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3項罪名,被裁定全部成立。香港律師會發聲明稱,對部分媒體將有關審訊及定罪評論為「虛假審訊」深表遺憾,強調對香港司法制度、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以及法官的誠信與專業,抱毋庸置疑的信任和信心。
香港律師會發聲明回應黎智英案。
聲明指出,「黎智英案」根據《國安法》第46條,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以公開聆訊方式審理,歷時156天,各方均有法律代表,審訊過程中未有任何一方的法律代表提出曾受不公平待遇。對部分媒體將有關審訊及定罪評論為「虛假審訊」,律師會深表遺憾,並呼籲各界充分了解及細閱裁決理由書。
聲明表示,《基本法》確立香港司法獨立的憲制地位,保障獨立的司法權,包括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終審權,不受任何干涉;而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憲制職責是依法審理案件,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均要求他們無畏無懼地捍衛法律和維持司法公義。
同時,《基本法》第39條亦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
但聲明指,雖然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保障,但相關權利並非絕對,可依法作出限制。《國安法》明確規定,香港在維護國安方面,須依法尊重和保障居民根據《基本法》及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規定下所享有的人權,包括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律師會指,《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並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香港並非唯一設有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地區,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亦有類似法例。
香港律師會對香港司法制度、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以及法官的誠信與專業,抱有毋庸置疑的信任和信心。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3項罪名成立。(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今年2月被判囚20年。政府月初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據入禀狀指,政府申請充公黎智英名下17間公司股份、名下15個銀行戶口款項、黎曾繳付的1000萬元保釋金和早前因科技園欺詐案上訴得直獲退還的200萬元罰款等,合共至少1.27億元資產,案件排期7月8日審理。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據入禀狀,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黎智英。原告援引《香港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等法例,申請充公黎智英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的財產,包括黎智英名下銀行帳戶內所有結餘(匯豐銀行、恒生銀行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共15個戶口),合共約3230萬元;旗下公司及罪行相關帳戶內所有結餘(47個公司戶口包括「力高顧問有限公司」、「Next Animation Studio Limited」及「LACOCK INC.」轉贈予「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8萬元等),合共約1211萬元;黎智英名下之17間公司股份,其中提到「公明織造廠」等2公司股份共值7100萬元;黎智英涉刑事案件的保釋金及退還罰款(欺詐案和勾結案1000萬元保釋、欺詐案上訴得直退還200萬元罰款)。據統計,原告合共要求充公黎智英至少1.27億元財產,案件將於7月8日公開聆訊。
入稟狀列出黎智英名下公司有17間,包括Dico Consultants Limited (力高)(黎智英持股50%)、Best Combo Limited 、Absolute Ace Limited、Sino Focus Group Limited 、Billion Flower Limited(黎智英持股50%)、AD Marketing Limited (黎智英持股50%)、adMart eZone Limited(黎智英持股99%)、eZ Van Limited (黎智英持股50%)、Next Animation Studio Limited 、Ally Glory Investments Limited 、Fog City Digital Limited 、Chartwell Holding Limited 、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 (黎智英持股100%)、Comitex Holdings Limited 、Comitex Knitters Limited、Firm Way Investments Limited(黎智英持股33.3%、黎智英長子黎見恩持股33.3%),以及黎智英持股71.26%的壹傳媒有限公司(Next Digital Limited)。
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今年2月被判囚20年。AP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