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星期一(4月13日)公布,根據《旅遊業條例》對持牌人採取紀律制裁,並即日起撤銷「日月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導遊曲華的牌照。
旅遊業監管局圖片
涉四宗內地團威迫購物案
旅監局早前就四宗涉及內地入境旅行團參與者涉嫌被威迫購物的個案展開主動調查。調查發現,涉事的日月星旅行社有限公司於2026年1月至3月期間,在接待有關內地入境旅行團時,未有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確保入境旅行團的任何參與者不會受制於威迫購物。
此外,調查亦發現,涉事導遊曲華於2026年3月接待相關旅行團時,在前往購物點的車程途中發表不當言論為難旅客,並威脅不消費的旅客須補回團費差額。
日月星旅行社網頁截圖
旅監局:嚴重損害業界聲譽
在考慮調查結果後,旅監局認為該旅行代理商的不作為及導遊的言論,實質上令旅客受制於威迫購物,屬於嚴重違反牌照條件,並嚴重損害香港旅遊業界的聲譽。
因此,旅監局決定根據《旅遊業條例》第111條採取紀律行動,循簡易程序撤銷涉事旅行代理商及導遊的相關牌照。旅監局會繼續跟進及調查上述案件中相關人士涉及的違規行為,不排除會採取進一步的紀律制裁或檢控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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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持牌人須恪守條件
旅監局強調,不論旅行代理商、導遊或領隊,各持牌人在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或執行職務時,均須恪守牌照條件。就關乎入境旅行團的牌照條件,在考慮持牌人是否已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時,會審視其有否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
* 要求僱用或聘用的人員及安排的服務提供者,簽署不會威迫購物的協議;
* 向僱員和代理人提供清晰指引或安排適當培訓,定期進行檢討並因應需要適當修訂,以加強有關人士的守法意識;
* 主動瞭解獲接待的旅行團參與者是否曾受制於威迫購物,從而防止有關情況發生;
* 提防他人(包括領隊)透過不同手段威迫旅行團參與者購物;及
* 查核隨團赴港的領隊是否具備相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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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監局重申,違反牌照條件為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旅行代理商);或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導遊或領隊)。作為監管機構,旅監局對威迫購物及損害香港旅遊業聲譽的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此類不良行為。
公眾可於旅監局網站的「旅行代理商牌照登記冊」、「導遊牌照登記冊」及「紀律制裁紀錄」網頁,搜尋旅監局向持牌人採取的紀律制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