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男童於去年7月在土瓜灣海心公園碼頭垂釣期間,疑遭人推落海,事後被捕的23歲男子被控串謀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星期一(1月1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控方今申請撤銷控罪,並交還部分證物予被告,獲裁判官曾宗堯批准。
23歲男子涉土瓜灣碼頭推9歲垂釣男童落海,官批准控方申請撤銷控罪。
據悉,被告曾還柙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控方早前亦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答辯。
被告黃凱浩。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黃凱浩(23歲,報稱學生),被控於2025年7月1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海心公園碼頭近燈柱AF0964襲擊男童X,對男童X造成身體傷害。
案件編號:KCCC1833/2025
六旬地盤工人2024年10月在旺角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後放入花槽,引致天橋和附近垃圾站的外牆受損。他早前承認3項縱火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64歲被告范志光、報稱地盤工人,承認於2024年10月22日在旺角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花槽泥土、植物及垃圾站外牆;及同日在兩個不同場合,用火損壞行人天橋外牆及花槽泥土。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頭髮灰白、皮膚黝黑的被告今穿藍色上衣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現年64歲,退休前是地盤工人,教育程度至小學三年級,現時獨居,依賴綜援金維生。被告有6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一項涉及刑事毀壞。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法官斥辯方所述「打火機失靈、點紙皮吸煙、嘗試撲火」等說法完全「荒謬」,與案情事實嚴重相悖。
法官續指,旺角區便利店密布,被告隨手可購買打火機,無需點燃紙皮取火吸煙,且若打火機無法點燃香煙,更不可能點燃紙皮;且被告在3處地點連續縱火,被目擊後不僅不求助,反而呵斥途人,與意外失火的表現完全不符。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減至32個月,由於 3項控罪屬同一事件,同期執行,終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
案情指,案發當晚有途人行經塘尾道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時,發現被告把起火的紙皮放入花槽,被告叫途人「唔好多事」。途人又看到附近有發泡膠亦起火,其後報案,消防到場撲熄火種。
警方於案發翌日下午在行人天橋附近截獲被告,拘捕及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案發時點燃紙皮,警方亦在他身上發現打火機和1罐丁烷。
案件編號:DCCC25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