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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暴動4人罪成 提定罪或刑罰上訴即日被駁回 判詞:身處現場即壯大聲勢

法庭事

11.18油麻地暴動4人罪成 提定罪或刑罰上訴即日被駁回 判詞:身處現場即壯大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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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暴動4人罪成 提定罪或刑罰上訴即日被駁回 判詞:身處現場即壯大聲勢

2026年01月30日 17:57 最後更新:17:57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213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4人經審訊被定罪後,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上訴庭1月8日聽取陳詞後即日駁回,並於星期五(1月30日)頒佈判詞。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恰當地指出本案暴動的規模之大,「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4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判監5年1個月至5年3個月。

上訴人黃權龍、彭大展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而宋博通及劉永明由大律師陳偉彥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

大侓師劉偉聰上訴時指,撤回黃權龍、彭大展的定罪上訴,兩人僅就刑罰提上訴,亦會撤回判罰不一致性的上訴理由,僅就刑期明顯過重,希望上訴庭考慮兩被告參與程度屬案中最低,以及兩人案發時衣着、隨身物品而減刑。劉指,兩人的量刑起點是5年3個月,認為考慮兩人衣飾、加上獲原審法官裁定參與程度最低,有空間酌情考慮。

但判詞指,原審法官恰當地指出本案暴動規模之大,參與暴動人數多達1,500至2,000人;暴動者在歷時至少38分鐘內投擲約251枚汽油彈,另還投擲磚塊硬物,並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上訴庭認爲,原審法官以「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來形容現場是貼切的。

上訴庭引述原審法官判詞,暴動者在該處肆無忌憚,明目張膽地不理警方多番警告,公然向警方挑釁攻擊及肆意破壞,明顯視香港的法治和秩序如無物。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某暴動者曾親自作出襲擊或破壞,但他們身處現場必定壯大暴動聲勢,令其他暴動者更情緒高漲,亦更肆意破壞社會安寧。法庭必須對有關犯案者作嚴懲重判,以收阻嚇作用。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判詞指,原審法官已酌情給予各申請人2個月的刑期扣減,上訴庭不認爲原審法官的刑罰有任何不當之處。

判詞另指,代表宋博通及劉永明的大律師陳偉彥提到,沒有證據證明兩人被捕前的情況及身處暴動範圍多久等事項。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依賴其席前整體證據的疊加效應,作出有罪推論,定罪並無不妥。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除一人在開審前認罪,其餘 9 男不認罪受審被裁定罪成。

CACC57/2023(DCCC766/2020)

2022年本港第五波新冠疫情期間,前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在灣仔舉行生日派對,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與會後向衛生署隱瞞行蹤遭票控。王詩雅受審後被裁定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名成立,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王詩雅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於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7歲被告王詩雅被票控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於2022年1月6日至7日向衛生署職員辛麗芳、賴潔生及衛生主任張竹君,虛報於2022年1月3日中午至晚上的行蹤。

上訴人王詩雅。(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王詩雅。(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主要依據兩大理由,其一為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無需舉證上訴人「明知」接觸者為法定的「衛生主任」或「獲授權人員」,認為要證明上訴人知曉資料提供是為遵從法定要求,必然需證明其知曉對方的法定身份,但控方證人並未明確表明該身份;其二為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控罪,主張控方證人未告知其要求的具體法律依據,控方舉證並不充分。

針對第一項上訴理由,判詞指出,涉案規例的表述,僅為明確資料接收方的法定範圍。若要求上訴人知曉對方身份,會導致邏輯荒謬的結果,違背防疫立法初衷。被告只需知曉要求的背景與目的,無需知曉提出者的具體法定身份,再結合疫情期間的防疫工作迫切性,電話溝通中,上訴人亦無法核實對方法定身份,要求控方舉證會導致規例無法執行,故上訴理由不成立。

「洪門宴」王詩雅瞞報行蹤案提定罪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洪門宴」王詩雅瞞報行蹤案提定罪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針對第二項上訴理由,判詞表示,控方已證明上訴人知曉接觸者為衛生署職員、相關要求為新冠疫情追蹤,且上訴人自認有責任交代行蹤,還曾主動致電衛生署補充資料。案發時處於疫情高峰期,普通公眾均知曉衛生署的防疫追蹤職責。

控方證人亦多次提醒上訴人提供真實資料的法律責任、告知其資料對防疫的重要性,上訴人也主動回電補充資料、翻查來電號碼核實衛生署身份的行為,亦足以印證其知曉要求的性質與法律背景,其僅以對方未「明言」法律條文與法定身份為由,屬於僵化,脫離現實,故控方已完成舉證,該上訴理由不成立。

法庭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觀察、分析及裁斷,得出了相同的定罪結論,確信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控罪的全部構成元素,故駁回上訴方針對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14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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