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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訟式制度」 法官提問不能過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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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訟式制度」 法官提問不能過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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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訟式制度」 法官提問不能過界

2026年03月26日 09:43 最後更新:04月23日 16:56

作者:李法言

在普通法體系中,法庭是彰顯公義的地方,這個原則源於1924年一宗案件R v Sussex確立 , 大法官Hewart 於判詞中講到: 「公義不但必須彰顯,而且必須毫無疑問地在眾人面前彰顯」(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話成為法律界的金科玉律。

法官在審訊中扮演關鍵角色,應基於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作出判斷。然而,法官應否主動介入,例如向證人發問?若過度介入,敗訴方往往以「法官加入戰團」(Descending into the arena)為由上訴,指此舉損害公義。那麼,如何界定法官的提問是恰當還是過度?

香港法院採用「對訟式制度」(Aversarial system),相信「真理越辯越明」,事實由控辯雙方透過舉證與盤問釐清,法官猶如球證,保持中立,不應落場比賽。相比之下,大陸法系採用「查問式制度」(inquisitorial system),認為「真理經調查而得」,法官在審訊中,可擔當更主動查問角色。

在對訟制度下,法官應維持客觀中立,避免過度介入或過早表態,以免影響公平審訊。但有法律學者指出,若一方因資源或能力所限未能有效提出關鍵證據,法官提問澄清,有助避免技術失誤;又或證人答非所問時,法官適當追問,可以提升效率。但法官的介入必須小心,不要讓人感覺偏幫任何一方。

判斷法官是否過份介入審訊,一般採用「理性人測試」,即合理的人會否認為法官的提問保持中立,使被告獲得公平審訊。上訴方毋須證明法官實際偏袒,只需證明其行為令人合理擔憂「看似偏袒」,就可能上訴成功。法官發問的性質與次數都是考慮因素,但次數本身並非決定性,主要看提問的性質有無越界。

法官有責任確保審訊有序進行。若律師未能有效引導證人,法官可適當發問以釐清事實,只要態度不偏不倚,仍屬恰當。總括而言,除非必要,法官應避免干預,尤其在盤問環節,以免影響與訟雙方大律師的盤問效果。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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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是案件聆訊的靈魂

 

作者:李法言

當大家睇電影「毒舌大狀」的時候,會因扮演大律師林涼水(由黃子華飾演)在庭上雄辯滔滔而驚嘆。林涼水盤問證人時咄咄逼人,每句說話擲地有聲,特別是「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但窮人死梗」的戲劇性金句,更加深入民心。

事實上,不論是刑事或民事審訊中,「盤問」證人(Cross-examination)都十分重要,因為證人在宣誓後所作的證供,是審訊時了解證據的關鍵。因此,控辯雙方的大律師都千方百計,想盡辦法「鋤散」對方證人的供詞,破壞對方的整個證據鏈條。

「盤問」雖然是主菜,但在法庭審訊程序當中,分別還有「主問」、「覆問」兩個環節,環環相扣,而兩者在功能及規則上均有所不同。

證人在踏足證人台宣誓後所作的供詞,必須是其眞誠相信的事實。為了讓法官及陪審員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證人先會接受傳召證人的一方大律師「主問」(Examination-in-chief),協助證人以簡潔易明的方式,講述與案件相關的事實,帶引出自己版本的故事。

「主問」開宗明義是直接查詢,最主要是不容許大律師以「引導式問題」(Leading question)向證人發問,究竟什麼是「引導式問題」,又為何不能夠用此種方式提問?皆因若在問題中包含暗示答案,或將證人引導至特定觀點的答案,就會造成不公平。例如問「你是不是在現場看到被告人持刀」,明顯問題中已經預設了希望證人講出預設的「持刀」答案,這種就是引導式問題。恰當的問法,應是「你當時見到誰?」「他在做甚麼?」讓證人平實地講出當時在現場的所見所聞。

不容許大律師以「引導式發問」,主要是想由證人口講出事實,而不是由大律師講出故事,只是由證人不斷確認。

當「主問」結束後,提出證人的一方的故事版本已經公開,就到最精彩的「盤問」(Cross-examination),由對方大律師提問,這個環節限制較少,也不限制「引導式發問」。我們在電影中見到對方律師提出非常引導性的問題,叫證人只是答「是」或「不是」,在盤問環節是容許的。在「盤問」中的中主要限制是不能問和案中爭議點無關的問題,在電影中見到大律師在對方盤問時,站起來說「反對! 這個提問和案件無關!」就是這種情境。若提問真是離題,法官就會介入制止。

最後的環節是「覆問」(Re-examination)。傳召證人的一方可以再有「覆問」的機會,讓傳召證人的一方再提問,但只能夠針對盤問中被質疑、誤導或引伸出的證供進行澄清與修正,讓證人有機會解釋疑點,而非重新主問,因此不得就「盤問」中沒有提及的新證供發問,否則便會沒完沒了。「覆問」時大律師也不得嘗試補回自己在「主問」階段漏問、但對方在盤問時又沒有提及的問題。

每一個證人都會經過「主問」、「盤問」、「覆問」的程序,才完成作供。在現實的庭審中,大多數盤問證人的過程都比較重覆而沉悶,不同證人覆述類似的情境,不是像戲劇中那樣字字珠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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