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張舉能如何質問潘熙要睇睇

政事

張舉能如何質問潘熙要睇睇
政事

政事

張舉能如何質問潘熙要睇睇

2016年12月01日 19:37 最後更新:12月02日 12:24

上訴庭就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案判決,否定了兩人的上訴,確立了人大釋法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以及《基本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上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有前政府高官看了整個審訊過程之後,覺得香港人仍然沒有留意到上訴過程和判決,突顯了內地的大陸法系和香港的普通法系的差異,以及香港大狀根本不了解源於歐洲的大陸法系。 

在上訴庭審訊時,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在庭上說,釋法對今次的案件不適用,今次釋法形同修法,張舉能法官反問,內地是行大陸法,香港的普通法律師要作出這判斷,需要大陸法的專家證據;張引述坊間有意見認為,在對另一制不了解的情況下,判定其做法不當,是自大、傲慢、放肆(arrogant, patronising and presumptious)的行為。

張舉能法官追問潘熙是否有任何大陸法的專家可作出解答如下問題:一、有何證據指今次釋法實際上是修法,有沒有重要依據及專家意見,奉行一國兩制的香港可以指內地大陸法是否適用於香港?二、根據《基本法》158條,法院何以有司法管轄權裁定釋法是否釋法?

潘熙沒有找到大陸法專家,其答覆相當含糊,未能讓上訴庭滿意。最後上訴庭在判決時,清楚表明上訴庭對人大常委會並無司法管轄權去判定其是否修法,雖然上訴庭仍認為人大常委會此次只是釋法而不是修法。

前高官說香港無論是律師或者法官,對大陸法系的認識很少。香港由一個實行普通法的地區回歸到實行大陸法的中國底下,中國容許香港法庭繼續行使普通法去審案,但不等於香港可以不受國內憲制安排以及《基本法》的規管。

法律界人士早已指出,實行大陸法系的地區,其中一個特點是有成文憲法,不像英國這些實行普通法系的國家,沒有成文憲法。另外實行普通法的地區,審判權及法律的解釋權,都在法庭;但在大陸法系的地區,例如歐洲的德國、法國,法庭只擁有審判權,法律的解釋權另有機構負責。

普通法系重視法律條文的文意,而大陸法系重視立法的原意,各有特色,並無好壞之分。法律界人士形容普通法視一部法律如嬰兒一樣,出生以後,便與母親脫離肉體上的關係,嬰兒是獨立個體。但在大陸法系底下,則重視嬰兒的來源,認為嬰兒長大以係是怎麼樣,還是來自父母的遺傳。

《基本法》的解釋權安排,是仿照大陸法系的方式運作。當年的《基本法》草委,就是參考了歐盟解釋法律的方式。英國雖然加入了歐盟,但仍保持行使普通法的制度。不過,英國法庭要解釋歐盟條約的時候,還是要向歐洲議會尋求解釋,《基本法》解釋權的設計亦源於此。所以,部份香港法律界以為香港法庭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可以不受人大的解釋規限,是源於對大陸法系的不了解。

兩制要運作良好,減少矛盾,關鍵是要互相尊重。不是覺得自己屬意的制度,可以凌駕於母體的制度,而是要尊重憲政安排,尊重母親的制度。遇上問題要協調出一個彼此都能夠接受的解決方法,便可以減少像釋法這種衝突。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判決如上一堂憲法學ABC

 

青年新政梁頌恆、遊蕙禎就高院判其喪失議員資格一案上訴,今日給上訴庭駁回。上訴庭三位法官的判詞等於一堂憲法學的ABC,本應是有法律常識者人所共知的事,但過去很多大狀政客卻視而不見。

上訴庭判詞主要有兩個重要內容。第一,上訴庭確認《基本法》在香港至高無上,法庭可以按《基本法》去干預立法會決定。

梁頌恆及游蕙禎打官司的思路,一直沒有抗辯其宣誓行為違反了《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即他們沒有依法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他們不嘗試這樣抗辯,因為他們在宣誓時的言行,很難強辯他們在效忠。所以,他們採取的打官司路線是法庭不能干預立法會主席讓他們再宣誓的決定。

上訴庭的判詞,比高院的區慶祥法官的判決更深入解釋了《基本法》在香港的憲法地位。判決指出所謂權力分立及不干預原則,法院不能夠干預立法會決定,存在限制。判詞指英國的英王聯同議會,的確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及主權。但在香港,就是《基本法》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因此,香港法庭有權按《基本法》去檢視立法會及立法會議員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基本法》,不干預原則在這裡並不適用。

泛民大狀經常用「三權分立」的理由去質疑法庭不能干預立法會。如果你讀過憲法學,都應該明白香港議會只是地方議會,它和英國國會不一樣,英國國會是國家議會,擁有至高無上地位,其立法權與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完會不受任何限制,即使國會也不能為自己設置限制,因為它今天設了限,明天就可以推翻。

香港作為地方議會,香港也有成文憲法《基本法》。所以香港議會的權力,一定受到《基本法》的限制,這只不過是憲法學的ABC。

同樣道理,全國人大就是國家議會,它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可以制訂及解釋《基本法》,不受任何限制。無論香港法律界承認與否,這都是鐵一般的事實。

第二,上訴庭的判決確立了人大釋法對香港法庭具有約束力,而且生效日期是至1997年7月1日。既然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其所立的法律作出解釋,而這個解釋是由法律生效日就有效,而不是在解釋之後才開始生效。今次上訴庭也很清楚地表示,它沒有司法管轄權去判定人大常委會究竟是釋法還是修法,雖然上訴庭仍然認為今次的釋法,只是解釋法律而已。

特區法院自然不可以對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行為有管轄權,或判斷其行為的對與錯,特區法院只能夠按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執行。

總括而言,這次上訴庭的判決,本質沒有特別,只是重申了憲法學的ABC。上訴庭確立《基本法》在香港至高無上的地位,香港法庭理應執行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的解釋。這或許是部分香港人不願意聽到的事情,但卻是憲制安排上最基本的原則,不能踰越。

人人都想要有多一些自由,但行使自由需要有自律。我們在行使自由的時候,只要不過分,遵守法律要求,便不會受到約束。但像梁游二人在立法會內以粗言侮辱國家,並實質否定宣誓效忠,這些過界行為無可避免會受到約束,最後惹來人大釋法,當所有法律都要回歸到憲制框架的時候,大家或許會大感「無癮」,但憲制框架無可改變,乃鐵一般的事實。

我們可以叫人大克制,不要經常釋法,但不可以話人大無權釋法,說這些話不符憲法學ABC,誤導了大眾。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