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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放入花槽 六旬漢認3縱火罪 判囚32個月

法庭事

旺角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放入花槽 六旬漢認3縱火罪 判囚32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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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放入花槽 六旬漢認3縱火罪 判囚32個月

2026年04月02日 17:57 最後更新:17:57

六旬地盤工人2024年10月在旺角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後放入花槽,引致天橋和附近垃圾站的外牆受損。他早前承認3項縱火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64歲被告范志光、報稱地盤工人,承認於2024年10月22日在旺角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花槽泥土、植物及垃圾站外牆;及同日在兩個不同場合,用火損壞行人天橋外牆及花槽泥土。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頭髮灰白、皮膚黝黑的被告今穿藍色上衣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現年64歲,退休前是地盤工人,教育程度至小學三年級,現時獨居,依賴綜援金維生。被告有6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一項涉及刑事毀壞。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法官斥辯方所述「打火機失靈、點紙皮吸煙、嘗試撲火」等說法完全「荒謬」,與案情事實嚴重相悖。

法官續指,旺角區便利店密布,被告隨手可購買打火機,無需點燃紙皮取火吸煙,且若打火機無法點燃香煙,更不可能點燃紙皮;且被告在3處地點連續縱火,被目擊後不僅不求助,反而呵斥途人,與意外失火的表現完全不符。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減至32個月,由於 3項控罪屬同一事件,同期執行,終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

案情指,案發當晚有途人行經塘尾道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時,發現被告把起火的紙皮放入花槽,被告叫途人「唔好多事」。途人又看到附近有發泡膠亦起火,其後報案,消防到場撲熄火種。

警方於案發翌日下午在行人天橋附近截獲被告,拘捕及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案發時點燃紙皮,警方亦在他身上發現打火機和1罐丁烷。

案件編號:DCCC253/2025

教育大學迎新營(Ocamp)涉於2023年發生性侵及偷窺事件,案發時28歲男子被指在Ocamp內非禮、偷窺及強姦共5名女子。男子否認5罪受審,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全部控罪罪成。法官杜麗冰星期五(10月9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犯案沒有使用武力或威嚇,沒加刑因素,判處監禁7年零1周。

法官杜麗冰星期五(10月9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犯案沒有使用武力或威嚇,沒加刑因素,判處監禁7年零1周。

法官杜麗冰星期五(10月9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犯案沒有使用武力或威嚇,沒加刑因素,判處監禁7年零1周。

被告Y.L.H.,現年31歲,案發時任救生員,並為教育學院兼讀課程的四年級生。他被控3項非禮罪、1項強姦罪及1項窺淫罪,指他於2023年1月及同年7至8月,性侵5名女性,其中事主A的非禮指控發生在飛鵝山,事主B的強姦指控發生在紅十字會在元朗舉行的聯校迎新營,餘下3項控罪則發生在教育大學迎新營。

杜官在判刑時指,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案發時為一名救生員,兼讀大學學位課程,除過去曾有一次違反交通規則紀錄外,沒有刑事案底。杜官續指,強姦屬嚴重罪行,但本案沒有任何加刑或減刑因素,就被告的強姦控罪判囚6年;至於其他3項非禮罪,過程中不涉暴力或威嚇等加刑因素,分別囚18個月、12個月及6個月;而餘下的窺淫罪,本案案情和其他不同,不涉偷攝、匿藏在浴室、隱藏身分及攻擊,故該罪刑期為3周,5罪合共刑期為監禁7年零1周。

被告Y.L.H.,現年31歲,案發時任救生員,並為教育學院兼讀課程的四年級生。

被告Y.L.H.,現年31歲,案發時任救生員,並為教育學院兼讀課程的四年級生。

女事主A指被告在車上對她上下其手,強行要求A幫忙手淫。女事主B在紅十字會聯校迎新營玩啤牌及飲酒時,被告突然捉住B手觸摸勃起下體,不顧B反抗下強行進行性行為。女事主C在被告車上遭大腿及隔衣磨擦下體等。女事主D參加教大迎新營時遭被告掐膊頭、掃大腿等。女事主E參加教大迎新營時在浴室洗澡,惟浴室門鎖未能正常鎖門,被告突然衝入浴室拉開浴簾,目睹她裸體後離開浴室。

案件編號:HCCC15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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