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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勾結外國勢力罪」要求嚴謹  黎智英案成第一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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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勾結外國勢力罪」要求嚴謹  黎智英案成第一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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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勾結外國勢力罪」要求嚴謹  黎智英案成第一重案

2026年02月09日 20:13 最後更新:07月07日 09:34

《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之一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眾多西方國家都有相關罪名,而且近年不斷有新立法附加新罪名,特別是部份國家有「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但香港法例卻無相關規定。

罪行內容

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為外國或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境外勢力」)竊取、刺探、收買或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即屬犯罪。根據同一條文,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實施與之串謀實施,或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境外勢力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援作出以下任何事情,亦屬犯罪:1. 對中國發動戰爭,或以武力或武力相威脅,對中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2. 對香港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3. 對香港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4. 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或5.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視乎被告參與的程度,勾結境外勢力的刑罰包括終身監禁及有期徒刑。

這裡有兩點要注意:

第一,法例指明6種勾結後的危害國安犯罪行為,即前半部講的竊取機密,和後半部講的5種破壞行為。如沒有這6種犯罪行為,不能入本罪。有些人說《香港國安法》立法後,本地人和外國機構接觸很易犯法,在外國新聞機構工作亦很易犯法,甚至出席一個外國機構組織搞的研討會也會犯法,這完全是重大誤解。

第二,還要證明有犯罪意圖。如果涉嫌者完全不知道接觸他的,叫他做犯罪事情的人,是外國或境外機構的代表,或在不知情下做了上述的行為,也不能入罪。

案情介紹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主要定罪案件,是「黎智英案」,這也是香港國安第一重案,牽連之廣,勾結外國勢力之深,令公眾嘩然。

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日報》關連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和發佈煽動刊物等罪名。控方傳召的證人中,包括6名從犯證人前《蘋果日報》高層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以及「重光團隊」的李宇軒及陳梓華,詳細指證黎智英如何操控《蘋果日報》編採方針,以至利用「重光團隊」在海外登報,進行國際遊說,要求制裁中國。

控方提交的案情透露,黎智英、他的助手Mark Simon以及流亡海外、綽號「攬炒巴」的劉祖迪串同李宇軒及陳梓華等人,在2019年黑暴運動期間,控制一個叫「重光團隊」的組織,在海外活動,要求外國對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實施制裁或封鎖,並從事其他針對中國大陸和香港的敵對活動。

控方表示,各人的角色包括黎智英與Mark Simon是幕後策劃者、資金支持者,亦是「最高級別的指揮者」。李宇軒及劉祖迪則是重光團隊的核心成員。他們領導、指揮和指示其他成員,執行透過陳梓華傳達黎智英和Mark Simon的指示。控方指,重光團隊在社交媒體平台上進行宣傳,發表文章,與外國政治人物或活動人士建立聯繫,並在美國、英國、法國和加拿大等地舉辦政治活動。

控方又表示,2020年1月,黎智英、陳梓華、劉祖迪和一名身份不明的女性在台灣會面,討論如何進行俗稱「支爆」(讓中國崩潰)的計劃,即是通過在中國造成行政和經濟動盪來制裁中國。黎智英當時向團隊成員表示,該國際遊說計劃分為4個階段,第一、讓外國知道香港發生的事情;第二、呼籲外國政府關注和譴責香港特區政府;第三、與外國官員會面,將他們的想法帶回香港;第四、會見外國的顧問和政治顧問,以影響他們的對華政策,敦促他們對中國大陸和香港實施制裁。

爭議焦點

案件於2023年12月18日開審,原預計審訊為期80日,但最終控辯雙方結束盤問證人時已長達146日,單是黎智英自辯作供已經超過50日,涉及文件超過3000頁。在146日的審訊中,控辯雙方就《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展開了激烈的法律辯論。

在主體案件開審前,雙方首先就「新聞材料」的檢取打法律前哨戰,主要圍繞警方根據《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檢取「新聞材料」的合法性,展開激烈辯論。黎智英一方認為「新聞材料」受專業保密權保護,應免於檢取。但法庭裁定,在《香港國安法》下,「指明證據」涵蓋「新聞材料」。法官強調,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在刑事調查中,「新聞材料」並無豁免權。為有效防範和懲治危害國安罪行,警方必須能夠展開有效搜查,法庭裁定控方有權檢取相關材料。

