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法言
在新聞報道或電影電視劇集內,都會見到警察拘捕疑犯控告所干犯的罪行,但由於罪行性質不同,因此、在檢控原則下,被告是循「可公訴罪行」或「簡易程序條例」下而被檢控,兩者有著截然不同的最高罰則。
究竟兩者有何分別?法律上是會基於罪行的嚴重性,而適用不同的刑事程序。簡而言之,「簡易程序罪行」(summary offences) 是相對較輕微的罪行,例如阻街、違例泊車、不小心駕駛等; 「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 則是較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強姦,打劫等等。至於應該引用那一條條例檢控,可以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4A 條,如果罪名上面的條文有「可循公訴程序」字眼出現,該控罪便屬「可公訴罪行」的範疇,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多屬「簡易程序」範圍,兩者區分非常清晰,最高刑期亦大大不同。
但有時法例會列明有個別罪行是可分別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罪行方式」處理,「洗黑錢罪」便是其中一個例子:
(1)循公訴程序起訴,一經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 14 年;或
(2)循簡易程序檢控,一經定罪後,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 3 年。
除了反映控罪的嚴重性,「簡易程序」及 「可公訴罪行」另一分別亦涉及兩者在審訊的法院上有不同方式。
「簡易程序罪行」如被告不認罪,通常會在裁判法院審理。有很多輕微罪行如違例泊車,只是定額罰款,如被告認罪受罰就不用上庭。
而「可公訴罪行」則會安排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但如果有被告人在同一案件被控「簡易程序」及「可公訴」罪行,法院有權將「簡易程序罪行」,連同同案的「可公訴罪行」,一併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值得留意在「簡易程序」及 「可公訴罪行」兩者之間,還有第3種罪行 —— 「可公訴罪行,但可循簡易程序」indictable offences triable summarily)處理,例如「盜竊罪」,雖然法例列明「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監禁 10 年」,但在《裁判官條例》下,裁判官有權審理特定「可公訴罪行」,而「盗竊罪」正正就是裁判官可審理的罪行。
但必須留留意裁判官有權審理的「可公訴罪行」,通常是性質有一定嚴重性,但控罪本身非常輕微,最明顯是偷竊一支唇膏與偷竊價值連城名畫,雖然同樣可被控屬於「可公訴罪行」的「盜竊罪」,但法例會容許由裁判官處理情節較輕微的偷竊唇膏案件。
無論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罪行」方式作出檢控,律政司會根據案情嚴重程度,來決定起用那一種程序處理。裁判署就單一控罪的最高判刑刑期權力是兩年監禁,如果控方認為案件有機會判監超出兩年,便有須要選擇以「公訴罪行」方式提出檢控,將案件轉介往更高級別的法院審訊。
除了因為案件性質嚴重導致審訊的法庭有所不同不同外,「簡易程序」或「可公訴罪行」的審訊方式仍需跟隨刑事法律原則,例如控罪元素、舉證責任及標準,均維持不變,別無差異。
最後,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提出檢控,必須注意通常須在事件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提出檢控,只要超過6個月未正式起訴,即屬超期。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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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被判刑20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受審後判刑最重的罪犯,亦是本港首宗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判刑。
法庭指《國安法》第29條訂明,犯「勾結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刑理由書指,法庭參考了終審法院於「呂世瑜案」所訂的指引,來界定黎智英案是否屬「罪行重大」;另外,法庭亦考慮了「馬俊文案」,再因應本案情況作出調整。
法庭認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將其量刑起點提高:就「發佈煽動刊物控罪」,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就兩項「勾結外國勢力控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上加刑3年。但法庭接納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因而就煽動刊物罪減刑 1 個月,兩項勾結外力罪則各減刑 1 年,3罪共判囚20年。
觀乎「35+顛覆案」中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首要分子」戴耀廷,法庭認為戴為謀劃的發起人、初選的組織者和推動者、更為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幕後策劃者及主犯,指他持續提倡「攬炒十步」,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以15年為量刑起點,但因戴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判囚 10年,為該案45名罪成被告中刑期最重的一個。
相比之下,黎智英不認罪,不單無減刑,且被法官「加刑」。法庭的判詞曾指,黎智英長年對中國心懷怨恨,無論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唯一意圖就是尋求中共倒台,即使代價是犧牲香港人利益。而今日的判刑書就指,黎智英作為主腦,精心策劃、早有預謀。
由於干犯《國安法》的被告,服刑時不會有三分之二的刑期扣減,以法官今日的刑期計算,現時78歲的黎智英,最多坐監要坐到98歲。
而今次同案3名認罪《蘋果》前高層,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前《蘋果》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蘋果》主筆兼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各判囚10年,與「35+顛覆案」中的戴耀廷刑期相同。3人的量刑起點同樣為「罪行重大」,但他們認罪但沒作供,沒有協助控方,只能因認罪而獲減刑三分之一,因而判囚10年,法庭指已是該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晚實施,主要涵蓋4大罪行,除黎被控的「勾結外國勢力」外,還有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和進行恐怖活動。
自《國安法》生效以來,本港經歷多宗重大國安案,包括《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宗案件「唐英傑案」,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唐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等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9年。當時法庭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6年半作量刑起點,恐怖活動罪則以8年作量刑起點,沒減刑因素,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9年。
另外,「光城者」涉策劃在觀塘及屯門裁判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炸彈,並事前到現場視察,並租用酒店房間計劃行事,其中主腦何裕泓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同案6名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3人被判入教導所,另3人被判囚2年半至6年不等。
而正在審訊的「支聯會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認罪候判,而其餘被告則不認罪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