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寶嘉建築有限公司因違反多項安全規例,今日(5月18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罰款154800元。
香港寶嘉建築有限公司。官網截圖
案情指,2023年11月10日在大嶼山東涌一個建築地盤,當吊運一塊金屬片以進行外牆安裝時,金屬片墜下並擊中一名行經吊運工作位置下方的僱員。該名僱員嚴重受傷,並於同日離世。勞工處就事件檢控該公司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相關安全規例。
觀塘裁判法院。資枓圖片
法庭事
香港寶嘉建築有限公司因違反多項安全規例,今日(5月18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罰款154800元。
香港寶嘉建築有限公司。官網截圖
案情指,2023年11月10日在大嶼山東涌一個建築地盤,當吊運一塊金屬片以進行外牆安裝時,金屬片墜下並擊中一名行經吊運工作位置下方的僱員。該名僱員嚴重受傷,並於同日離世。勞工處就事件檢控該公司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相關安全規例。
觀塘裁判法院。資枓圖片
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串謀設置炸彈殺警案,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14人,其中9人罪成,兩名主腦即黃振強及吳智鴻,分別被判囚13年半及23年10個月,處理眾籌資金的女被告劉佩凝則罪脫。律政司星期一(1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3人銀行帳戶眾籌款項共逾67萬元,指明款項均用作支援案發當日恐怖活動,法官張慧玲當日批准申請。張官星期四(21日)頒下判詞,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涉及充公令的3人分別是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成員劉佩凝及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黃、吳兩人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則就「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脫。3人均缺席充公令的聆訊,但黃、吳兩人已表明不反對充公令。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主腦吳智鴻為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大遊行期間執行「殺警計劃」,在灣仔軒尼詩道設置大小炸彈埋伏警方,藉破壞親政府店舖誘警到場後引爆,槍手再於高處亂槍掃射,2人同承認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振強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智鴻則再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屬於條例定義下的恐怖分子;負責眾籌的劉佩凝按黃振強指示管理眾籌頻道,雖然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罪脫,惟亦屬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法官張慧玲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律政司指出,2019年11月至12月間,劉佩凝帳戶曾收取約105萬元,而劉佩凝11月只得不足3000元微薄薪金;黃振強帳戶則有個別人士捐款用以購置裝備,曾收取約71萬元,2人帳戶交易異常地多,暗示屬眾籌款項。律政司指,吳智鴻曾聯繫贊助人支持其計劃,提供資金予黃振強購買裝備,又斥資支付眾人台灣軍訓開支,加上從其搜來的大量槍械彈藥炸藥,因此認為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
張官認同證據強而有力,接納律政司說法遂批准申請,充公3人銀行存款631,960元,以及吳智鴻另有現金約4萬元,合共674,860元。
案件編號:HCMP202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