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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業公司前總經理認詐騙服務費逾110萬元 判囚26個月2星期 其餘2被告分別判囚10至20個月

法庭事

藥業公司前總經理認詐騙服務費逾110萬元 判囚26個月2星期 其餘2被告分別判囚10至20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藥業公司前總經理認詐騙服務費逾110萬元 判囚26個月2星期 其餘2被告分別判囚10至20個月

2026年05月26日 17:11 最後更新:17:12

藥業公司前總經理涉向公司虛報由其下屬營運的秘書公司曾提供顧問及其他服務,詐騙服務費共約110萬元,涉案秘書公司男董事亦協助洗黑錢約18萬元。廉署經調查後,控告涉案總經理、其下屬及該男董事。法官練錦鴻星期二(26日)於區域法院判處前總經理邱偉臣監禁26個月零2星期;其下屬余遠濤則判囚20個月,秘書公司董事周柏豪則因協助洗黑錢判囚10個月。

法官練錦鴻星期二(26日)於區域法院判處前總經理邱偉臣監禁26個月零2星期;其下屬余遠濤則判囚20個月,秘書公司董事周柏豪則因協助洗黑錢判囚10個月。

法官練錦鴻星期二(26日)於區域法院判處前總經理邱偉臣監禁26個月零2星期;其下屬余遠濤則判囚20個月,秘書公司董事周柏豪則因協助洗黑錢判囚10個月。

涉案被告依次為56歲邱偉臣、43歲余遠濤及41歲周柏豪。邱偉臣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而周柏豪則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黑錢」罪名;余遠濤原否認控罪,得知周柏豪會作證後,在案件開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

練官在判決時指,邱偉臣作為公司高層,嚴重違反誠信,是整個詐騙計劃的策劃及主導者,驅使其他被告參與,故判處26個月監禁,由於邱在2019年因盜竊案被判緩刑,本案發生於緩刑期內,依法加刑兩星期,總刑期為26個月零兩星期;至於被告余遠濤,作為邱的下屬,或認為別無選擇,而遵從邱的建議,罪責較輕,終判處20個月。

法官續指,被告周柏豪借出公司戶口協助轉移款項,法庭雖對其「完全不知情」的說法有保留,但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接納其不知悉詐騙細節,終判處10個月監禁。

案情指,於2017年2月至2022年5月期間,邱偉臣向金活藥業提交七份由基德發出的發票,訛稱基德曾為金活藥業提供顧問服務,範疇包括食物營養標籤、法律規定及進出口許可證等,以詐騙金活藥業向基德支付顧問服務費用共逾53萬元。

另邱偉臣又要求金活藥業的合約廣告代理商香港靈鋒廣告有限公司(靈鋒)協助報銷基德的費用。他向靈鋒訛稱基德曾為金活藥業提供顧問服務,並表示靈鋒可按其與金活藥業簽訂的年度廣告合約,從金活藥業預先支付予靈鋒的款項中扣減相關費用以支付基德。

於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間,邱偉臣向靈鋒提交六份由基德發出的發票,詐騙靈鋒代金活藥業向基德支付顧問服務費共逾54萬元。

廉署調查發現,基德從未向金活藥業提供任何服務而獲支付服務費共約110萬元。

廉署調查發現,基德從未向金活藥業提供任何服務而獲支付服務費共約110萬元。

廉署調查發現,基德從未向金活藥業提供任何服務而獲支付服務費共約110萬元。周柏豪協助處理其中約18萬元,把款項轉帳給邱偉臣。

案件編號:DCCC227/2025

一名內地女子2017年來港開公司及銀行戶口,其後以此戶口清洗約6.8億港元騙款,今日(24日)被判罪成,其後控方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獲批,在高等法院被判處監禁54個月。警方表示,會繼續與律政司就同類合適案件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

商業罪案調查科高級督察蔡建恒表示,警方於2017年接獲一間海外公司報案,指遭受電郵詐騙,騙款被轉入多個香港銀行戶口。經深入調查後,警方揭發一個本地「洗錢」犯罪集團,主要招攬人士在港開設空殼公司與銀行戶口,用以接收及清洗犯罪得益。

調查顯示,該犯罪團伙曾招攬一名內地女子,即本案被告,於2017年8月來港開設公司,並以公司名義開設銀行戶口。該女子同時是公司唯一董事、股東及銀行戶口簽署人。該公司報稱經營紡織品貿易,實際上並無實質運作。其銀行戶口在2018年1月至同年10月期間,共清洗8700萬美元及86000港元,等值約6.8億港元犯罪得益。

商業罪案調查科高級督察蔡建恒

商業罪案調查科高級督察蔡建恒

警方其後將該名女子拘捕,於2024年4月25日落案起訴兩項「洗黑錢」罪。被告於今日(24日)在高等法院承認兩項「洗黑錢」罪,被裁定罪名成立。為打擊以傀儡戶口清洗黑錢及加強阻嚇性,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批准加重15%刑期,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合共54個月。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表示,市民若租借或出售銀行戶口予他人使用,而該戶口被不法分子用於處理贓款,即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行。她指,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情況嚴重,因此會就涉及傀儡戶口的合適案件,與律政司商討並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以增加阻嚇性。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

申文燕指,以今日案件為例,女被告因將戶口供他人作清洗黑錢用途,在加刑申請下於高等法院被加刑12個月。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472名人士因租借或出售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行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1/8至1/3不等,即2個月至18 個個月。

警方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傀儡戶口持有人同樣會干犯洗黑錢罪,重申洗黑錢屬極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提醒不論借出或出售戶口,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提供的金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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