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男童於去年7月在土瓜灣海心公園碼頭垂釣期間,疑遭人推落海,事後被捕的23歲男子被控串謀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星期一(1月1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控方今申請撤銷控罪,並交還部分證物予被告,獲裁判官曾宗堯批准。
23歲男子涉土瓜灣碼頭推9歲垂釣男童落海,官批准控方申請撤銷控罪。
據悉,被告曾還柙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控方早前亦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答辯。
被告黃凱浩。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黃凱浩(23歲,報稱學生),被控於2025年7月1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海心公園碼頭近燈柱AF0964襲擊男童X,對男童X造成身體傷害。
案件編號:KCCC1833/2025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生,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受審。案件原於星期四(3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惟裁判官梁雅忻關注在案發環境下,是否有合理原因作出觸碰行為。辯方解釋,當一個人有小動作,在主觀及客觀層面上均不會認為對方不同意這些行為。裁判官將案押後至4月29日再作裁決。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另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梁官甫開庭表示,希望辯方就未經對方同意的身體觸碰,是否構成普通襲擊再作進一步陳詞。辯方早前提及,被告實施觸碰時的行為是主觀意圖。辯方解釋,要考量被告的主觀意圖,要與具體實際情境一齊分析。若被告並非故意為之,而是出於真誠信念作出行為,或是行為屬於長期形成的「小動作」、「習慣性做法」,則不能直接認定是其行為問題,需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
辯方以「法國人打招呼」為例,不同民族有不同社交禮儀,若將特定民族的日常打招呼禮儀,直接套用本地法律判定為猥褻侵犯並不恰當,強調行為判定需兼顧被告的客觀處境與主觀認知。
辯方續指,被告的觸碰行為並非只針對特定對象,被告與各受害人之間的關係不止是師生,還是好朋友,曾表示希望與學生打成一片,該行為不分男女均會發生。且被告一直以來都有這些行為,但從沒有人反抗過。案中發生的拍膊頭、拉手等動作,在被告主觀意識中,是沒有問題的行為,因沒有人反抗,被告觸碰的部位亦屬尋常部位。
裁判官關注案發環境是否屬合理觸碰,押後4月29日再作裁決。
惟梁官關注,在當時情景下,同學在清洗魚缸、餵飼水母,被告為何有需要在此情況下觸碰對方,而對方又會同意,被告的行為屬沒有目的的動作。
辯方解釋,被告未必有原因去做這些行為,但當一個人有小動作,是沒有空間解釋為何有那些行為,在主觀及客觀層面上,均不會認為對方會不同意這些行為。裁判官梁雅忻將案押後至4月29日再作裁決。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