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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後果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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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後果

2016年11月16日 19:29 最後更新:19:37

 

昨天高等法院頒下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官司判詞的時候,梁頌恆沒有現身法院,而是去了樹仁大學講講座。據現場聽眾感覺,梁頌恆對自己的處境感到相當無奈。

梁頌恆在講座上提到,在宣誓之前,曾經研究過當年長毛梁國雄宣誓風波的官司,亦請教過相關人等,有人教他在發誓時不加頭、加尾,讀完誓詞就可以過關。他不明白為什麼過去可以,現在卻不可以。

從梁頌恆的講法,既證明他有心鑽研何種讀誓詞方法可實質否定效忠,亦見到他完全沒有預計到要承受取消議員資格的惡果。

對這個「過去得為什麼現在唔得的問題」,可以有兩個不向角度的答案。第一個是政府作公共決策的角度。我過去讀「公共決策學」時,在學術文章中讀到一個小例子,主角是一隻躺在火爐旁邊的貓的,外國家庭大廳有火爐,天氣寒冷時,貓兒喜歡躺在火爐旁取暖,爐火愈燒愈旺,但貓兒通常都不會移動,直到火爐邊的溫度高到貓兒忍受不了,才會跳起來挪動身體離開火爐一點,去到溫度較適宜的位置,再躺下來。政府決策作風如貓兒一樣,非到不能忍受的地步,也不會行動起來決策。

政府要處理的事情,成千上萬,若每天都因應環境對所有事情作出新決策,政府的「主機」一定會燒掉,皆因不能夠一下子處理太多事務。所以政府一般情況都是當作沒事發生般繼續因循下去,直到事情出現重大變化,可能產生嚴重影響時,才會一下子驚覺起來,扭轉過往的政策。

過去多屆立法會,激進議員總要在宣誓時搞出各式各樣的花樣,目標還是在表達不向中央效忠。最初都是玩斷句,用咳嗽代替某些字等小動作,但情況越演越烈,發展到今天的梁頌恆和游蕙禎,已去到宣誓時講粗口和用上「re-fucking of支那」的辱華地步。政府過去不採行動,不等如這些行為合理,只不過是過去議員宣誓時否定效忠的行為不太明顯,港獨思潮不太張揚,未有引起政府的足夠的重視而已。梁、游的行為去到臨界點,觸動政府作決策。

第二個角度是研究反對派議員的行為。這是一個真實例子,一名小學三年級的小女孩告訴我,她說班上的同學很不喜歡其中一位女老師,因為她的穿著很怪異,有時全身黃色,有時全身綠色,同學覺得老師很「樣衰」,便起來作反(用小女孩的說法)。同學初時在上堂刻意吵鬧,見到老師沒有責罰,便越吵越厲害,後來更離座位四處搞事,最後一堂課有半堂的時間都是這樣,老師完全維持不到秩序。連一些比較聽話的同學終於忍受不了,向家長訴苦,因為上不了課,家長向校方反映,結果這個女老師被開除了。

同一班學生,遇上一位「很惡」的男老師。他第一次見到同學在班上不守秩序時,便用很嚴厲的語氣說,「某某同學,你再這樣,我會給你一個後果。」老師神情嚴厲,頑皮的同學,馬上收斂。我問小女孩,究竟老師給不聽話的同學什麼「後果」,如何處罰他們呢?小女孩說大家都不知道那個「後果」是什麼東西,因為老師說過之後,大家都不敢「作反」,「後果」從沒有出現。

香港立法會的局面,其實和小學三年級的情況差不多遠。過去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搞作,在開會時鬧事,立法會主席怕了他們,只採取很溫和的手段處理,結果亂局越演越烈,最終搞出辱罵祖國的誓詞,將港獨帶入議事堂。

當一切都沒有後果的時候,事情其實可以很恐怖,人大釋法為這些否定宣誓的行為畫上句號。將來有人再做這些事情,肯定會有後果。知道有後果,很多人便不會再做了。這個小學生都懂的道理,相信議員們很快就會明白。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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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原本正路 人大釋法有因

 

高院法官區慶祥判決梁頌恆、游蕙禎宣誓無效,自10月12日宣誓當日起取消議員資格,並沒有出現某些法律界人士呼籲法官不用跟人大釋法判案的事情,法官的判決十分正路。

看完長篇判詞,有幾個總結。第一,梁、游二人的行徑根本就是違反誓詞,這一點兩人甚至在法庭上也沒有爭辯。區慶祥法官話,法庭裁定一項宣誓是否有效,必須回答這個問題:從客觀的角度看,宣誓人是否忠誠及從實地承諾會支持及遵守誓言中的責任?區官指據梁、游作出誓言的方式,客觀及明顯地表示他們無意忠誠及從實地遵守誓詞的責任,因為他們明顯地不承認「一國兩制」的原則及該原則下「一國」的重要性。兩人甚至沒有就這些指控提出異議。

第二,梁、游主要爭辯法庭無權干預立法會主席讓他們重新宣誓的決定,但法庭並不接納。這裏涉及所謂「不干預原則」,區官話不干預原則源自英國實行三權分立原則,但他亦指出,英國同時亦有「議會至上」原則,英國亦無成文憲法。所以不干預原則應用到不同地區應有限制,特別是有成文憲法的地區,香港就是有成文憲法的地區,基本法就是香港的成文小憲法。

區官特別指出,在終審法院判決的「梁國雄對立法會主席」一案中,終院確立1. 香港應用不干預原則時,必須符合基本法的相關憲制規定。2.基本法賦予立法會某種權力和責任時,法庭有權裁定立法機關是否擁有某一種具體權力或特權。基於此,區官裁定不干預原則不會禁止法庭有權判定一名議員的誓言是否符合基本法。

用一般人的語言去總結整場官司,梁、游一方的打法是技術性打法,他們不就違反誓詞抗辯,只爭論法庭無權去管立法會主席讓他們再宣誓。但法庭話有憲法(即基本法)就要睇憲法規定,否定了不干預的觀念,結果就判梁、游敗訴。法庭同時也確立不干預原則不是至高無尚,香港有成文的基本法,要看基本法的規定辦事。

第三,沒有釋法法庭也會這樣判。梁、游指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等如修法,區官巧妙回應,話即使沒有人大釋法,他一樣會這樣判,所以法庭就看不到有需要就此問題作出裁決了。當然區官也清楚提到,香港各級法院要按人大釋法判案。

這帶出一個有趣問題,若早知判決是這樣,人大是否不用釋法?法律界不喜歡人大釋法,之前業內一直有一個說法,話香港法院可以處理這些問題,不用人大釋法。到釋法前夕此案最後審訊之時,政府的代表律師還叫法庭先判案後出判詞,似乎希望法庭先判出好像如今政府勝訴的決定,就可以遊說人大不用釋法。

到此有兩個層次的問題:

1. 若無釋法,區官是否真會同樣地判?因為他在釋法後才頒下判詞,這件事永遠成為歷史懸案。

2. 假設區官無論如何會這樣「正路」地判案,但誰能確保之後的上訴庭、以至終審庭,也會同樣判案呢?大家應該明白,法律的訓練,就是教人從正反不同角度看問題,如今釋法後也沒有人能百分百保證梁、游在上訴時不會找到強勁大狀翻案,何況沒有釋法?還有是往後很可能有各種不同借宣誓挑戰國家的行為,人大如不釋法,實難釋疑止爭。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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