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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起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用物質即屬違法 只攜帶未吸食亦觸犯法例

社會事

4.30起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用物質即屬違法 只攜帶未吸食亦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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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起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用物質即屬違法 只攜帶未吸食亦觸犯法例

2026年04月02日 17:11 最後更新:19:10

本月30日起,市民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的另類煙用物質即屬違法;即使只是隨身攜帶而未有吸食或使用,亦會觸犯法例。當局強調此舉是為了進一步完善2022年已實施的禁令,重點在於加強保障青少年,防止他們染上煙癮。

新法例實施後,市民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的另類煙用物質即屬違法。資料圖片

新法例實施後,市民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的另類煙用物質即屬違法。資料圖片

根據相關《修訂條例》,罰則將視乎管有數量的多寡而定。若管有數量不多於以下標準,控煙酒辦人員會發出300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

- 5個電子煙煙彈

- 5毫升煙油

- 100支加熱煙支

- 100卷草本煙

如果當事人未能或拒絕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或故意妨礙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等,控煙酒辦人員可能改以傳票檢控,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至於管有數量多於上述標準,則屬於「增責因素」,當局會以檢控處理,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衞生署表示,今次的禁令主要涉及公眾地方。一般而言,住宅屬於公眾人士不能進入的地方,因此現階段不涵蓋有關範圍,當局將於下一階段才考慮將禁令延伸至所有地方。

加熱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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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首席控煙酒督察陳達明指出,屆時同事將採取便裝執法,如發現違例人士會即時發出罰款通知書,不會作出警告;如發現有人在禁煙區吸食另類吸煙產品,會發出兩張定額罰款通知書,包括在禁煙區吸煙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

陳達明表示,法例賦予執法人員查閱身份證明文件、要求提供聯絡資料、搜查、檢取證明及逮捕違法人士的權力。

衞生署高級醫生(控煙酒辦公室)黃頌欣稱,香港政府在2022年早已立例禁止另類吸煙產品的入口及售賣等,禁令已生效近4年,社會上按理應該已無合法途徑獲得另類吸煙產品,相信新措施可進一步完善已施行多時的禁令,加強保障青少年,防止他們染上煙癮。

深圳近日一宗在公交站台因勸阻吸煙而引發的爭執事件,引發網絡廣泛關注。

當局通報處理結果。網上圖片

當局通報處理結果。網上圖片

事發本月24日下午5時20分許,在深圳光明區同仁路一公交站台。29歲王姓女子因勸阻33歲陳姓男子吸煙,雙方發生爭執。王用攜帶的果汁飲料潑向陳持煙的右手,並將塑膠杯丟棄在路面。陳見手部和褲子被潑濕,隨即撿起塑膠杯擲向王。

警方接報到場後,因雙方互不相讓,堅持追究對方責任,遂依法將二人帶至公安機關調查。經溝通調解,當晚約10時,兩人自願達成和解並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互不追究責任。

針對公眾關注的公交站台吸煙問題,深圳市光明區聯合調查組通報指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公共交通運輸站樓行人出入口外側5米範圍內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均屬法定禁煙場所。經核實,涉事男子在該區域吸煙的行為已違反條例。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已依據條例,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行政罰款。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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