損失。

首被告洪榮鋒,53歲,承認全部4項控罪,包括2項串謀詐騙、1項欺詐、1項偽造賬目。

鄭官判刑時指,洪榮鋒擁有澳洲及香港註冊會計師資格、行政工商管理碩士等專業背景,過去無犯罪紀錄。法庭認定其為主腦及主要策劃者,自知資金不足卻刻意設計欺詐方案以維持業務,而非單純「維持生意」,終判處28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判處洪榮鋒監禁28個月,陳錦華則囚16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判處洪榮鋒監禁28個月,陳錦華則囚16個月。

次被告陳錦華,50歲,承認1項串謀詐騙及1項欺詐罪。鄭官指,陳錦華於2014年加入年興行,法庭認定其角色較次要及從屬,僅於2016年12月提供有限協助,無從收購交易中獲取個人利益。並早於事件曝光後辭職、全面披露文件、主動向香港會計師公會等專業團體報告,並提出合作。法庭考慮其悔意、合作態度及較輕角色,終判處次被告16個月。

案件編號:DCCC 117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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