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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蘇信恩涉多年前非禮案 新增投訴人 加控至5罪 續准保釋至5.27再訊

法庭事

大律師蘇信恩涉多年前非禮案 新增投訴人 加控至5罪 續准保釋至5.27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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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蘇信恩涉多年前非禮案 新增投訴人 加控至5罪 續准保釋至5.27再訊

2026年04月14日 11:46 最後更新:11:46

32歲大律師蘇信恩涉嫌於2017年8月,在西營盤某單位非禮一人,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蘇早前申請匿名處理自己的名字,一度獲批准以字母代稱,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之後取消匿名安排。案件原定星期二(4月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答辯,控方指,由於有一名新投訴人,故申請加控3項控罪,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控方文件,張官押後案件至5月27日再訊,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被告蘇信恩。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蘇信恩。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就新投訴人申請新增3項控罪,包括1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控方同時申請法庭為新投訴人頒布匿名令及禁止報道令。

被告蘇信恩今自行應訊。他表示明白新增控罪的性質及內容,沒有異議或反對,並申請押後案件,以便索取控方文件,及控方作出陳述。

張官押後案件至5月27日再訊,另批准控方為新投訴人申請的匿名令及禁止報道令。押後期間蘇信恩續獲准保釋。

張官押後案件至5月27日再訊,另批准控方為新投訴人申請的匿名令及禁止報道令。押後期間蘇信恩續獲准保釋。

32歲被告蘇信恩,報稱大律師,被控2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2017年8年30日,兩度在西營盤水街25號至35號樂新大廈某室猥褻侵犯另一人,即X。

案件編號:ESCC3164/2025

21歲補習老師涉為7歲男童上門補習時,以「訓練」為由要求男童為他口交及吞精,期間更以口罩將男童蒙眼,早前承認9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法官譚思樂星期三(5月27日)於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法官譚思樂星期三(5月27日)於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法官譚思樂星期三(5月27日)於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控罪指,他在2023年8月9日至2024年4月10日,在九龍城某單位內非禮年齡16歲以下的男童X。

譚官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為嚴重,具壓倒性的加刑因素。被告和男童X年齡差距大,被告以補習老師身份,在男童X房間內犯案,嚴重違反家長對其信任,而該房間本應是兒童最安全的私人空間。

此外,被告的行為持續超過四個月,並由手淫逐步升級至要求男童X進行口交及吞精,性質嚴重且逐步惡化。該行為對年僅7歲的男童X造成嚴重心理創傷;同時亦對男童X的父母造成重大傷害,父母懊悔輕信被告、疏於看護孩子,並需安裝閉路電視監察,家庭生活受嚴重影響。

譚官指,被告雖有童年遭性侵的經歷及自閉症譜系障礙,但有3項同類案底,心理報告更顯示其患戀童癖,重犯風險高,綜合所有因素,終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案情指,被告自2023年8月起上門為7歲男童X補習,而X的父母均在外工作,只有家傭在家。被告於8月9日與X在房間上課時,被告要求X坐在他對面,被告隨後拿出自備的口罩,並戴在X的雙眼上,繼而要求X為他手淫,X依從。及至2024年3月,被告同樣用口罩遮蓋X的雙眼,要求X跪低為他口交,被告射精後叫X張開口,指示X吞下。

被告吳天宇(案發時 21 歲,現年24歲),補習老師,原被控13項向年齡在 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早前承認其中9項罪名,餘下4罪獲准存檔法庭。

被告吳天宇(案發時 21 歲,現年24歲),補習老師,原被控13項向年齡在 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早前承認其中9項罪名,餘下4罪獲准存檔法庭。

X對被要求吞下精液的事感到噁心,並覺液體有味,遂將事件告知母親,惟其母不確認事件是否屬實,故未有即時報警。被告其後繼續向X施淫,X再將事件告知父親,X的雙親其後在房間設置閉路電視,以監察被告行為,終揭發被告要求X口交及吞精,影片顯示被告犯案時間約18分鐘。

2024年4月中旬,被告被警方拘捕後承認犯案,同意其行為沒有得到X的同意,並指當X不服從他時,便會聲稱這是一種訓練。警員更在他身上搜出2個口罩。

案件編號:DCCC96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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