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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漢稱為婚禮賣可卡因賺錢 官指對家庭影響屬必須承擔代價判囚56個月

法庭事

無業漢稱為婚禮賣可卡因賺錢 官指對家庭影響屬必須承擔代價判囚5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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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漢稱為婚禮賣可卡因賺錢 官指對家庭影響屬必須承擔代價判囚56個月

2026年05月14日 17:20 最後更新:17:20

警方於2024年10月根據線報,在馬鞍山一個單位外埋伏,展開反毒品行動,結果發現一批可卡因及4.5萬元現金。警方隨即拘捕一名56歲無業男子,該男子在警誡下承認因無業而販毒賺錢。案件星期四(5月1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屈麗雯指本案屬極嚴重罪行,被告直接參與販毒,罪責較重。而監禁對其家庭造成的影響,是被告必須承擔的代價,最終判囚56個月。

被告林偉達(56歲,無業)被控一項販賣危險藥物罪。

無業漢稱為婚禮賣可卡因賺錢,官指對家庭影響屬必須承擔代價

無業漢稱為婚禮賣可卡因賺錢,官指對家庭影響屬必須承擔代價

屈官引述被告背景及求情,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亦無吸毒習慣。他與新婚妻子同住涉案單位,被捕時自稱無業及無收入。辯方求情稱,被告大半生奉公守法,一時誤入歧途,過往工作表現良好,曾參與義務工作,家人及朋友均證明其品格良好。

辯方續指,被告犯案主因是籌備婚禮開支及計劃開展網上銷售業務,導致經濟出現困難。被告還柙期間,其新婚妻子不幸流產,他本人亦患有糖尿病及心臟病,心血管閉塞可能危及生命。辯方強調,本案僅涉及單一種類毒品,沒有進口、跨國販運或僱用他人等加重情節。被告及時認罪且無犯罪記錄,請求法庭給予刑期扣減,並酌情考慮其個人處境。

屈官判刑時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極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0萬元及終身監禁。法庭經評估,認為被告並非單純運送員或倉務員,而是直接犯案者。鑑於現場搜獲大量包裝工具及販毒收益,顯示他長期以販毒為生,罪責較重,故將量刑基準上調2個月。

屈官續指,本案雖然沒有其他加刑因素,亦無跨國或僱用他人情節,但並無極特殊求情理由。被告妻子流產雖然不幸,但監禁對家庭造成的影響,是被告必須承擔的代價,不能作為減刑因素;經濟壓力亦不能成為犯罪的藉口,而疾病情況同樣不構成額外減刑依據。考慮到被告及時認罪,法庭給予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56個月。

法官指本案屬極嚴重罪行,被告直接參與販毒,罪責較重,最終判囚56個月

法官指本案屬極嚴重罪行,被告直接參與販毒,罪責較重,最終判囚56個月

案情指,2024年10月14日,警方根據線報在涉案單位埋伏,截停被告後入屋搜查,在飯廳發現一個黑色背包,內有多個透明膠盒及不同顏色的可再封膠袋,當中載有不同分量的可卡因固體。全案共檢獲39.24克可卡因固體,純可卡因淨重34.74克,市值約24839元。

警方同時檢獲大量包裝膠袋、兩個電子磅、金屬鉗、藍色膠夾、金屬抹刀、行動電話,以及4.5萬元現金。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黑色背囊入面啲毒品全部都係我嘅,我無嘢做先賣毒品俾人賺錢,我上個月先同老婆結婚,佢唔知我賣毒品。」他供稱,被捕前約8個月一直以販賣可卡因作為主要收入,將毒品分裝後以每包200元或400元出售,檢獲的4.5萬元現金為過去兩個月的販毒得益。

案件編號:DCCC 194/2025

一名中年漢涉襲擊和猥褻前女友,案件於星期四(5月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何慧嫻指,控方證據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同時對投訴人X的證供誠信及報案動機存有重大疑慮,最終裁定被告兩項罪名均不成立。

裁判官何慧嫻裁定被告兩項罪名均不成立。

裁判官何慧嫻裁定被告兩項罪名均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58歲被告賴偉傑(報稱導師),於2024年4月11日早上8時08分,在二人的同居單位客廳,襲擊和威脅女子X(即被告的前女友)。根據投訴人X的證供,當日她正與兩名女兒準備上學,被告從房間走出後與她發生爭執,其後被告從後用雙手抓住她的手臂,並觸摸其胸部約5秒;她即時反抗並蹲下,被告更出言威脅「信唔信我就綁實你」,隨後將她抱起行走一兩步後放在地上。X聲稱當時心感恐懼,全程不情願。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案件存在多項疑點。閉路電視片段僅拍攝到被告與X發生爭執、抱起並放下X的過程,無法清晰拍攝到被告觸摸X胸部的行為;片段中可見X有尖叫、呼喊「走開」的行為,但全程未有作出任何肢體掙扎或反抗動作,被告亦在短時間內輕力將X放下地上。

裁判官認為,投訴人X的證供存在多處邏輯矛盾,報案動機令人質疑。庭上呈堂的WhatsApp通訊記錄顯示,事件發生數日後,X與被告仍密切交流,與X聲稱「飽受驚嚇、對被告極度恐懼」的說法完全不符。

案情指,58歲被告賴偉傑(報稱導師),於2024年4月11日早上8時08分,在二人的同居單位客廳,襲擊和威脅女子X(即被告的前女友)。

案情指,58歲被告賴偉傑(報稱導師),於2024年4月11日早上8時08分,在二人的同居單位客廳,襲擊和威脅女子X(即被告的前女友)。

裁判官續指,二人曾為長期同居伴侶,並育有三名子女,彼此關係極為複雜。當日雙方均情緒激動引發爭執,難以認定被告的身體接觸屬刻意非禮及襲擊,亦無法排除被告誤以為對方同意相關接觸的可能性,最終裁定被告兩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 460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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