到主體案件在2023年12月開審,全案最核心爭議是勾結外國勢力的法律定義與罪行邊界。控方認為黎智英長期透過《蘋果日報》、社交媒體及海外高層會面,請求、串謀外國勢力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其本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辯方則強調,黎智英的言行屬於正常的國際遊說、評論以及新聞輿論表達,法律不應將普通的政治外交主張或對政府政策的國際呼籲,直接等同於刑事犯罪中的「勾結」,否則會過度擴大國安罪名的適用範圍。

案中另一爭議是時間跨度與「追溯力」的問題。《香港國安法》不具備追溯力,即不追究2020年6月30日法律生效前的罪行。但此案在證據採納上引發了關於「時間跨度」的法律爭議。控方引入大量黎智英在2020年《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前的言行,如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的國際會面和《蘋果日報》社論,作為背景證據。辯方質疑這屬於變相給予法律追溯力,以此對生效後的行為進行定罪或加刑並不公平。但控方認為黎智英的言行有連續性,其犯罪行為跨越了《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的時段。

判詞介紹

最後高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2025 年 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全部罪名成立,判詞顯示,法庭判黎智英觸犯《香港國安法》和煽動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第一. 黎智英的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出,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故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不誠實的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案發時出任《蘋果日報》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當時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蘋果日報》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會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他在2019年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他們的證供具體指證黎智英有廣泛勾結美國、英國和台灣地區勢力的罪行。

判詞指出,「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的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第二. 《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犯罪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事後回看,從犯證人作供相當重要。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同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最後高院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2025 年 12月15日裁定黎全部罪名成立,到2026年2 月9日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另外案中8名認罪被告分別判囚 6年3個月至10年。黎智英其後放棄上訴,案件最終審結。

案例評析

黎智英案是「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首宗主要案件。黎智英處心積慮犯案,亦以傳媒作為自己的保護罩,最後被定罪伏法,樹立清晰案例,對妄圖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者,有重大警戒作用。

在黎智英案審訊過程中,外國政客不斷評論干擾審訊,而香港法庭就持守公開透明原則,依法審訊。法庭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治得以彰顯。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被判刑20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受審後判刑最重的罪犯,亦是本港首宗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判刑。

法庭指《國安法》第29條訂明,犯「勾結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刑理由書指,法庭參考了終審法院於「呂世瑜案」所訂的指引,來界定黎智英案是否屬「罪行重大」;另外,法庭亦考慮了「馬俊文案」,再因應本案情況作出調整。

法庭認為,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將其量刑起點提高:就「發佈煽動刊物控罪」,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就兩項「勾結外國勢力控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上加刑3年。但法庭接納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因而就煽動刊物罪減刑 1 個月,兩項勾結外力罪則各減刑 1 年,3罪共判囚20年。

觀乎「35+顛覆案」中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首要分子」戴耀廷,法庭認為戴為謀劃的發起人、初選的組織者和推動者、更為串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幕後策劃者及主犯,指他持續提倡「攬炒十步」,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以15年為量刑起點,但因戴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故判囚 10年,為該案45名罪成被告中刑期最重的一個。

相比之下,黎智英不認罪,不單無減刑,且被法官「加刑」。法庭的判詞曾指,黎智英長年對中國心懷怨恨,無論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唯一意圖就是尋求中共倒台,即使代價是犧牲香港人利益。而今日的判刑書就指,黎智英作為主腦,精心策劃、早有預謀。

由於干犯《國安法》的被告,服刑時不會有三分之二的刑期扣減,以法官今日的刑期計算,現時78歲的黎智英,最多坐監要坐到98歲。

而今次同案3名認罪《蘋果》前高層,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前《蘋果》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蘋果》主筆兼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各判囚10年,與「35+顛覆案」中的戴耀廷刑期相同。3人的量刑起點同樣為「罪行重大」,但他們認罪但沒作供,沒有協助控方,只能因認罪而獲減刑三分之一,因而判囚10年,法庭指已是該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晚實施,主要涵蓋4大罪行,除黎被控的「勾結外國勢力」外,還有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和進行恐怖活動。

自《國安法》生效以來,本港經歷多宗重大國安案,包括《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宗案件「唐英傑案」,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唐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等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9年。當時法庭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6年半作量刑起點,恐怖活動罪則以8年作量刑起點,沒減刑因素,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9年。

另外,「光城者」涉策劃在觀塘及屯門裁判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炸彈,並事前到現場視察,並租用酒店房間計劃行事,其中主腦何裕泓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同案6名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3人被判入教導所,另3人被判囚2年半至6年不等。

而正在審訊的「支聯會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認罪候判,而其餘被告則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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